镀锡铜包线标准

镀锡铜包线标准
镀锡铜包线标准

镀锡铜包线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镀锡铜包钢线标准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的为电子元器件之引线或通讯线缆用的镀锡铜包钢

线,它是以铜包钢线为芯线,经热浸锡基合金制得的产品。

2、有关标准

1)SJ2421-83 电子元器件用镀锡铜包钢线

2)GB/T728-88 锡锭

3、牌号和标记

3.1牌号

GTRX----软镀锡铜包钢线 GTX----硬铜包钢线

G-----钢 T---------铜芯 R-----软态

X表示镀层为锡基合金

3.2标记

由牌号、线径、镀层厚度等级及本标准编号等部份组成。

示例:直径为,镀层厚度为H-3的镀锡铜线表示方法(具体见厚度表示法)。

—H--3 QW-GC-018

客户无要求时,可用简易标记:G——3

4、技术要求

4.1镀锡铜线应采用符合GB-3952-98《电工用铜线坯》技术要求的铜线材作为芯线,镀层采用锡锭应符合GB/T728-88《锡锭》的技术要求。

4.2镀锡铜包钢线之线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单位:mm

镀锡铜包钢线的镀层厚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也可根据客户要求生产线径和线径偏差.

表2

单位:um

剥锡前线径—剥锡后线径

镀层厚度 = 2

镀锡铜包钢线表面应光洁,色泽均匀,不应有露铜、脱锡、黑斑、锈蚀、裂纹、伤痕和超过允许偏差的锡瘤、毛刺等缺陷.

镀锡铜包钢线在温度20℃时,根据客户的要求,导电率28%-30%之间,供客户选择。

镀锡铜包钢线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镀锡铜包钢线应具有良好的可焊性,经加速老化后,焊接时间不大于2S或润湿力<φmN,

镀锡铜包钢线应具有良好的抗老化性.纯锡层铜线在200±5℃烘烤1小时或175±5℃烘烤4小时后,无发黄发黑.老化后可焊性合格.

5.试验方法

按条要求,镀锡铜包钢线的直径用分度值为0.01mm 千分尺在经过外观检验的样本上,距试样两端10mm 及试样的中央部位,分别在同一截面的两个相互垂直的方向上测量,取其平均值.

按条要求,镀锡铜包钢线的表面用肉眼,在规定抽取的每轴(桶)样本单位长度上进行全面检验.

按条要求,镀锡铜包钢线的镀层厚度采用剥锡液铜线表面镀层去掉,取试样10-20cm浸入溶液中2-5分种,看到锡层完全去掉,露出原铜包钢线,拿出来用水冲洗干净,擦干后,用千分尺测量未去镀层和已去镀层的铜包钢线,互相垂直各测量二次,测两个部位取其平均值.

按条求,镀锡铜包线电阻率试验方法:在规定抽取经线外观检验的每轴(桶)样本上,用双臂电桥或其他能准确测量的设备进行测量,取三个试样的计算平均值.

原铜包钢线和锡锭供应商固定不变时,允许电阻率每半年检查一次.

按条要求镀锡铜包线的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5.5.1抗拉强度

将试样固定在拉力计的试验架上,开启拉力开关,至试样拉断,读出拉力计读数F,抗拉强度σb=4F/IId2,,其中F(拉断时拉力):N,d(直径):mm.

5.5.2 延伸率

将试样固定在延伸测试装置上,启动延伸率拉伸开关,至拉断,直接读出延伸率读数,也可按下列方式计算:

延伸率=[(后标尺长度—原标尺长度)/原标尺长度]×100%

5.5.3 反复弯折(客户无要求可不做此项)

反复弯折试验是沿着试样的轴向,施加表3规定的负荷,在曲率半径 mm的专用夹具上进行,以弯曲至90度,然后复原,朝相反方向弯曲至90度,再复原作为一个循环.以适当的速度反复弯曲,直至折断,取三个试样折断时的最小循环次数为弯折次数.

按条要求镀锡铜包钢线的可焊性试验方法

5.6.1试样的制备

在按规定数量抽取的每轴(桶)样本单位上,以外观检验后,截取试样100mm 长,试样不应被手指接触或受到其它污染,进行可焊性试验前,试样不进行清洁处理.

5.6.2 试验方法

5.6.2.1 在焊锡性试验仪上,将温度调至250±5℃,待温度平衡后,将试样浸入无铅

的锡焊料中浸2秒,迅速平稳提起,试样表面应被焊料覆盖,无肉眼可风的未覆盖处,表面光洁,无锡环、锡瘤.

5.6.2.2将试样在可焊性测试仪上进行测量(具体操作见可焊性测试仪操作指导

书).试验结果,润湿力<φMN为合格.

按条要求,镀锡铜包线的抗老化试验方法

将镀锡铜包钢线试样置于200±5℃的烘烤箱内烘烤1小时或175±5℃的烘箱内烘烤4小时后(烘箱内应通风),规格分别为H-2、H-3的镀锡的铜包

钢线,应无明显的发黄或变黑,规格分别为H-0、H-1的镀锡铜线无此项要求。老化试验后,加助焊剂松香水,应满足5.6.2的要求。

6.检测规则

镀锡铜包钢线的质量,必须有合理的生产工艺来保证.

所有试验均应在本厂或由其它指定的单位进行,订货方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要求不符时,须自产品收到日起,二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订货方如提出需要产品终检报告时,供货方应给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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