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在华实践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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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1期2010年2月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 (SOCIALSCIENCE)Vol.28No.1Feb.2010
【经管索微】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在华实践
郭朝蕾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16)
要:作为社会的团体公民,公司的生存需要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其社会责任应远远超出狭义的经济
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执行低于母国的社会责任标准,其对社会责任的选择并非源
而是在各方力量博弈中,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一个均衡的结果,即在企业社会责任压于道德的高贵,
力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冲突中实现均衡。欲使跨国公司走出道德变异怪圈,必须要求其调整利己“底
,让中国也能分享利益。线”
关键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劳工维权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910(2010)01-0066-04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上其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升,
的急剧增长,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对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
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和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张甚至改变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
观念,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世界经济和社会进步。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活动也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以致人们称其为“福祸兼。在不少人看来,备的经济怪兽”跨国公司为其经
商业贿赂、隐瞒商品济利益不择手段:破坏环境、
缺陷和误导消费者乃至残酷剥削发展中国家工
人,以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因此跨国公司的“社会责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问题逐任”
渐受到各国重视。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劳
消费者团队、人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NGO工组织、
组织相互协同,发起了一场遍及世界的CSR运动。
这些只能称之为开启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
先河。
1953年,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登堂入室的开山之年。霍华德·R·鲍恩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企业社会责任才真正走进
,“公司社会责任就是企人们的视野。在鲍恩看来
业追求的政策、执行的决策、遵循的准则都要与社[1]
。人们将鲍恩称之为会的目标和价值相一致”
“企业社会责任”之父,是因为在他对企业社会责
任的论述中,首次将企业家所采取的政策、决策、准则与社会目标和价值联系在一起,系统地论述
初步显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理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范式。否则,我们将难
以想象为何此后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进入“百家争鸣阶段”。自此开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公司社会回应”、“社会问题”—研究分别经历了
“公司社会表现”—“企业公民”和“可持续发展”
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推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更成为一场广泛的社会运动。尽管迄今为止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索已近百年,而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也有数十年之久,但至少在学术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解仍多有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更是多有纷争。歧义,
对企业社会责任争论的梳理发现,所有争论都集中在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及其所涵盖的范围方面。社会责任过去叫做Noblesseoblige(高贵责任)。自1950年以来,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于哲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
欧利文·谢尔顿在其《管理的哲学》一书中,
“企业社会责任”率先提出了这一概念,也有学者认为美国的克拉克1916年就已对企业社会责任
给出了最初定义。20世纪30年代,一场“哈佛争“企业的受益人”、“企业家责任”论”就等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在严格的意义上说,所有
收稿日期:2009-09-29
基金项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年科研基金项目(V0757-102)作者简介:郭朝蕾(1978-),女,河南洛阳人,讲师,博士生。
第1期郭朝蕾: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在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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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甚至美学方面
。“社会责任”研究被引入企业经营行为研究之后,便代表了企业行为的一种高尚方式,一种社会责任感。然而令人棘手的是,企业到底应该承担,“公司哪些社会责任?在米尔德·弗里德曼看来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利润最大化就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化”而,“争取利润是公司的社会责任,义”如德鲁克所言这个责任是绝对的,是不可放弃的,私益与公益是。不过在另一些学者看来,一致的”利润最大化仅只应是公司目标之一,公司作为社会体系中的一员,所承付的不仅是股东利益,所面对的还有多样化的不同利益群体,而其中的相关利益群体同样会对企业的生存产生重大影响,尤其进入“公司公民”时代更是如此。
于是,公司社会责任在20世纪70年代被认为是企业在面对社会压力时采取何种行动和策略进行应对;还有学者认为公司应当直面劳动者权益、环境保护和产品安全等相关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司社会责任进一步扩展为经济责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显然这一定任、
公司文化和社会影响等义包含了公司社会责任、
方面内容。这无疑意味着,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而且还负有超越这些义负有经济与法律的义务,
“公司公民”在的务的责任;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
1999年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一个被语境下,
,“公司通过核心业务、普遍接受的看法是社会投
。这资、慈善项目以及公共政策为社会作出贡献”无疑是将公司社会责任延伸为公民观下的公民对
社会的义务,重新界定了公司与社会的关系。所以,弗兰克的“三重底线”即公司应兼顾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强调公司应负责任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实现对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基本责任。
在笔者看来,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远远超出狭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公司作为社会体系中的团体公民,其生存必须依存于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环境之下,不可能只顾及股东利益者而不顾及非股东相关利益者。更何况公司的运行中,在遵从显形契约的同时还必须遵从隐形契约,比如公众形象、企业道德等。当然,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是无限的,而应是以“社会责任感”为底线,恪守非正式制度中的道德准则,使公司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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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原则得以彰显。
二、分享中国还是中国分享:在华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