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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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青岛市财政局
青科字〔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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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的《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产品办法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08年7月30日印发
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9号)精神,规范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市科技局归口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在《青岛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研究制订《青岛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青岛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是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即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已投入小批量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