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校方法律责任认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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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校方法律责任认
定
论文摘要
学校体育不仅是全民健身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学校体育还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是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对提高整个民族素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受到了层出不穷的校园体育活动伤害案件的严重制约,科学、合理、合法的解决此类案件已成为学校、社会的当务之急。本文就依法解决此类案件,明晰学校方在此类案件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探讨的法律基础。校方并非在所有的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都承担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而是根据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大小的认定应该根据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学校方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过错、法律责任、职责
一、弓丨言
学k体1不仅是全民健身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学校体育还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开展学校体育活动能促进学生生长发育,体格健美,身体健康,精神愉悦,能帮助学生形成健身、娱乐、生活等方面的多种身体技能。并且能增进学生的体育文化知识,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和生活习惯,使学生在校期间有充沛的学习精力,具有促进身心协调发展的全面效能,直接关系到国家,民族未来的兴旺发达。
可见学校体育地位与意义非同一殷。
然而,近年来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却成萎缩状态:学校组织大型体育活动的频率逐年下降;体育老师在开展体育课教学中,一些对抗性强,运动强度大,容易出现伤害事故的科目仅作演示或者干脆取消。例如,我所在的学校运动会现在是能不开就不开,即使开,运动项目也严格挑选;前几年体育老师把标枪项目给删了,这两年连铅球项目也给砍了,足球尽量少踢,甚至跑步项目也难以幸免:目前几年跑一万米,后来跑五千米,现在降到一千五百米,……。学校体育工作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学生的健康发展可能产生一定负面作用,对提高我国民族素质是很不利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学校缺少体育场地、设备、资金,体育活动成为学校头疼的严重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近年来,各种学校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中出现频率高,事态严重的一种。在学校体育活动中,由于体育活动的性质决定了体育活动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我
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伤害事故方面法律。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社会对教育部门的压力很大,事故解决难度更大。往往处理学校伤害事故仅仅是为了平息事件,安抚学生家长、群众。要么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更多的是学校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特别是体育活动中产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体育教师甚至成为直接责任人而受到惩处,直接影响了体育教学工作。因此,从法律上明确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实施课程改革,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顺利执行都是很有必要的。
二、确定学校校方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没有完备的专门关于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更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但是,我们可以从《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各方面责任有相关的规定,不难从中分析总结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中校方应负法律责任。
传统观念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责任,家长交了学费,
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切都由学校负责。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学校理所应
当负全责。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就会知道这种观念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读书,不能等同于把钱存进了银行。绝不是学生一到学校,家长就不用管了。就目前我国教育的现状,学校根本不可能像家庭一样,对学
生实行一对一甚至多对一的看护。学生思想活跃,活泼好动,并且学生不可能
完全服从老师的安排,完全遵守学校的纪律。而且从法律上,根据《教育法》
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的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
“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则是“全部”,就是《民法通则》中所讲的
“监护”。保护不能等同于监护,《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
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
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应该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
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
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
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
的责任强调的也是是保护的责任。
2002年教育部颁布施行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了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在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职责和责任,为今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办法》主要根据过错责任来分清伤害方和受害方。《办法》以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规定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以及事故处理的途径和程序,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12 种情形,以及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5种情形和学校免责的10种情形,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强调过错责任,即尽职则无过错,在法律上就不予以追究,未尽职则追究责任。《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