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内民政发[2016]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6〕33号)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确保到2020年全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以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重点,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精准认定、综合施策”的思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使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类型的致贫原因实施精准救助,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对于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对于家庭成员患重病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于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于符合教育、住房等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相关部门分别纳入救助范围。

2016-2017年,各地要摸清底数,制定衔接方案,实现初步对接。

2018年,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
效衔接。

2019-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扶贫成果,稳定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有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兜住底线,应救尽救。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将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坚持精准识别,应扶尽扶。

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机制,精准识别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致富。

(三)坚持动态管理,应退尽退。

根据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变化情况,统筹做好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工作,及时调整社会救助或扶贫支持政策。

(四)坚持统筹资源、综合施策。

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扶贫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帮扶与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实现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面扶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