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1)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1)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1)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人身触电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有时却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民法和电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规定,造成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困难。判断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犹太法律所说的“界石”。只有居于中正的“界石”,才能做出公平的裁判。因此,从社会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弄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触电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做出正确的处理大有必要。

与此同时,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给供电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对供电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同情弱势群体、以人为本、和谐维稳大局背景下,面临受害人亲属、社会、政府、法院越来越大的各种方式压力,供电企业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一、触电事故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1、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如自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另外,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

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提醒的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来免责抗辩;其二,司法实践对《侵权责任法》理解存在差异:(1)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概念?该经营者是否只限于供电企业,其他非供电企业的产权人如专变电户和发电厂等是否认为经营者?《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加重供电企业责任;(2)责任比例。被侵权人无过错时,无过错责任是否100%,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比例最高和最低是多少?其三,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措施,用其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法律适用关系。

2、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可免责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用户自身过错、第三人责任造成等。

特别提醒的是,需要改变产权分界点为责任划分的绝对观点。《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已突破该产权责任分界说,并有扩张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也明确认定,供电企业如果依据产权责任说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日常管理中没有瑕疵方能免责,否则,任何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都必须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电力设施不属于供电企业所有,只要供电企业疏于检查、管理和维护,法院也可能以供电企业没有尽到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义务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二、触电事故的举证责任

1、高压触电中,被侵权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二个要件,而

供电企业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对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免责)或减轻责任时,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此,供电企业要承担反证及减责、免责的举证责任。反证包括证明不是事故高电压设施的作业人、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免责证明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犯罪等情形;减责证明包括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等。

2、低压触电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举证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应由被侵害人就损害事实、供电企业过错、因果关系、电力企业的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供电企业举证责任则包括反驳受害人证据,证明己方非产权人、作业人、使用人、管理人,证明己方的事故电力设施符合规程和标准,证明在电力设施管理方面没有过错并恪尽职守,证明受害人在受害过程中的自身过错等一些反证。

三、触电事故的承担责任形式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产权人,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维护不当、第三人破坏电力设备、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供电企业安保措施违规等行为引起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事故频发。在出现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损毁他人财产事故时,供电企业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高压触电时,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七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存在隐患而未能及时排除或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检查职责,供电企业还要

承担过错责任。

(2)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例如,供电企业未对供电设施尽维护管理责任,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等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等承担侵权责任。

2、人身触电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1)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高压输电线路离地间距不足安全距离等,发生触电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3)设备、线路检修时,员工发生触电事故,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发生触电、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发生触电、习惯性违章发生触电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员工违规作业,发生事故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承担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刑事责任。

四、触电案件成因分析

从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上分析,这些案件既有受害人一方的原因,也有供电企业自身管理的原因,更多的是两者因素的混合。高压触电案中受害人在电力设

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是导致触电的最大诱因,约占高压触电案件90%,例如未成年人攀爬杆塔或变压器掏鸟窝,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违章施工、采摘摈榔等。低压触电案中受害人或第三人私自接线是导致触电的最大原因,同时属于用户产权的低压线路存在隐患缺陷,也占低压触电的相当大部分。

据分析,与电网管理有关的触电案件主要体现在:

(一)高压线路高度不足。高压线路对地距离、线线距离、线树距离、线房距离、线路水面距离不足安全距离等。

(二)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杆塔、变压器、适宜钓鱼区、线路穿越道路、人员活动频繁区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低压线路老化掉落未及时处理。

(四)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力、巡视检查不到位、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对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或消除,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如私自拉线、三线(电力线、通讯线、电视线等)缭绕、擅自转供电、攀爬电力设施、违规作业及其他违法行为。

(五)高压线路设施附近的违章建筑清理不及时,发生隐患制止或消除不力。如在违章建筑顶端施工、玩耍等触电。根据《侵权责任法》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高压触电案件,即便受害人从事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除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外,供电企业仍无法免责。

(六)供电设施检修时,习惯性违章触电。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习惯性违章等类型。

