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权的法律保障发言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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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 Zhang Yu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Legal Guarantees to the Right to Health in China
中国健康权的法律保障
(发言提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越
一、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权在中国又叫生命健康权,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三种权利类型。中国的《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健康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健康权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而不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如果侵犯的仅仅是他人人体的整体构造,则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第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而不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如果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如故意杀害他人,则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第三,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不是保护其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的约束。
健康权的具体内容有:(1)健康维护权。健康维护权是指公民有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及当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自卫的权利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2)劳动能力保持权。劳动能力是指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能力。公民享有劳动能力保持权。当其劳动能力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3)健康利益支配权。这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健康利益享有支配的权利。
《世界人权公约》的第3条和25条中包含了健康权的内容,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在精神上和人权宣言是一致的,健康权的法律保护是中国政府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中国健康权的法律保障
中国的法治建设曾经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近十多年来,中国政府重视依法治国,随着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公民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在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在内的生命健康权综合法律保障体系。
中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2004年新修改的宪法33条明确规定要保护人权,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
中国的《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了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正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就健康
权问题单列了一章,进一步拓宽了健康权的保护范围。
中国的《刑法》第132条和第133条分别规定了人身伤害的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了殴打他人而造成轻微伤害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单行法规中都有涉及生命健康权保护的条款,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法律责任。
2003年3月,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86-2000年14年中各级法院在人身权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切实解决了生命健康权保护在司法中可操作性问题。
三、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追究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于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种方式。
1.刑事责任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制裁。刑事责任是所有的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中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母婴保健法》第36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履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废、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当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侵权人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也就是行政制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限,给予其所属人员以行政处分;另一种是由本单位以外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吊销执照、扣留财物、停止营业等。许多法律法规均有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责任的条款。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天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大量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一般都未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所以主要是由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来加以调整的。同时,部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案件即使在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以后,侵权人还连带地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多种,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但侵权法的目的和功能主要在于补
偿和救济受害人,因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最主要地体现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四、健康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中存在法与法之间的协调性不够等问题。
2. 健康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部分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