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东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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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2)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2)
第四章建筑间距、限高、后退红线控制 (3)
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 (3)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4)
第七章绿地控制 (4)
第八章城市设计控制 (4)
第九章市政工程规划 (5)
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7)
附录1:名词解释 (8)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 (8)
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东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台州市路桥分区规划(2004-2020)》(编制中)、《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以及台州市、路桥区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东片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
规划区位于台州市路桥区、椒江区的结合部,规划范围北起鲍浦河,南至迎宾大道;东临椒新路,西至环城东路。

规划总用地面积800.86公顷。

第四条控制规模
本次规划居住人口控制规模为5.51万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776.75公顷,人均建设用地为141平方米。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七条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用地性质进行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下表。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备注:√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Ο为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设置;未列入“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规划区总用地800.86 公顷,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等类型。

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比例关系详见附表1。

第九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干道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在进行本规划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为上限,特殊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对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
不超过规定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十五条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十六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四章建筑间距、限高、后退红线控制
第十七条规划区任何新建建筑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相关章节规定。

第十九条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所形成的小地块,其地块内建筑后退细分后用地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限高、后退红线控制,可参照《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相关章节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烟尘、震动、辐射、强电磁场等干扰的建筑物及危险品仓库、储罐等,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水平应与实际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各配套设施项目数量和分布情况详见附表2。

第二十三条各街坊、地块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须申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配套设施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所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第二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第二十六条社区管理机构、文化活动站等设施应尽量与其它建筑合建,不宜单独占地。

第二十七条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2公里,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宜与再生资源回收站共同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共厕所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上按间距300~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一般街道间距不小于800米,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参照浙江省及台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十条规划道路等级及横断面
规划区道路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主干道—红线宽度为50米,为双向六车道;
2.次干道—红线宽度为22~40米,为双向二~四车道;
3.支路—红线宽度为16米,为双向二车道。

具体道路情况详见附表3:
第三十一条停车场(库)规划
规划区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其规模满足《台州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共交通规划
规划区内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沿主要道路布设公交线路,保证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小于规划区面积的90%。

第三十三条各种等级道路断面及交叉口形式按本规划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处均设置人行横道,其最小宽度为6米,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的具体设计按国家及地方道路设计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鼓励由所在单位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

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
应保证6米的净宽。

第三十五条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需按相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士的需求。

第七章绿地控制
第三十六条本规划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

第三十七条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道路防护绿化带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环城东路:道路绿化带两侧各15米;
机新北路:道路绿化带两侧各15米;
迎宾大道:道路绿化带两侧各10米;
经三路:道路绿化带两侧各10米。

第三十八条居住片区绿地率宜在35%以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业用地绿地率宜在20%以上,除商业金融业用地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宜在30%以上。

第三十九条各地块在满足本规划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八章城市设计控制
第四十条从区域整体环境考虑,在建筑、空间与环境方面综合设计,体现现代化城市的实体环境。

以规划区内水体作为景观的背景,把握整体环境特征,特别是对长浦河的合理利用,突出规划区的水环境优势。

加强景观界面的设计,包括对建筑界面的精心处理和进行多层次的绿化布局。

第四十一条规划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建筑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规划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退让用地红线,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保证建筑之间的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体现整体空间景观的完整性。

3.以街坊为基本空间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的空间组织方式,运用多种手法塑造丰富而生动的空间形象。

4.保证步行环境的连续性和舒适性,严禁侵占人行道,结合街头绿地形成由点、线、面组成的多层次绿化系统和连续的步行体系。

5.沿街界面的建筑、小品等,宜选用柔和中性色彩为基调;沿街的围墙、围栏在视觉上应通透,通透处以墨绿、黑色为基调。

6.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公共场所的照明不应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产生影响;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划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环境是确保城市道路及各组团景观和功能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整体空间的景观、轴线和公共空间节点的需求,确定地块建筑的后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群体、地标性建筑及建筑裙楼等要求。

2.建筑的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

3.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其统一性,并和相邻组团呼应,以形成沿街建筑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感。

4.新建居住建筑布局应有特色,并满足本图则所提出的指标要求,尽量避免行列式的单调排布,鼓励在组团、邻里等概念上创新,使之与整个片区的规划主题有机联系。

5.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6.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的、与景观相协调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7.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自然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第四十三条规划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自然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规划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第九章市政工程规划
第四十五条供水水源
1.台州市是浙江省严重缺水地区,全市人均淡水资源为1100立方米,仅为全省人均水平的45%。