(七)未按电力设施架设新标准更新线路。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与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正确性选用。

(八)供用电合同产权不清。未合法有效签订供用电合同,导致无合同可依;合同产权约定不清,维护管理责任约定不清,导致法院推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五、法律建议

人身触电案件是可防可控的。同时我们认为,防范触电事故需要政府、全社会等与供电企业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电力安全的宣传、检查、维护、管理、查处。

(一)全面普查高低压线路设施。

1、对电网高低压线路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线路高度不足、警示标志缺失、线路老化掉落、电力线路设施不符合最新规程标准、电杆拉线未使用绝缘、三线缭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线路走廊树障、私自拉线等安全隐患按照轻重缓急列入整改计划,及时有效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逐步消除已有的各类安全隐患。

2、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电力线路设备巡视、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线路安全隐患,查处私拉乱接等非法用电行为,做好电力线路的全过程管理。由安监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上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全面清理供用电合同。

清理供用电合同,全面签订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电力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和责任,并开展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培训。

(三)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

1、与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加强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播放公益广告、安全用电知识,刊登或张贴安全用电宣传海报、法规政策,还可以与村联动,通过义务供用电宣传员,积极在涉电纠纷高发的城郊、农村地区开展宣传教育。

2、改变维稳与偏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四)促进政府专项执法活动。

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协同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三线缭绕整治专项活动;线路走廊树障清理活动;打击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活动;清理电力设施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活动;查处私自拉线、违法用电活动。

(五)完善准入制度。

提高物资采购标准,从采购源头防范警示标志缺失或不健全、钢管塔梯易攀爬、电杆顶端容易引起鸟儿筑巢等问题,要求供应商制作的电杆、铁塔刻制有警示标志、消除电杆顶端凹槽、提高钢管塔攀爬扶手高度等。

(六)转变“非我产权高高挂起”的观点。

1、转变传统产权责任意识,扩大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对露置于公共场所或者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要及时并持续督促用户整改,改变过去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电力设施就可以放任不管的不当想法。

2、全面通过商业保险转移触电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到相关保险索赔条款的设计和谈判中,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保证施工规范。

严格执行进网作业许可等相关规定,杜绝无作业资质人员进网作业;明确进网作业许可资质的标准;带电作业过程注意劳动保护,避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以及不执行劳动保护措施等。

(八)触电急预案处理

制定人身触电事故预案,做好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流程管理,必要时对急预案进行演练;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注意诉讼技巧,灵活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九)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加强档案管理。

