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现状、原因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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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现状、原因及途径
作者简介:张华(1961-)女,辽宁锦州人,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摘要:农民失地问题,是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它的出现打破了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问题。本文就失地农民的现状、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失地农民;现状;原因;途径
在新的历史时期内(在关于农民的一系列概念中),又形成或分化出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它的迅速形成并逐渐扩大,使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也在发生着巨大改变。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并且每年以约300万人的数量递增。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务农者无地,上班者无岗,低保者无份,求助者无门”。正因为如此,而引发的矛盾和各种连带的冲突,不仅关系到全社会发展的大局;而且还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影响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而且还会影响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民心中的形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失地农民、失地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力求找到解决的办法
1.失地农民问题的基本现状
1.1工作就业难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地农民的地位明显处于劣势。其原因在于: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偏缺,加之,农村信息和就业渠道不畅,不仅严重制约了失地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机会,而且即使实现了就业转移,也难长久的从事某一固定的工作,合同期满或精简人员时,这部分人往往首当其冲下岗或被裁减。
1.2社会保障难
对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即意味着失去了生存的源泉。面临失地以及失地后将要发生的状况,农民首先想到的、普遍担心的、也是最为关注的,不外乎是养老保障问题。据调查,目前给予农民失地的安置补助费用,远远不能提供给农民伴随经济发展,所应得到和满足的社会保障而日趋增长的需要,或者说,“最后保障”的社会功能,仅凭借现实所提供的这些政策补助,难以使农民在未来的生产和生活中,拥有更多的稳定心理和物质基础。当农民失去土地唯一的生活来源时,政府提供的那些有限补助,想再造一个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的生计空间,恐怕连政府本身都有些底气不足。
1.3生活收入难
对于失地农民,政府给予了很多关注,尽可能以最大的支付,实现农民的“无限”期望,其中解决农民住房即“上楼”问题,对失地农民来说,不失为是件好事。但有三个担心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一是担心“上得起楼,住不起房”。农民收入低,住楼费用如
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物业费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由于收入所限,长此以往,农民很难吃的消;二是担心“设施不配套,服务跟不上”。很多农民普遍担心,政府或与企业联合给予的补助建房,难免出现资金缺口现象,由于缺乏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难以配套,尤其是楼房水暖供应问题,是他们最为担心的,也恰恰是这些问题的屡屡出现,而是他们心存疑虑,工作能以开展。三是担心“住进了楼房,无产权保障”。许多地区盖了楼,农民住进了新房,但房屋产权问题却迟迟解决不了,农民作为失地后的业主,其利益无法长期维护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2.1政治制度的缺陷
对于国家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基层政府主要是村级组织,自作主张,自行其是。有的采用“人地对应”的做法,把征地补偿金,全额发给农户,即所谓的不留后患,以防未来发生矛盾时,由农民自己承担;有的将其收归集体经济所有,名为留作集体发展基金,实为用于其他开资,农民对此反应极为强烈,上访、告官、引发纠纷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则在村集体与农民之间,进行按比例分配,结果是集体得大头,农户得小头,农民对此反响也颇为强烈;有的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由进行层层截留,最后落到农民手中的补助已是寥寥无几,农民的强烈不满情绪,一触即发,沾火就着。从而导致不稳局面的发生,甚至恶性事件的出现。
2.2结构调整的必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城市化、城镇化的进程,同时也推进了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化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中,得到了充分认证。三中全会以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立,也使土地与劳动者之间真正得到了有机结合,推动了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要想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只停留在原来一家一户经营模式上,已远远达不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因此,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即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客观要求。这一客观现实,必然导致失地农民的出现和农民失地问题的矛盾。
2.3土地财政的影响
据统计,1989年至2010年的21年间,全国土地成交价款从1989年的4.47亿元,到2010年的30108.93亿元,21年间土地成交价款增幅达到6732倍。从4.5亿飙到3万亿。而卖地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涨幅也超过300倍。1989年的土地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为0.24%,但到了2011年,这一比例达到最高点76.6%。①从这些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卖地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依赖性,随着卖地热潮的高涨而逐渐升温。
由于我国土地公有性的特征,农民不具有买卖土地的权利,也
就是说,农民不能进行直接的土地交易,需要政府作为“中间人”,与“用地商”或企业进行交易。这样一来,土地出让所带来的增值或收益的绝大部分,就成为“用地商”或企业与政府之间,去分享农民历史以来拥有的土地禀赋。如果我们仅从政府收入中,去看对买地收入的依赖程度,政府所获得的经济受益,应该说是比较丰厚的。但由于土地财政的本质,决定了地方政府,对短期利益的强烈追求和欲望的升级,从而,导致了对失地农民赔偿不合理、支付不到位、安置保障不力的局面发生,以及在不同地区农民内部、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异明显增大。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的经济补偿和安置不同,征收土地上兴建项目不同,所带来的效益也不同;又由于农民获得的收益,因地区不同、经济发展不同,而导致差距过于悬殊。正是因为这些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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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易引发失地农民的群体不满,带给社会的将是一系列难以预料的后患发生。
3.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有效途径
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经济发展大局,国家建设大局。所以,我们应该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努力寻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道路,在此基础上,去研究中国失地农民的问题。
3.1健全政府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