2.长潭水库位于黄岩境内永宁江上游,距离黄岩城区25公里,集水面积441.3Km2,总库容6.91亿立方米。

正常水位36m,相应库容为4.57亿m3。

长潭水库水质优良,作为台州市区主要供水水源地。

3.据水文地质普查勘探,温黄平原区有第四系散砂砾石承压含水层分布,在黄椒温地区的深层地下水第二层顶板是平原区主要供水含水层。

椒江和黄岩一带地下水矿化度有的已大于6g/1,因此不能作为城供水的水源。

第四十六条给水工程规划
1.预测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为6.6万m3/d,日变化系数取1.30。

2. 消防用水量: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2次计算,一次消防用水量为35L/s 。

3.给水管网按最高日最大时流量计算管径,并按最高日最大时流量加消防用水量和用事故水量(为总用水量的70%)校核管径。

4.市政供水应满足最不利点0.28MPa的供水压力。

5.规划由路桥水厂和台州水厂联合供水。

第四十七条 污水工程规划
1.规划平均日污水量为4.60万m 3/d ,总变化系数K Z =1.35。

2.区域污水均排入规划区外西南侧的路桥污水厂进行处理。

该污水厂现状规模为4.0万m 3/d ,规划规模为8.0万m 3/d 。

3.规划污水泵站一座,规模2.5万m 3/d ,占地0.3hm 2。

第四十八条 雨水及防洪工程规划 1. 暴雨重现期,采用P=1年。

2.雨水量计算公式: Q=q ·F ·ψ
671
.0)451.13()
537.01(423.2132++=
t LogP q L/s. hm 2
3.在规划区内沿路布置d600~d1650的规划雨水管道,雨水就近排入水体。

4.规划区域河流应按《台州市路桥区河道规划报告》进行综合整治。

5.根据《台州市路桥区河道规划报告》,路桥区城市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规划区域河流应按《台州市路桥区河道规划报告》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十九条 电力工程规划
1.规划区电力总负荷为10.2万千瓦,总用地负荷密度为1.28万千瓦/平方公里;可建设用地负荷密度为1.59万千瓦/平方公里。

2.规划区规划预留1座220kV 路南变,装机容量3x180MV A ;规划新建1座110kV 路南Ⅰ变,装机容量2x50MV A 。

3.规划区规划1条电缆线路位于永长路和环城东路。

4.规划区规划1条高压走廊位于规划区西南方向的环城东路东侧,走廊控制宽度25米。

5.规划区共规划10KV 开关站10座。

6.规划区有1座现状10kV 箱式变电站,共规划4座10kV 箱式变电站。

7.规划区10kV 线路采用电缆排管,规划的电缆排管原则上沿道路东、
南侧绿化带或人行道敷设。

第五十条 电信工程规划
1.规划区电话主线需求量约为6.4万线,总用地密度为1.06万线/平方公里;可建设用地主线需求量密度为0.99万线/平方公里;规划移动用户数约为4.2万户;规划有线电视用户约为2万户。

2.规划区规划新增1座邮政支局。

3.规划区各类通信线路均敷设在通信管道内,区内主要通信管道的容量为8~18孔,通信管道原则上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下。

第五十一条 燃气工程规划
1.气源规划: 近期管道燃气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由位于规划区外西侧的路桥混气站供给,液化石油气瓶装气由规划区内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供给;远期由片区外西侧的规划路桥高中压调压站供给。

2.用气量计算: 规划居住人口为5.5万人。

规划区天然气年用气量768万标准立方米,日用气量24979标准立方米,高峰小时用气量3111标准立方米;折合空混气年用气量530万标准立方米,高峰小时用气量2147标准立方米;折合液化石油气年用气量6333吨。

3.管网规划: 规划区规划燃气管道为中压(A )一级配气管网,规划区内管网接自路桥区燃气中压管网,与上层次规划燃气管呈大环小枝状布置,直埋敷设于道路的东、北侧人行道或绿地下。

4.供气方式: 各燃气用户根据需要进行中-中压或中-低调压计量后进户使用。

工业生产用气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从干管上接管。

5.过渡性气源及场站设置:在管道燃气未建成期间,可采用瓶组气化站等过渡性分散气源。

在07-08地块内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一座,占地1000平方米,作为管道燃气发展阶段的补充气源。

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加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他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规划控制体系,并加以深化和落实。

第五十三条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此规划得到广泛的了解和支持,促进全民规划意识及参与精神,为规划的实施打下基础。

第五十四条加强规划引导,采用控制性措施与鼓励性措施相结合。

尤其对于农民建房采用统建、联建等方式能够有效节约土地者,应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加强城市土地监察和建设监察,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违反规划和相关法规并拒不改正者,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凡本文中未提及的事宜,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1:名词解释
1.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2.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3.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4.用地红线: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划文本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表1:规划用地汇总表
附表2:规划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
附表3:道路统计一览表:
附表4: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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