做好涉案事故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存。

(十)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做到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触电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矿井维修电工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5 年6 月20 日,外转供变电所内有闲臵开关柜,由供电车间组织一批人员前往进行回收,在大部分人员没有到时,有几名员工急于下班回家,就在没有施工负责人指挥、安全负责人监督,没传达安全规程措施的情况下,三名同志主动干起来,三人中有两人用绳子拉开关柜,受害当事人用手扶住柜子,在开关柜即将倒下450 时,受害当事人无力将其扶住,在迅速躲闪时,手被压在开关柜下,耳朵被柜子的铁丝扎破。 二、事故原因 1、施工人员没有学习安全规程,没强调整个程序及注意事项,没有学习签字,职工心中没数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和其它两名员工心情慌急,在没有任何的保护的情况下工作,而且没有预料到开关柜重量,在倾倒时能否扶住,平安放倒,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垫开关柜的防滑皮带;没有在开关柜前放臵横板等一系统列的防滑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加强对职工的现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各相互保安意识,增强职工的危险源辨识能力。 2、教育职工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措施,杜绝蛮干、盲干等违章作业现象。 案例二 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触电事故 2002 年5 月17 日,某电厂发电车间检修班电工刁谋带领班组成员张某检修380V 直流电焊机。电焊机修好后进行通电试验,情况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谋安排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 ;15 刁 某蹲着拆除电焊机电源线接头,在拆除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⑴刁谋参加工作10 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谋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高压电引起的特殊侵权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该10千伏高压线产权人供电局也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雇员是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本次事故被告谭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为虽然此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但是此条线路建设先于该房,而且供电局在巡视线路时已经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并且在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无果后主动加高了电杆,保证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但被告谭某在明知房顶上有高压线存在危险还要将房屋加高到三层,供电局巡线时发现了又再一次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并向被告谭某告知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同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至此供电局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被告供电局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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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电网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电力产业也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发展,由此导致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用电户或者第三人之间的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为突出。由此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诸多分歧、说法不一,其中《民法通则》和《电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某些规定,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现实当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对此,本人结合本单位多年来的法律实务,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所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意见。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伴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社会新能源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案件。尤其在中国现代广大农村,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和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电力在广大农村被普遍应用,是农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随着电力进入千家万户,涉电纠纷尤其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在各地区法院中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不尽相同,就此,本人结合我单位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引起触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归纳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力设备安装不合格。电力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行业标准,一般也应由具有相应等级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安装。由于触及安装不合格的电力设备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在农村是比较常见的。第二、设备失修,因触及有缺陷的电力设备所造成电力事故。该设备不仅包括供电设施,还包括用电设施。对于供电设施,应由电力管部门进行监督,供电企业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以防年久失修;对于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户来进行维护管理。第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进行电气作业,不仅包括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还包括非专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在企业生产或指挥作业过程中所造成的事故。第四、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不够,缺乏安全且电常识。广大农村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对电力知识亦是如此。在此情况下,受伤害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因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电常识而触及电力设施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就不可避免。第五、私自安装、拆卸、移动电力设备所造成的触电事故。第六、产权人将建好的电力设施委托他人代为维护、管理,因代管人疏于维护等原因而导致的触电事故。第七、由于高压线路保护区而产生的高压线路产权人与线下住户的相权问题。 二、触电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 1、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性质分类。 根据触电电压等级的不同,触电案件应分为两类: 一类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适用范围是大于等于1000伏的触电赔偿案件,它是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严格责任或者叫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作业人均要承担责任。 另一类为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非高压电(1000伏以下)引起的事故,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致害人有过错或者法律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告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

化工厂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最新】

化工厂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日,山东沂南某化工公司在原北大门传达室西墙外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死亡1人。 一、事故经过 ××日下了一夜雨,23日5时,该公司复合肥车间按照预定计划停车进行设备清理和改造。8时,当班人员王某和韩某接班后,按照班里的安排,负责清理成品筛下料仓积存残料,约8时20分左右,王某离开了车间。8时30分左右,韩某出来,到车间北面找工具时,发现在车间外东北角的原北大门传达室西墙外趴着1人,头朝东南面向西,脚担在一个南北放置的铁梯子上,离传达室西墙约2m多。这时韩某忙跑到车间办公室汇报,公司和车间领导等一齐跑到现场,当时发现从传达室西窗户上有下来的电线着地,车间主任于某急喊拉电闸,副经理杜某急忙用手机联系并跑去找车辆。当拉下复合肥车间电源总闸后,车间职工李某手扶离王某不远的架棒管去拉王某时,又被电击倒(立即被跟在后面的维修工尹某拉起),当时,车间主任于某发现不是复合肥车间的电,就急忙跑到公司配电室,在电工班长张某的配合下,迅速拉下公司东路电源总闸。这时,联系好车辆又跑到现场的杜某和闻迅赶到的2名电工立即将王某翻过身来,由电工李某对其实施人工呼吸进行抢救,大家一起把王某抬到已开到现场的车上,立

