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预防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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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预防机制研究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领导干部的清廉﹑社会风气的正直是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难点工作,不能幻想座谈论道就能一蹴而就,应当在实践中深入探索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谋求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平台。
关键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体的特殊性;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7—02
职务犯罪历来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它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危害国家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影响社会的稳定,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检察机关围绕法律监督职能,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体系,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有效途径,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职务犯罪的法律界定
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也就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从主体上看职务犯罪是要求主体具备一定的职务身份为的犯罪。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框架基础。职务犯罪就是具备一定职务身份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
从内容上看,职务犯罪是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犯罪,这是职务犯罪的最基本的本质特征,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的联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如贪污、受贿、私分公款、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行为;(二)虽然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但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其职务不履行、不作为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类犯罪主要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观意志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如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刑事犯罪,具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特征,如犯罪主体必须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但也有其特征,特别是主体特征。
(一)主体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它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从事公务”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者监管单位财物职责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二)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
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种犯罪行为与自己的职务并无关联,则不是职务犯罪行为,例如一个国有商业银行的行长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暴力违法行为,便不是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关联有以下三种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职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具有某种职务的人员便具有处理某种事务的权力,如果行为人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
2、滥用职权。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任何权力都是限度及严格程序的。如果行为人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便是滥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
3、不正确履行职权。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马虎、敷衍塞责,玩忽职守,主观意志时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
(三)手段的智能化及周密性
大多数职务犯罪都属于智能犯罪。随着侦查工作中技术含量的增大和打击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也日趋智能化。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同时很多的行为人,在被发现之前已经把自己不明资产转移到了国外,甚至将自己和家人移民到国外,在国际司法协作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给侦办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从国家工作人员界定模糊
由于我国特定的国情,早期计划经济时期,设立种类繁多的事业机构,以致国家工作人员界定模糊,尽管最高立法机关及两高院一再做出解释,仍然“入不敷出”。在确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和职责范围方面规定不明,或者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确定,造成“职”的范围缺乏理论依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履行的监督规章,虽然在近几年有了一些发展,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只重集中不重民主
由于历史和现实中的种种原因,我国的民主化建设进程遭遇着较多的困难,无视民主、压制民主、甚至破坏民主的现象和行为在一
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观念淡薄,个人权力欲恶性膨胀,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听不进一点不同的意见,目无法纪,利用职权任意行事,如此作为,难免会产生一些危害经济与法制建设、损害人民公众利益的后果。(三)监督机制可为而不为
上级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管不力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
便利条件,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领导政绩的首要因素。再者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督,该审查时不审查,该从严时却睁一眼闭一眼长期下去至直导致腐败,滋生犯罪。
(四)经济体制转型影响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是从一种经济模式向另一种经济模式的转变的过程,这个改革不是简单地对原经济体制进行修补,而是要对其不合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运行原则予以改造,由于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或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衡体系,难免在一些领域出现无序状态,需要政府部门适度介入,加大调节制衡力度,这一改革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在这种局面下,新旧体制之间在各种环节上相互摩擦给权力异化、监督失控、职责混淆带来了便利条件,这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美国学者劳努指出,腐败是政府最大的痼疾,其危害性仅次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