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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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D7001-2013
研讨资料
2013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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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

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

在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的基础上,总结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 1 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以2013年第10号公告批准颁布,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本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方式、项目和方法。

对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监检人员及制造单位提出相应的规定,为完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建立了规范、科学的工作模式。

本规则实施后,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1-2005)同时废止。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一.制定依据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以下简称产品)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

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以不同的试验单元,覆盖一定的产品范围。

试验单元根据特种设备的过程作用、制造工艺、设计方法、结构形式和失效模式划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元件制造许可范围和监督检验方式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所列许可产品的监检(见表1)。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监检,分为逐台、逐批和年度监检三种方式。

逐台、逐批监检,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对产品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检机构对产品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

年度监检,是指监检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对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核查、产品安全性能抽查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产品范围见附件A,附件A以外产品的制造单位实施年度监检。

第五条境内产品制造的监检工作,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承担。

境外产品制造的监检工作,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机构承担。

对未能实施制造过程监检工作的,在产品到达口岸后,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年第151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造许可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

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05]71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CNG充装站撬装装置有关问题的函(川质技监[2005]特字第2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来函中所提到的撬装装置,纳入《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元件组合装置”来管理。

“元件组合装置”是指将若干压力管道元件(如管子、管件、法兰、阀门等),由制造单位在工厂内用焊接或其他连接方式组合在一起,用在压力管道系统中,具备某种特定功能的专用装置。

如燃气系统调压设备、CNG充装站撬装装置、油气田井口装置和采油树等。

上述元件组合装置,对于压力管道的安全至关重要。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造单位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进行制造。

此类装置内附带的压力容器,应当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设计或安装上述元件组合该装置内的压力管道,不需要另取压力管道设计或安装许可。

特此复函。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一)电站锅炉用压力管道元件要求
鉴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已对上述压力管道元件组别和级别进行了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后持有A级元件组合装置或A级钢制无缝管件(耐热钢≥450℃)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继续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给水管、汽水连接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三通、弯头等),不再领取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电站锅炉(含四大管道)总承包商或制造安装单位采购上述压力管道元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按电站锅炉部件的要求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未经监检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不得在电站锅炉上使用。

对于使用条件大于等于450℃的耐热钢制无缝管件及所用的管材,还必须提供持久强度数据和高温性能试验数据。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管件的要求
气体压缩机、制氮、制氧机制造企业,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可以安装撬装产品上的气体管道。

否则,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许可证。

关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问题的答复(2008质检特便字第4006号)
天津博思特石油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生产油气计量撬是否需要制造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26个产品中,额定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调压装置作为元件组合装置的一种需要取得许可证。

你公司来函中提到的“燃气(成品油)计量撬”,目前尚未列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确定取证的范围,暂不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用户可以根据使用要求选择有制造能力的厂家生产。

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2号)
三、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相应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系统中的管道设计可由持相应级别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或由系统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在受理、鉴定评审和发证环节,要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规定执行。

表中未列入的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管理。

三.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相关方的要求
(一)制造单位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产品质量计划(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作业文件(工艺文件)等质量文件。

这些质量文件中所规定的检验检测、试验项目、质量控制环节(点)以及相关质量要求,应当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人配合监检人员进行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监检资料,并且根据监检工作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产品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编制的产品生产计划,及时向监检机构申报监检。

对需要在现场监检的项目,制造单位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监检人员。

实施年度监检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注2)的规定在年度内完成年度监检申请,监检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年度监检工作。

注2:如某制造单位2010年4月5日获得实施年度监检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则该制造单位应在获得许可证满1年的三个月之前,即2011年1月5日之前向监检
机构提出年度监检申请,如经监检机构监检,结论为合格,其下次年度监检的有效期为2012年4月5日,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实施逐台、逐批监检产品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相关监检资料:
(一)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记录等;
(二)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一览表以及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等;
(三)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等;
(四)持证焊工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代号等);
(五)质量检验的人员一览表;
(六)从事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七)相应产品标准、设计文件(适用时)、工艺文件和检验记录;
(八)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九)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十)产品生产计划;
(十一)产品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十二)分包合同及以分包单位资质和相关人员资格(有行政许可要求时);
(十三)监检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实施年度监检的制造单位除提供本规则第十四条资料外,还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
(二)年度产品清单以及在制产品清单;
(三)设备、工装、仪器、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账;
(四)计量器具台账以及检定证书、记录;
(五)合格供(分包)方名录以及评价报告;
(六)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人员,并且更换为有效版本。

第二十二条产品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货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图样(非标元件);
(二)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合格证(见附件I)、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数据报告(附件J)、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体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理化试验报告、热处理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等;
(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四)强度计算书(非标元件);
(五)必要时还需提供产品其他相关资料。