即送往县医院抢救。在送医院途中,2名电工一起给王某做人工呼吸。送到医院时间约在8时40分左右,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通过组织人员对现场勘察和调查分析认为,漏电电线是多年前老厂从办公楼引向原北大门传达室和原编织袋厂办公室的照明线,电线外表及线头之处非常陈旧,该公司******月份整体收购原*******厂后始终未用过该线路,原企业电工不知何时在改造撤线时,线头未清除干净,盘在原北大门传达室窗户上面(因公司在此地计划建一工棚,本月21日之前连续四五天,施工人员多次在此丈量,挖地基,打预埋,灌混凝土,并有10多人在此扎架子,焊钢梁,施工人员就在此窗户周围施工和休息,扎好的架棒管也伸到了窗户南侧,始终没有发现此地有线头落地),6月22日夜10时至23日早5时,一直大雨未停并伴有4至5级的大风,将盘挂的电源线刮落地面。死者王某到事故发生地寻找工具(在传达室西墙边竖着一根直径30mm,长约1.4m的铁棍)当脚踏平放的铁梯子时不慎摔到(梯子距地面约25cm,其中一头担在铁架子上),面部触及裸露的电源线头,发生触电事故(尸体面部左侧有3×5cm2的烧伤疤痕)。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触电,原因是王某的身体、铁梯子、铁架棒形成带电回路所致。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触电事故是安全生产中常见的事故。也是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从触电者的最终伤害程度来看,当触电者抢救及时、方法正确是极有可能获救的。编制触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尽最大努力把触电受伤者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把事故的人员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本公司所有从事生产的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责任。在其他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义务。 二、模拟演练情况 假设触电事故发生在一车间,作业人员(受伤人员)在修理电源时,因操作失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三、演习的时间 演习时间定于2018年5月10日上午10:00.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1、触电事故组织机构 总指挥:***** a、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急救工作; b、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c、指挥应急急救工作。 应急人员:*********************************************** 主要责任: a、负责交通救援线路的畅通及现场警戒; b、做好各项后勤事务及有关演练物资准备等相关事宜; c、负责现场抢救级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五、模拟演练程序 (一)2018年5月10日上午10:00时整,事故演练现场总指挥***接到电话“车间有人触电”。接到汇报总指挥立刻对现场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评估,随即启动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二)具体演练步骤 1、电焊作业人员潘炳龙在电焊作业时,因操作失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2、附近的工友***发现后,立即跑到二级配电箱处将电箱内的隔离开关拉下,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 3、应急总指挥***听取报告后下达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启动的指令,并下达给应急值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的指令; 4、应急值勤人员***,***,***,****等接到指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 5、应急值勤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中***,***疏散围观人员,***,***,***对触电者进行现场救护。 (1)触电者伤势不重,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 (2)触电者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地平卧,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同时,要速请医生救治或送往医院。 (3)触电者呼吸困难、稀少,或发生痉挛,应准备心跳或呼吸停止后立即作进一步的抢救。 (4)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及心脏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挤压,并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途中,不能终止急救 六、注意事项 1、要认真详细记录演习的时间、汇报时间、人员伤情、现场人员情况等。 2、演练的当天必须保证在10点之前把所有演习人员及物资运送到车间,应急资金和后勤相关物资安排到位。 3、施救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施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从指挥部的命令,开展急救工作,施救结束后将所有人员带出事故现场撤到安全区域。 4、总指挥***作完演练总结宣布演练结束后,所有演习人员撤出演习地点,恢复生产秩序。 **************************公司 2018年5月10日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 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 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 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 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 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 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如果让受害方 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 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 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 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关于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关于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1、风险点:(1)人身触电,造成人员伤亡;(2)发生生产工人触电事故。 2、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发生人员意外触电事故时,能够及时、有序、有效、有力组织救援,尽最大努力防止死亡发生,降低死亡事故率,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在应急救援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坚持先重后轻的原则; 3、坚持先近后远的原则; 4、控制全局,防止次生灾害进一步发生的原则; 5、密切协调,相互配合,为公司负责,敢于承担的原则; 6、积极争取,积极救援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裕丰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触电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及机构 1、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总指挥:集团主管副总 副总指挥:各公司总理,生产技术部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成员:各公司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办公室成员、生产车间主任,(班)组长。 2、按职责分类,下设四个小组: (1)现场救援小组: 组长:发生触电事故单位的部门经理。

