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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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几个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讲,投保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投保是投保人请求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实质为保险要约,具有与订立其他合同要约相同的法律属性。
承保则是保险人承诺投保人保险要约的行为,其实质为保险承诺,也就是说,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保险合意,保险合同就告成立。
但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的生效。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所处阶段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关于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是《合同法》第四
五、四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
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要件构成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议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
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虽然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了保险人的签章、保险人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等多种书面形式的保险凭证,但此只能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
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
由此也体现了保险合同的附合合同与格式合同的特点。
所谓附合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只限于服从、接受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附合合同是由当事人一方
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的合同,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人上述承诺的多种书面形式,说明保险合同属于定型化合同。
但是合同的定型化与要式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要式合同,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至于合同是否为要式,则取决于法律有无关于书面或其他特别形式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
也就是说,要式合同是以法律要求的书面或者其他特殊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并没要求保险合同必须以特定的要式作为成立的要件,对此从《保险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反映出来。
保险合同之所以为格式合同,主要是为了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或格式的特点,所以《保险法》第三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而就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人只能是经国家批准专门
从事保险业的法人,《民法通则》有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就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而言。
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此保险利益原则应贯穿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的整个阶段。
对此,不仅要求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有保险利益,而且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存在丧失保险利益的情形,否则保险合同失效。
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有行为能力。
按照《民法通则》“意思表示要真实”的规定,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不等价的特性,故要求保险关系人双方应以最大善意和诚信来订立合同。
保险合同这种诚实性,有别于其他合同,它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均负有告知义务,尤其要求投保人实行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告知和道德危险不保等3项法定制度。
对此《保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之……”《民法通则》有关“行为内容要合法”,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保险法》第八条、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在理论上保险合同生效具有下列几种情形。
1、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
3、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从保险原理来讲,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事先交付保险费作为基础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的主要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往往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可能同时,也可能不同时,但保险责任的开始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相反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正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现。
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应以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为界限。
法律效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签约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意志,如双方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强调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的约束力,即国家法律对合同成立的一种法律认可,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保险合同不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
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而非系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因为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不能把不成立的保险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来处理。
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
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讲则不同,因为它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而且有可能带来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