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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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规范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我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3〕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晋政发〔2016〕31号)的项目。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居民搬迁安置、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调查、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固废堆积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贷款按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的模式运作。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并指定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作为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投融资主体,在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统筹管理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贷款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资金意见中精准、快速、放大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六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购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服务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贷款资金不作为政府债务管理。
第七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省级各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拟订年度治理计划,汇总全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协调联络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下达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和安置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下达采煤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制订、下达固废堆积治理资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投资计划,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内控审计和绩效管理工作。
省金融办负责制定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投融资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对接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