组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办公室、科室、班组、现场人员。 (2)保障小组 组长:行政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组员:行政管理部办公室成员和公司的司机。 (3)对外联络和善后事故处理小组: 组长:人力资源部 组员:人力资源部成员 (4)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发生人员触电事故的部门经理 组员:行政管理部保安专员、经营管理部成员 五、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领导工作,在接到发生事故的消息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本预案,并及时通报事故的基本情况,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响应、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2、应急救援总指挥负责救援的组织与领导。总指挥因事无法到达现场时,由在场副总指挥中的任何一位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3、应急救援各小组成员应服从总指挥、副总指挥的领导,积极配合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六、应急措施 1、应急方案的启动 当公司有员工发生触电情况时,第一发现者,有二件事要做:一是大声疾呼,迅速把信息发出,让附近的相关人员得知信息。二是要在第一时间想办法切断电源,进行正确的施救。附近相关人员在得到信息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信息传播出去,有两类人员是必须要报告的:一是报告给相关的管理人员,二是应急小组成员;相关的管理人员也要做三事:一是报告给本部门的经理,二是拔打120(如需报119要同时拔打119),三是要按排门卫人员,对120救援车辆进行引导;本部门经理在得到信息后,一是要报告给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XXX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亲属赵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代理人现结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赵XX触电属10千伏以上高电压触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案为特殊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由被告XX县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二、本案系多因一果所致的损害后果。 1、被告尹XX违法建房是为受害人触电留下了严重隐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关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本案中,被告尹XX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扩建第二层房屋,致使房顶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过短,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规定,在建房时也为申报停电,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人触及高压电,放任受害人冒险施工,为触电事故的发生留下严重隐患。 2、被告XX县供电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是导致受害人触电的直接原因。 被告XX县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在被告尹XX违法扩建房屋时没有及时加以制止,未尽到监管责任,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从主观上XX县供电公司被告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从客观上,XX县供电公司做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应对其高压电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XX县供电公司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是在被告XX县供电公司产权范围之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51条之规定:“在供电

触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触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主要危险源分析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下列场所为危险目标。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单位自(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整合资源,协同应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技,加强管理;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按照“三级”管理体制即:集团公司、公司、项目部,分别建立应急处置指挥部。 3.2公司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及职责 “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应急办公室必须安排昼夜值班,保障24小时通讯畅通。 3.3项目经理部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及职责 a)判断是否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是否要求应急系统的支持,并实施场外应急事故处理预案; b)在安全的地方,尝试对危险设施进行直接操作、控制; c)继续调查和评估触电事故可能的发展方向,以预测事故发展过程; d)指导危险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停止运行,并与现场事件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工人配合,指挥触电事故现场人员撤离; e)与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医院、政府行政部门、政府救援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f)在触电事故现场实施交通和人员管制; g)保障应急预案所需的物资供应; h)对难以解决的紧急情况做出安排; i)在触电事故紧急状态结束后,安排恢复受事故影响地区的正常秩序。 4预防与预警 4.1用电监控

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监控,特别是重要部位(配电系统、配电室、高压配电线路、特殊部位的用电)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尽早控制。根据触电事故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触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作出相应的事故应急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挥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的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厌恶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4.2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应针对触电事故、事件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预测结果,进行以下预警: 5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触电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立即上报公司处置办公室,同时事故单位迅速开展救援,经上级应急处置办公室同意后以快捷的方式,第一时间将发生触电事故的情况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触电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公司应急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报总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6应急处置 6.1当发生触电事故时,现场救护人员应当迅速将触电者脱离电源,可使用现场的干燥物体或专用电工绝缘材料使触电人员脱离带电体,关键是要“快”。在未切断电源之前,救护人员切不可用手直接去接触触电者,也不得用金属或潮湿的物体去挑、拉电线和触电者。