注3:附件I、附件J均为推荐格式,各制造单位可以根据产品特点调整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报告格式,但是内容应当能够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制造单位对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提出。

上述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监检费用。

第二十六条产品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监检证书。

(二)监检单位
第十二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以及制造单位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和资格的监检人员承担监检工作,并且以书面形式将监检人员名单告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对制造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以及制定的监检作业指导书实施监检,及时
填写监检记录,监检记录和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关见证的资料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监检人员对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有怀疑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时,监检人员有权要求制造单位进行复验或者补充检验。

第二十条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注1)时,由监检人员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附件G,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当发现严重问题时,由监检机构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通知书》)。

制造单位在接收《监检联络单》、《监检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监检机构应当将《监检通知书》同时上报制造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1:严重问题,是指对产品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能够纠正;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制造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进;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条件;制造单位有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等。

除严重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为一般问题。

第二十一条全部监检工作结束后,对于监检项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要求的逐台、逐批监检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逐台、逐批)》(附件J,以下简称《逐台、逐批监检证
书》);实施制造单位年度监检的,监检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年度)》(附件K,以下简称《年度监检证书》)。

《年度监检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但不应当超过产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具体有效期按照注2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监检机构应当保存《逐台、逐批监检证书》和《逐台、逐批监检项目表》、《年度监检证书》和《年度监检项目表》、《条件核查和体系检查项目表》、《监检联络单》、《监检通知书》、监检记录以及其他与监检工作的相关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5年。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案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年报表有关内容,根据检验工作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有关信息及时填写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经逐台、逐批监检,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和制造单位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TS”监检标志。

四.元件制造监检的项目和要求
第六条监检项目与要求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逐台、逐批)》(见附件B,以下简称《逐台、逐批监检大纲》)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年度)》(见附件C,以下简称《年度监检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如果同时存在产品逐台、逐批监检和年度监检的,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核查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检查可以和年度监检一并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年度监检项目表》中。

第八条《逐台、逐批监检大纲》和《年度监检大纲》是监检工作的通用要求。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监检作业指导书。

监检机构根据产品技术特性以及制造单位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对《逐台、逐批监检大纲》和《年度监检大纲》的内容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监检人员应当对所进行的监检工作详细记录,并且还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设计资料、检验检测、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质量证明文件)上签字确认,同时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和签字日期。

第十条实施逐台和逐批监检的产品,监检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填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逐台和逐批)》(见附件D,以下简称《逐台、逐批监检项目表》)。

监检机构还应当在监检人员监检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附件C和附件D 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制造单位资源条件核查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填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源条件核查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见附件E,以下简称《条件核查和体系检查项目表》)中。

实施年度监检的,监检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填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年度)》(见附件F,以下简称《年度监检项目表》)中。

(一)元件制造的逐台和逐批监检
第七条实施产品逐台、逐批监检的,其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具体分类按照《逐台和逐批监检项目表》(见附件D)。

承担监检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根据《逐台、和逐批监检大纲》的规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检:
(1) 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制造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检查相关资料、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检验检测、试验结果,判定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符合的产品,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A类项目包括焊接工艺评定、逐台监检耐压试验、标志和出厂文件等)
(2) 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制造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随机抽查各项相关资料、检验检测、试验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检验检测、试验结果,判定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监检人员在填写《逐台、逐批监检项目表》时,应当记录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

在《逐台、逐批监检项目表》的“监检结果”栏内填写“符合”、“不符合”或者“无此项”,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名称或者监检工作记录
名称,在“记事栏”栏内记录监检项目不符合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监检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制造单位对不符合项目的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逐批监检的产品,在监检项目首次抽查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时,监检人员,应当对该批产品进行逐台(件、只、根)检查。

(二)元件制造的年度监检
第七条实施制造单位年度监检的,监检人员根据《年度监检大纲》的要求,对制造单位资源条件核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随机抽查产品安全性能和审查相关资料,判定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年度监检应当体现随机性。

第十九条监检人员在填写《年度监检项目表》时,在“监检结果”栏内填写“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以及“无此项”,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年度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名称或者工作记录名称,在“记事栏”栏内记录资源条件核查不符合的具体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安全性能抽查情况;监检项目不符合的具体情况;制造单位对不符合项目的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实施年度监检的,监检机构发现所抽查产品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监检项目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时,本次《年度监检证书》结论为不符合;制造单位对《监检通知书》提出的意见,拒不接受或者不能按时纠正,本次《年度监检证书》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实施年度监检的制造单位如果未按期取得监检结论为符合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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