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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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 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1537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摇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

(银监发〔2009〕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㊁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㊁财务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的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㊁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近期,银监会在认真梳理现行各项信贷政策㊁法规㊁办法和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对有关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做适当调整,加大信贷监管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稳健发展㊂

一㊁支持发放并购贷款㊂为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并购融资需求,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行为,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指引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㊁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㊂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依法合规㊁审慎经营㊁风险可控㊁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㊁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及时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㊂

二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㊂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㊁国有商业银行㊁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㊁信贷综合成本㊁责任认定等进行单独考核,形成有特色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提高培训专业队伍的能力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银行要继续认真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 六项机制”,在扩大现有小企业信贷服务成果的基础上,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㊂推动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㊁贴息等扶持政策和多层次担保机构的建立,完善相关体制机制㊂创新信贷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㊂2009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增幅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㊂

三㊁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激活农村市场在拉动内需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自觉加大支持 三农”力度㊂根据当前工作实际需要,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并尽快出台相应具体办法㊂推动落实对涉农贷款的贴息制度以及减免营业税㊁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税收政策,健全完善支农信贷投放机制㊂允许村镇银行在成立五年以内逐步达到存贷比考核要求㊂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按照 标杆不变㊁适度微调㊁简化程序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确因受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的,允许展期㊂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展期贷款可确定为关注类贷款㊂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㊁支持发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㊁加强农村地区银保合作的意见,完善农村融资㊁结算㊁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㊂着力加大灾后农民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灾区农房重建信贷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做到

1538 金融机构管理卷:政策导向性法规意见

应贷尽贷㊂

四㊁鼓励实施贷款重组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㊁信用记录良好㊁有竞争力㊁有市场㊁有订单但暂时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支持其实施贷款重组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㊁建设周期和进度以及信用记录㊁违约处罚措施等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品种㊁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㊂在严格五级分类准确度㊁把握好偏离度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对贷款的品种㊁期限进行科学调整,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措施,做好合同相应修订工作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鼓励银企双方友好协商,实施贷款重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借款人客户评级优良,且未发生实质性的㊁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正经营性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㊁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㊁挪用贷款等情况;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㊂

在坚持五级分类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对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进行细分,整体分类可从5级扩展为9~12级,以提高贷款分类的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水平㊂对地震灾前贷款因灾需要延期的,按人民银行㊁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392号)有关规定办理㊂

五㊁拓宽项目贷款范围㊂对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㊁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且有紧迫融资需求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已批准开工,相关担保措施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有稳定现金流或预期收入作为还款来源;项目股东资信状况良好㊂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㊁项目业主信誉良好㊁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㊁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㊂对政府类项目或涉及大额风险集中度超限的其他类较大型项目,应鼓励组成银团或通过信贷资产买卖等方式导入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集团客户风险和贷款集中度风险㊂同时明确项目贷款不得借新还旧㊂

对部分集团客户多个公益性项目的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逐个评估项目贷款风险,并逐个考核其成本与贷款质量状况,评估项目之间的关联性,估算可能产生的一切负面影响和风险,落实相应的风控安排,确保贷款能够通过未来现金流得到偿还,不得发放打捆贷款㊂

六㊁支持信贷资产转让㊂针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结构差异及其结构性调整的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买卖调整资产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产㊂依照本通知,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㊁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或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自律,规范转让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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