一起典型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案例

一起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经过 2014年8月25日7时55分,陕西某发电公司运行人员发现#5 机除尘A变压器温控仪故障,通知检修人员处理。10 时37 分,变配电班刘某开具工作票,16 时20 分,办理开工手续。19 时40 分,变配电班刘某(工作负责人)和钟某(死者,男32 岁)到现场开始工作。由于该变压器温控器和4个冷却风机共用一个16A 空气开关(见附图),初步判断某个冷却风机故障造成空气开关跳闸,温控器面板电源失去。为便于今后检修和故障判断,将4 台冷却风机电源改为由4个3A 空开分别控制。工作中进一步确认,一台冷却风机风扇卡死且电机线圈开路。21 时20 分许,刘某回班组找风机备品,离开时向钟某交代让其休息等待。22 时10 分,刘某回到配电室,发现钟某趴倒在地,面部周围有血迹,左手拿一根导线,身下压有一根导线。刘某判断其触电,立即切断电源并打电话呼救,随后同赶到现场的运行人员轮流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22 时23 分,公司值班医生和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并随即送往医院,在第三陆军医院抢救后,确认钟某已无生命体征,诊断死亡。 二、原因分析 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地点位于#5 机除尘配电室走廊,距离工作地点除尘A 变约2.5 米(见附图)。钟某左手握着一根试验导线的

接线柱,手心有坑状电击伤,接线柱有烧焦痕迹;右胸前压有带鳄鱼夹的另一根试验导线,右手握拳在右胸,右胸有电击伤。导致触电的导线为临时试验用导线,一侧通过硬导线插入临时电源插座孔,另一侧分别为接线柱和鳄鱼夹,临时电源取自附近的检修电源箱。从现场情况判断,该导线用来接取变压器冷却风机试验电源。 事故直接原因:当事人钟某违章作业,违反先接线后送电的作业程序,在取电试验过程中,身体接触导线带电部分形成回路,发生触电。 事故间接原因:工作失去监护,工作负责人没有按照安规和反措要求,将工作班成员撤离作业现场,工作班成员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作业,并且在低压带电设备工作,没有按照要求带手套。 三、暴露问题 1.检修工艺标准不高。事故现场接取临时电源的导线不规范。由于距离较长,电源转接过程中试验导线没有使用专用插头,而是两根硬导线分别与两根软导线接长后,直接插在插座上。接线方式严重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由于存在接触不良问题,工作中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判断和作业过程,分散注意力,特别是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检修组织管理有差距。除尘A 变温控器缺陷于当日早晨发现,工作票计划消缺时间2 天,本可以充分利用白天进行。但因检修提出的工作内容、措施有误等问题一直拖至晚间进行工作,作业人员于19 时40 分才进入现场。车间、班组对回路改造的安全措施及工作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

触电事故的预防及应急预案

触电事故的预防及应急 预案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触电事故的预防及应急预案1、触电事故和其它事故比较,其特点是事故的预兆性不直观、不明显.而事故的危害性非常大.当流经人体电流小于10MA时,人体不会产生危险的病理效应,但当流经人体电流大于10MA 时,人体将会产生危险的病理效应,并随着电流增大、时间的增长将会产生主室纤维性颤动.仍至人体窒息(“假死”状态)在瞬间或再三分钟内就会夺去人的生命.因此在保护设施不完整的情况下,人体触电伤害事故是极易发生的.所以施工中必须做好预防工作,发生触电事故要正确的处理抢救伤者. 1)防止触电伤害的基本安要求: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的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在日常施工(生产)用电中在严格执行有关用电安全要求。 触电事故和其它事故比较,其特点事故的预兆性不直观、不明显,而事故的危害性非常大。当流经人体电流小于10mA时,人体不会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但当流经人体电流大于10mA时,人体将会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并随着电流的增大、时间的增长将会产生心室纤维性颤动,乃至人体窒息(“假死”状态),在在三分钟内甚至瞬间就夺去人的生命。因此,在保护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人体触电伤害事故是极易发生的。所以,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好预防工作,发生触电事故时要正确处理,抢救伤者。 防止触电伤害的基本安全要求:

