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官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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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的职业场所——法院
• 英国法院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基 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专门法院有 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实行民事和刑事法 院分开制度,三审终审制。基层法院包括 郡法院、治安法院、验尸法院等,对基层 法院不服的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包括刑事 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对最高法院 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为,这会削弱贵族的影响。但经过3年的协商,所有各方
都同意上院议长应该由上院全体议员选举产生。

大法官的存废背景(2)
• 海曼女男爵当选上院议长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因为这意 味着拥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一职的终结。在英国历史上, 大法官曾是英伦三岛上仅次于国王的职务,这个职位的起 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书记员,后来 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于一身。在英国历史上, 担任大法官这一职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贤人圣徒,也 不乏奸诈之徒。但到了现代,大法官一职的重要性越来越 弱,只是在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开会时担任主持人 的工作,不过在名义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上 议院的议长,另外还兼任内阁的法务大臣(因而也是执政 党的要员,须与政府共同进退)。布莱尔上台之后,一直 致力于宪政改革,大法官一职成为改革的主要目标。2006 年7月4日,随着海曼女男爵的当选,大法官这一存在了 1401年的职位“寿终正寝”了。
(4)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
• 高等法院法官是英国职业法官中员重要的一种, 主要负责审理原审法院以报核方式提出的上诉案 件。高等法院法官包括大法官分庭的大法官(庭长) 和副大法官、后座法庭的首席大法官(庭长)和副 大法官、家事法庭的庭长、高级法官(senior Presiding judge)以及一定数量的普通法官。高等 法院法官最多只能有80名,首席法官审理王座分 庭的案件,家事分庭的庭长审理家事分庭的案件, 副法官则审理法官分庭的案件。高等法院的法官 由大法官指定固定于高等法院中的一个庭,同时, 他还常常被派到各级地方法院审理案件。
英国法官制度简述
一、法官的任职资格与遴选
• (一)任职资格 • 英国法官的任职资格主要包含: • 1、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 2、具备法律工作的技能; • 3、高尚的个人品格。
另外一项重要的条件:
• 除治安法官(注:指的是非领薪的业余治安法官 领薪治安法官已由“地区法官”这一称呼取代), 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 成员(出庭律师,barrister)中任命。其中担任地方 法院的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 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 师经历,或者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最高 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 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
宪法事务部将会取代大法官部的大部分职责,同时也将会对法官的委
任作出新的安排。改革实施后,大法官的职位将会被取消。(注: 2006年,大法官这一职位正式被取消)
大法官的存废背景(1)

2006年的7月4日成为英国宪政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
义的日子,在这一天,拥有600多年历史的英国上议院第
一次用选举的方式产生了一位新议长,同时废除了有1400
(4)王座法院(CrownCourt)
• 王座法院(CrownCourt),只受理治安法院 一审的刑事上诉案件及其一审的重大刑事 案件。县法院、高等法院、王座法院共同 的上一级法院也是上诉法源自文库。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设有民事审 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不服县法院、 高等法院或王座法院一审的民事或刑事上 诉案件。上诉法院有35名大法官,他们是 当然的枢密院成员,并加了个“the Right Appeal Sr .”的头衔。案件开庭由3名大法 官审理。
• 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 见word。
• (1)治安法院,是英国最基层的法院。起源 于中世纪的伦敦金融城的警长(Sheriff)办公
室,专门处理金融城里的小型治安案件, 1361年正式起用“治安法官”的名称,同 时诞生了“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成功和法制的
完善,现在的治安法院,除了伦敦金融城 的4个外,均内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
(2)郡法院(County Court)
• 郡法院(County Court),是设在农村、乡 镇的基层法院。专门审理能进入快速通道 的、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债务案件,以 及各类诸如遗嘱、侵权(赔偿额不超过1000 英镑)等民事案件和各类轻微的刑事案件。 治安法院和郡法院都是最基层的法院;但 治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高等法院和王座 法院,而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上诉法院。
(二)产生方式和过程
• 英国所有的法官都是经行政机关的任命而产生的。依2005年《宪法改 革法》(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法官遴选由司法 任命委员会(Selection Commission)负责。
• 在提名权上,英国有权提名法官候选人的只有司法大臣和首相。具体 来讲,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由司法 大臣和首相共同提名,其他法官由司法大臣提名。提名法官主要遵循 以下三项原则:1、任命是基于业绩,而不考虑种族、婚姻状况、性 别、性倾向、政治关系、宗教及是否残疾;2、着重征求那些了解候 选人的法官、司法人员及律师对该人的意见和看法;3、申请法官资 格的候选人至少要在兼职法官的职位上数年,以对其能力和稳定性有 进一步的了解。因此,英国提名法官程序的特点为其咨询过程,当局 会就申请人的素质及工作表现,广泛征询不同法官及法律界资深执业 者的意见。
(5)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
• 巡回法官是英国职业法官的一种,大多数 都固定于某一郡法院或刑事法院,但大法 官有权予以调动。巡回法官主要在刑事法 院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在郡 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巡回法官一般 人数比较多。
(6)记录法官(Recorders)。
• 记录法官是皇家法院的兼职法官,其主要 任务是帮助巡回法官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尤其是负责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他们也可 以在郡法院任职。记录法官大约有500名。 作为一种业余法官,其每年担任法官的时 间为4周,其他时间仍然以原有的律师身份 开业。

