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类基因专利保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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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类基因专利保护的意义

[摘要]人类基因是一种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指人体的一段特定的核苷酸排列顺序。人类基因专利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特殊基因携带人对具有明确功能的DNA 片段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人类基因专利保护赋予了这种基因资源开发者以垄断法权,

这种保护也是人类自身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类基因;知识产权;基因专利

Abstract: The human gene, an important strategic resource, is an array of specific sequence of nucleotide acid in the human body. Human gene patent is the monopolization right granted the originators and the carriers of specific genes on the DNA segments which have a definite function. They can have the right in the time term prescribed by patent law. The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gene patent has endowed the developers of those gene resources with monopolization right. This protection can also be significant in protecting humans own resources. It has strategic and realistic meanings.

Key words: human ge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 patent

关于基因专利保护的讨论与研究在我国学界并不少见。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因的专利保护正在我国得到逐步的加强,并且正在建立国际专利保护制度。基因决定着生物体的性状,编码着生命的形成、发展和消亡。人类基因是生命科学研究的最原始数据,是人类、种族生死存

亡的决定信息。通过采集少数家族遗传病、种族遗传病、隔离人群遗传病人的基因标本可以迅捷地找出致病的特殊基因。随着有关基因研究成果的积累和运用,未来的基因治疗技术可以延长人们的寿命,可以在婴儿还没有出生的时候就掌握和筛查可能的疾病,可以复制和修复损伤的器官,可以用作海量的存储器,同时,基因还可能被用来作为评定健康、保险、雇佣、移民等事项的依据。

基因的最初概念来自于孟德尔(Mendel )的“遗传因子”(hereditary determinant)。1909年,丹麦学者约翰森(Johannsen提出了基因(gene)这个名称以代替孟德尔提出的遗传因子[1]。1926 年摩尔根发表了

《基因论》,论述了基因在上下代之间传递的规律,创立了遗传的基因学说,并因此荣获1933 年的诺贝尔奖。摩尔根科学地预见了基因是一个有机的化学实体,基因控制相应的遗传性状,基因可以发生突变,基因之间可以发生交换,提出基因是功能单位、突变单位、交换单位三位一体”的概念[2]。1953年沃森(Watson)和克里克(Crick)在《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仅仅约500字的文章,他们阐明了DNA分子的结构特征,展示了DNA双螺旋结构模型,而且揭示了DNA作为执行生物遗传功能的分子,从亲代到子代的DNA复制(replication)过程中,遗传信息的传递方式及高度保真性,为遗传学进入分子水平奠定了基础,成为现代分子生物学发展史上最为辉煌的里程碑,并因此

获得1962 年诺贝尔奖。后来的研究又发现了另一类核酸RNA,RNA 在遗传信息的传递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此,核酸的研究进展日新月异,由

此产生的分子生物学及基因工程技术渗透到医药学、农业、化工等领域的各个学科,使人类对生命本质的认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天地。

一、基于分子水平定义人类基因专利的概念和基因专利的特征

生物学的基本知识告诉我们,核酸是生物体内的高分子化合物,包括DNA (deoxyribonucleic acid, 脱氧核糖核酸)和RNA (ribonucleic acid, 核糖核酸)两大类。

DNA(脱氧核糖核酸)就是遗传的主要物质基础,而生物体的所有遗传信息均以遗传密码(code)的形式编码在DNA分子上,一个基因就是一段特定的核苷酸排列顺序。生物体的世代繁衍其实也就是遗传信息的传递过程,遗传信息的传递必需经过DNA 复制、转录和翻译。在细胞分裂时,通过DNA复制(Replicatio n)将遗传信息由亲代传递给子代。

基因根据功能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结构基因(structural genes)与调节基因(regulatory genes):结构基因可转录成mRNA,翻译成多肽链,从而构成各种结构蛋白和酶。调节基因可转录成mRNA,翻译成阻遏蛋白质或激活蛋白质,从而调控其他基因的活性。

(二)核糖体RNA基因(ribosomal RNA genes简称rDNA)与转移RNA 基因(transfer RNA genes,简称tDNA):这类基因只转录产生相应的RNA,而不翻译成蛋白质。rDNA转录形成核糖体RNA(rRNA), rRNA与相应的蛋白质结合形成核糖体,为mRNA翻译形成蛋白质提供场所;tDNA 转录形成转移RNA(tRNA,) tRNA 的作用是激活氨基酸,然后将其转移到核糖体上,按mRNA的信息与其他氨基酸连接形成多肽链。

除以上两类基因外,还有一类一般不称为基因的DNA 结构,它们是不

转录的DNA 区段,但与结构基因的活化或钝化有关,如启动子(promotor)和操纵基因(operator)。启动子是转录时RNA多聚酶起始与DNA 结合的部位;操纵基因是调节基因的产物阻遏蛋白质或激活蛋白质与DNA结合的部位。

以上各类基因或DNA 区段之间相互作用、密切协作,经过调控基因的有序表达,使各种生命活动表现出规律性、和谐性。

我们知道人类的基因属于遗传物质,根据科学技术部、卫生部1998 年6 月10 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显然,这并不是“遗传资源”的定义,而只是列举了遗传资源包括的范围与类别。而且,这里的列举并未穷尽,事实上也难以穷尽,最后只好用一个概括性用语“及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留有余地。同时,列举的类别之间实际上有交叉。而这些列举的所有遗传资源中,都包含部分或者全部

人类的遗传信息。

基因从广义上理解可以包含人类所有的遗传物质。它包括遗传的和变异的,先天的和后天的,还有在社会和环境影响下所反映的。目前,许多学者提出基因专利权、基因专利等等一些概念,显然是把基因的概念广义化了,基因作为生命的基本物质单位,本身是在自然界中现实存在的物质,而专利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从专利最重要的特点无形性看,专利保护的客体只能是智力成果,基因自然不能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就好像分子、原子、粒子这些物质一样,只有在它们经过人们的思考、创造性加工,反映成文字、图画或者生产工艺后才能由法律授予创作、发明人一定的权利,而享有专利。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不能是自然意义上的基因,而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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