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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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

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标 签】税务处理问题,外国企业代表机构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4﹞83号

【发文日期】2004-06-21

【实施时间】2004-05-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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