在英国,大法官的地位十分显要。他同时兼任上议院议长、内阁
成员、最高法院院长,拥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职权。在审判
方面,他主持上议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主持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审理
民事案件,并可参加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庭审;兼任东南巡回区的
首席法官。在司法行政方面,他有权推荐法官人选,捉请英王任命;
指导高等法院、刑事法院和郡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任命备巡回区的
• 英国大部分的高级法官由女王根据首相的 提名任命。但在实际中,只有宪法事务大 臣(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是女 王根据首相的提名来任命,其他高级职位, 女王直接接受事务大臣的建议进行任命。 而更多的初级职位,则由事务大臣直接作 出任命决定。
变革:
(3)高等法院(High Court)
• 高等法院(High Court),建于1828年,管辖英 格兰和威尔士,设有三个庭:一是女王法庭 (Queen’s Bench Division),主要适用普通法、 判例法,受理商务、金融、债务、有价证券等方 面的案件。二是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主要 处理婚姻、遗嘱、收养、家庭暴力等类型的案件。 三是商事法庭(Chancery Division),主要审理商 务方面的各种纠纷案件。这三个庭,都可以适用 衡平法和普通法。案件开庭一般由一名法官审理。
• 进入21世纪,英国也开始了法官任命体制 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改革的目标(或者说 是原则)是增加法官来源的多样性,保证更 广泛背景和经历的人积极参与法官的遴选 与任命。宪政改革议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Bill)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机 构——法官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简称JAC)—— 来负责法官的遴选与任命。
(2)上议院法律议员 (Lords of Appealin Ordinary)。
• 又称上议院常设上诉法官,上议院是英国的终审法院,因 此他们又被称作法律大臣(Law Lords)或法律贵族,因为 一旦他们进人上议院就任这个职位以后,他们就杖封为贵 族。上议院法律议员有7至12人,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和审 查下议院移送的法令草案,并为上议院起草一些法令草案。 在上议院,审理案件通常必须出3名或3名以上法官,实践 中则往往由5名法官组成一个法庭。特别疑难的案件出5名 以上的法官审理。随着宪法改革方案的施行以及新的最高 法院的设立,上议院高级法官已改名为最高法院法官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并且不再被允许作为成 员参加上议院的活动。
(3)上诉法官(Justices of Appeal)。
• 上诉法官是英国上诉法院的专职法官,主 要审理不服治安法院、刑事法院判决的上 诉案件,上诉法院的法官数量平均保持在 20名左右,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在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大多数 是上诉法官,尽管其他的法官,如高等法 院的法官也可以审理上诉案件。
二、法官的层级及主要职责
• 英国的法官等级森严,职权有别。概括地 说从高到低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七个层次。 所谓两大类型,是指专业法官和业余法官。 所谓七个层次,自上而下依次为:大法官、 上议院法律议员、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 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治安法官。
(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监察机构(Ombudsman)
• 根据改革议案,在JAC之外还建立了一 个独立的监察机构(Ombudsman),负责受 理和处理那些认为自己的申请受到错误处 理的申请人的投诉。当然,申请人如果不 满JAC或事务大臣的处理,可以先向JAC或 事务大臣申诉,当申请人对申诉结果仍然 不满时,即可向监察机构投诉。
(7)治安法官(Magistrates)。
• 在治安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称为治 安法官。治安法官分为两类:领薪治安法 官和不领薪的业余治安法官。领薪治安法 官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专职法官,领薪治安 法官大约有100名,他们在大城市的治安法 院任职,特别是在伦敦可以独立审理简易 案件,伦敦的领薪治安法官还有权裁决引 渡要求。1999年《司法介入法》采用“地 区法官”(district judge)这个名称取代了 “领薪治安法官”。
年历史的大法官职务(Lord Chancellor,该职务由首相
提名、国王任命,一直兼任上院议长一职)。原工党政府
卫生大臣,现为上院议员的女男爵海琳·海曼成为英国历
史上第一位选举产生的上院议长,这标志着英国贵族制度
的改革又前进了一步。

这次上院议长的更迭在英国有很大的争议。2003年,
布莱尔在获得连任之后就宣布了这项改革方案,批评者认
司法行政长官,并且定期召集三个行政长宫会议,决定法官的增补、 调动和司法财政事项。

多年来,不少人对大法官一人身兼多重要职多有质疑,认为在立
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像英国这样的情况
绝对是落后于时代的。为了使英国的司法体制适应现代化要求,2003
年6月,英国首相布莱尔对内阁进行了重大改组,设立了宪法事务部。
(6)上议院(House of Lords)
• 上议院(House of Lords),内设上议院司法委员会, 受理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二审上诉或某些进入三 审程序的重要案件,也是英国国内的终审法院, 包括英格兰、威尔士所有案件的终审以及苏格兰 民事案件的终审权。共有16名高级大法官(Law Lord)组成,他们也是当然的议员。开庭时,由5 名这样的大法官审理。1969年司法管理条例,规 定了一种叫作“青蛙跳式”的程序,即高等法院 如认为案件重大、涉及立法或先例约束的时候, 可以直接决定由上议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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