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与立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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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与立法民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呈现出愈以完善的势头。

在立法的过程中,民主立法的原则备受重视,与此同时,立法民主也越来越体现在立法的过程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坚持人民民主、发扬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体现,但“民主立法”这个词是在进入21世纪后才正式使用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有关民主立法的提法大致是这样演进的: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第二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第四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表述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民主化迈出新步伐”;第五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使用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的提法。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就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国家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

民主立法,从本质上来说,要求法的内容贯注民主精神,体现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目的。

我国国家的民主性质,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
中,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

只有建立在广泛的人民认同基础之上的立法才是正当、合理的立法。

对这种立法的民主思想品质和内在价值,人们目前已达成普遍共识。

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如何体现和把握这一价值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厘清我们的立法理念。

民主立法的本质,是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有效汇集起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人民最大限度地有序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

从宏观上来看,这是民主立法的内在要求,是立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重要体现;从微观上来看,这是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不同意志诉求、不同期望值表达的各种声音,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加以汇集,成为立法决策者做出决断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讲,如果民众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使自己的意志在立法上表达得越充分、汇集得越完整,立法就越能够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价值,那么,民众也越愿意选择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的方式来表达意志、追求利益,而更少地采用非法的、有可能付出极大代价的极端方式来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

对于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立法信息不对称的群体、缺乏立法资源的群体、缺乏立法参与专门知识等群体的意志表达和利益诉求问题,要特别注意从制度上、机制上加以解决。

由政党、社团、工会、律师、专家、学者等接受有关群体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利益代表和立法代言人参与立法过程,就是现代民主立法解决上述问题的重
要方式之一。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活动局已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则,总是要随时代与时俱进。

每一个大的历史时代,甚至每一个历史时期的不同阶段,都会有相应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也总是与不同国度的历史文化传统相适应的,不同国度的立法原则也是总显得与其长期的历史尤其是法治历史相一致的。

我们国家有着长期尊重公众意识的传统,哪怕只是形式上的。

历史上的每一次王朝更迭都是起义领袖们借着顺应民意、为民请命和替天行道的名义进行的,这时候的民意就是公众意志,尽管民意和公众意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处于被强劲和被利用的种状态。

但至少体现着我国对民主的尊重,因此,立法民主原则当然成为了我国立法活动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民主是现代民主原则在立法程序、形式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立法的民主化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蕴涵着新的意义。

立法民主的核心含义是指在立法决策、立法活动中,依据民主原则,贯彻民主原则,立法文件的内容则不能作为立法民主的内涵要素。

现代立法的要求之一是贯彻立法民主原则,其根据在于,现代法乃是人们享受良好人世生活的一种制度安排,从理性上说,公民有保留立法权力的要求;现代国家社会成员地位的平等,要求立法活动遵行民主原则。

从经济发展来看,法律和法规要适应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农业经济向工商业经济的转变;从经济体制来看,
法律和法规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则,并且要促进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从民主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法律和法规要满足最多数人的利益,其运行的成本要低,并且要讲求法律和法规运行的效率。

同时,立法的民主化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不仅需要改革传统的政治体制,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方式,而且要求树立起民主的立法意识,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层面修改现有法律,改善现有立法过程中不符合立法民主性的程序和方式,同时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引进一些新的民主化立法程序并将其法律化、制度化。

在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立法活动的事后监督。

只有强调立法监督,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立法监督制度,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维持法律体系的统一。

立法民主是现代民主原则在立法程序、形式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立法的民主化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蕴涵着新的意义。

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到今天,已经走到一个关键性的转折点,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碰到的种种问题迫切要求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于是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上了日程。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决定”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
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从经济发展来看,法律和法规要适应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农业经济向工商业经济的转变;从经济体制来看,法律和法规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则,并且要促进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从民主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法律和法规要满足最多数人的利益,其运行的成本要低,并且要讲求法律和法规运行的效率。

同时,立法的民主化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不仅需要改革传统的政治体制,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方式,而且要求树立起民主的立法意识,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层面修改现有法律,改善现有立法过程中不符合立法民主性的程序和方式,同时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引进一些新的民主化立法程序并将其法律化、制度化。

在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立法活动的事后监督。

只有强调立法监督,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立法监督制度,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维持法律体系的统一。

强化立法的质量就要加强民主立法与立法民主的统一结合,这有利于立法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不仅仅反映行政机关的意志;有利于全面的了解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使立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进
而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有利于使立法的最终结果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增加政府威信;正如某学者所说;“程序的正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启发社会成员的良知,增加统治阶层的凝聚力,提高和强化统治者的权威。

” 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加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关门立法可能产生的恣意专横和立法偏私现象,降低行政立法、执法成本。

未来的路,是在民主立法与立法民主的统一结合下,相辅相成的。

相信,只要能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未来的社会才会更稳定、更美好、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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