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无效-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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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展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很多中国公司在美国参加展会,在展会上,产品因侵犯某专利而被直接没收。

起诉方拿到的是法院颁发的“临时禁令”,这种临时禁令能够成立的条件有两个:
1、侵权方在美没有企业资产;
2、展会之前,起诉方与侵权方已经有知识产权的交涉(例如发过律师函之类的)。

作为侵权方,需要在展会前做好准备,应对展会中出现的“临时禁令”没收展品。

二、美国专利的无效程序及应用
在美国无效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 ,简称PGR),另一种是“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

二者都在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涵盖的文献多,比起在法院起诉,法官更专业,时间大概在一年结案。

其中IPR,是美国在2014年3月16号将先发明制度修改为先申请制度之后实行的。

IPR和PGR在提出之后,二者程序上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
1、提出程序的时间点不同。

PGR要求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提出;IPR在9个月之后
也可以提;
2、提出无效理由范围不同。

PGR可以提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不支持等条款,具体
为条款102、103、112、251;IPR只能提新颖性和创造性,即条款102、103。

几点关键事项:
1、需要本人或企业直接提出(与国内无效不同,国内无效可以找代理人出面,无效提
出人可以隐藏)。

2、20条权限内,3条主权内,官费3.5万美元;超过20条,费用增加,如70-80条,
费用可能在10万美元。

3、无效的理由一旦提出,后续不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提另一个无效或在法院提出诉讼
(例如无效理由为新颖性,下一次无效时不能再用新颖性,法院起诉无效时,也不
能再用新颖性)。

4、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需要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一旦解释范围后,有利于产品的
规避设计。

5、判定是否立案的条件是,无效一个权限可能性超过50%,所以立案成功率达80%。

三、337调查和DJA
经337调查后,如果侵权方涉及恶意侵权(即明知故犯),被要求3倍赔偿。

337调查的组织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DJA是PGR的挽救程序,在美国州法院或联邦法院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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