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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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意思自治或自愿原则,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
行为,当事人意志支配下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活动
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基于意志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准民事行为, 是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事实行为,也指非表示行为,行为人基于意志实施的,但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照法律规定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预见自己行为的违反后果,并具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监护,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
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不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中间法人:指设立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机关,是根据有关规定,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事权利: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 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主物、从物: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物在配合使用的过程中一个物起主要作用,另一个物起辅助作用,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原物是指原以存在之物。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处分行为:指直接作用并引起某项现存财产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即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的对外表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引起财产权利变动的民事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指定、法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他人进行代理。
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限定代理,又称特别代理,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代理权:是行为人能够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将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权限。
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之制度。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持续一定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些特定行为,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时效利益:指在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障而使债务人获得免受履行义务之强制的利益。
时效利益的抛弃: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其时效利益。
期间:指由一时刻到另一时刻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动态的某一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