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形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形成、发展和
构成
程孟雅,熊淑华,姚晓娜,张小丽
摘要:论文主要介绍了城市规划的产生背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定义、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形成、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发展,充分认识、了解中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
1、简述现代城市规划的产生背景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很早就有了城市和城市规划。但是,现代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职能,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18世纪初期,英国成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到了18世纪中叶,德国、法国和美国等主要西方国家也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作为与新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形成了政府的现代行政管理体系,其根本特征是依法行政。但是,直到本世纪初叶开始,城市规划才逐渐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职能。
伴随着工业化进程,产业和人口的大规模集中导致城市急剧膨胀,以英国为例,城市化水平从1800年的25%上升到1850年的55%,进而达到1900年的75%。城市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处于主导地位,但城市问题也日益激化,特别城市物质环境(如公共卫生和住房问题),不仅引发了社会矛盾,也危及到经济发展。
尽管一些先驱思想家们提出的城市规划理念(特别是Howard提出的田园城市)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有一些开明企业家进行了新型城镇的建设试验,但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和民间行为,显然无法解决这些城市问题,必须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遵循相应的行政法规,对于市场经济和私人产权进行合理和必要的干预,才能确保城市物质环境的有序发展,使社会各方的利益得以平衡。
在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一些工业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城市规划法,标志着城市规划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然而,直到二次大战结束以后,这些国家才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现代城市规划体系,并在以后的年代中处于不断演进之中(见表1)。作为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每一部新城市规划法的诞生都标志着城市规划体系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主要表现在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等方面的重大变革,需要由相应的规划法规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以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技术等方面的背景变化。
各国和地区的规划法及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
新加坡1927年的《新加坡改善条例》1959年的《规划条例》
香港1939年的《城市规划条例》197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
美国(纽约)1916年的《区划条例》1961年的《区划条例》
美国没有联邦的规划立法;新加坡和香港当时为殖民地,只能制定条例
2、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定义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指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组成完整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基本法,其他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组成的国家城市规划行政法规体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或办法为基础,其他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组成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有立法权的城市也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划法规。
3、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形成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产生于1989年12月,并于1990年4月起施行。在这以前,我国没有国家级的城市规划立法,城市规划工作主要是一种在行政轨道上的工作。城市发展的政策由党和国家行政领导部门确定。领导部门、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意见”、“通知”、“批复”等指导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
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规划法规、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规划设施(或称开发控制)四个基本方面。其中,规划法规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方面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
3.1 《城市规划法》形成环境
在经历了十年“文革”动乱之后,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迅速出现了新面貌,我国实行了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城市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城市的功能日趋多样,城市经济社会管理和建设管理的关系空前复杂。反映在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上,传统的、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行政已不适应,城市规划进一步走上法制轨道已是势在必行。
如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工
作会议纪要》,都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3.2 《城市规划法》制订的意义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设宜居社会。3.3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形成
3.3.1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新中国城市规划事业由创立到壮大的八年,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第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1)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服务的观点”,成为当时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
(2)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简称建工部)成立,主管全国建筑工程和城市建设工作。
(3)1952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会议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的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建,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以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会议决定,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二是开展城市规划,各城市都要建立城市规划工作;三是划定城市建设范围,明确规定把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到国家经济计划之中;四是将我国城市分类排队,划分为重工业城市、工业比重较大的改建城市、工业比重不大的旧城市;一般城市等四类,以便分类指导和安排城市建设。从此,我国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一个统一领导,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的新阶段。
(4)1953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城市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批示》,要求各地加强对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机构,抽调得力干部及技术人员加强城市建设工作。
(5)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明确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城市、着重研究了城市建设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问题。
(6)1954年8月,建工部城市建设局改为城市建设总局,负责城市建设的长远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参与重点工程的厂址选择,指导城市规划编制。
(7)1954年11月,国家建委成立。
(8)1955年11月,为适应市、镇建制的调整,国务院颁了城乡划分标准。
(9)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规范了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