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在日常生产用电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用电的安全要求。 (1)用电应制定独立的生产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盖有企业的法人公章。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敷设,竣工后输验收手续。 (2)一切线路设置必须按技术规程进行,按规范保持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防护。 (3)非电工严禁接拆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 (4)根据不同的环境,正确选用相应额定值的安全电压作为供电电压。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离防护。 (5)在有触电危险的处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醒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提醒人们识别、警惕危险因素。 (6)采取适当的绝缘防护措施将带电导体封护或隔离起来,使电气设备及线路能正常工作,防止人身触电。 (7)采用适当的保护接地措施,将电气装置中平时不带电,但可能因绝缘损坏而带上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外露导电部分(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结构)与大地作电气连接,减轻触电的危险。 发生触电事故的应急措施:

触电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X月X日X时左右,xx县城关镇小朋友李某(男、四岁半)在XX县某建筑有限公司院内玩耍时,不知何原因爬上了放置10KV变压器的杂房屋面,小朋友李某的双手被变压器高压侧输入端的裸铝线击伤。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XX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经XX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李某双上肢高位截肢。 2010年X月X日,李某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前臂截肢术后构成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李某应配的假肢的证明: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性假肢。 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意见书。 二、诉讼过程 1、一审阶段 2010年X月,受害人李某极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王某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XX县电力公司和某建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1)原告诉称:1992年5月,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近3万元,由被告XX电力公司属下的某供电所在其后院勘察设计、安装了50KVA的变压器极其附属设施,接入该县城302线运行。1995年,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变压器柱台南边毗邻建起了2.5米高的杂房,打水泥地面后,变压器的底座对地距离仅为2.28米,变压器高压裸铝输入线距南面杂房水平距离为0。2003年8月,被告县电力局将302

线取消,再用裸铝线连接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接304线。2009年8月,县财政局院内的小孩丢铁丝引起该变压器爆裂,被告县电力局应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委托,负责更换了变压器。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安装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带电正常运行,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和委托被告嘉禾电力公司代为安全维护管理,并在毗邻其变压器台柱旁建杂房,打水泥地面后,致使变压器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同时,也未在变压器南面的屋面上设置安全防护栏,导致变压器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被告县电力公司利用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供电设备对其供电时,未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划分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在2003年8月的电路改造、2009年8月的变压器更换工程中,对受电设施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又未对设置安全防护栏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且在日常抄表时,也没有依据《电力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用电户进行安全检查,对该用户违反安全用电和更动供电设施的行为指出改正、督促治理和中止供电。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①赔偿原告方受害人李清灵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1652036.51元;②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被告县电力公司辩称:①导致原告触电的变压器产权所有人是某建筑有限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谁,谁就承担起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触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触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施工现场出现触电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有效控制危险源,避免事故的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触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公司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触电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简称《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应急预案体系 项目部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二、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施工现场主要危险源分析 施工现场使用的切割机、弯曲机、调直机、切断机、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搅拌机、打夯机、振捣器,电缆电线及生活区、办公区的临时用电。

2、常见触电事故类型分析: 3、应急基本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单位自(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依靠科技,加强管理

三、项目经理部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组员:张贻权安雪梅张荣德石怀鲜梅文志 安兴全蒋全生孙宝 (二)应急救援小组应明确下列职责: 1、判断是否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是否要求公司应急系统的支持,并实施场外应急事故处理预案; 2、在安全的地方,尝试对危险设施进行直接操作、控制; 3、继续调查和评估触电事故可能的发展方向,以预测事故发展过程; 4、指导危险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停止运行,并于现场事件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工人配合,指挥触电事故现场人员撤离; 5、应急救援小组与相关单位(医院、政府行政部门、政府救援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6、在触电事故现场实施交通和人员管制; 7、保障应急预案所需的物资供应; 8、对难以解决的紧急情况做出安排; 9、在触电事故紧急状态结束后,安排恢复受事故影响地区的正常秩序。 (三)主要职责分工 配合人员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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