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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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武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之一,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不少律师就是通过刑事辩护而使自己一举成名,老百姓多半也是通过律师的刑事辩护认识律师行业的。

那时期的刑事辩护率一直处在较高状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律师的辩护下得到较好维护,而为什么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反而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不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微乎其微,刑事辩护的路越走越窄,刑事辩护率呈持续下降状态,这让不少律师感到迷惑,让被追诉人感到失望。

司法的公正面临着挑战,因为很难设想在刑事司法审判中没有控辩的平衡,没有律师的参与辩护,弱势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怎能得到完善的保障?因而,律师辩护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既然有如此重大的意义,又为什么会出现刑事辩护率持续下降的问题?这一问题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必将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公正,影响着律师事业的正常发展,对此,笔者试就律师辩护率下降的原因作如下分析,并提出如下解决的相应对策。

一、关于律师刑事辩护率低的原因分析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率低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形成的:
第一方面的因素是基于律师主观方面的,即律师不愿接受辩护委托所形成律师辩护率低的。

律师辩护率不高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辩护的原因形成的。

那么律师为什么不愿意接受刑事辩护的委托,笔者分析认为,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形成:
一是律师对刑事辩护认识不足。

许多律师虽然对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非常清楚的,但是不少律师对律师应该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律师的义务认识不足,更没有认识到刑事辩护是律师为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大意义,而实现司法公正正是律师所应该追求的。

没有认识到律师在刑事辩护这块阵地不巩固、不发展、不加强,那么势必会影响律师事业的正常发展。

由于这些诸多的认识不足,导致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辩护的原因之一。

二是律师刑事辩护风险大。

律师界原本期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将有利于保护律师的辩护权行使,将有利于被追诉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但期盼而来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却给律师辩护设下了一个天大的陷阱,使得律师不但辩护权没有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反而增加了律师辩护中的执业风险。

据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出台后,在我国不下数百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因所谓伪证和提供、出示、引用证据问题等问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自身遇到司法麻烦,因而,由此导致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辩护的原因之二。

三是律师刑事辩护作用小。

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承担的职责,但在刑事辩护的实际操作中几乎无法充分发挥律师在刑辩中的作用。

律师普遍反映,会见难、调查难、取证难、辩护意见采纳难等等,所以,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不能很好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律师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由此导致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辩护的原因之三。

四是律师刑事辩护的难度大。

一般来说,刑事被追诉人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级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审理,许多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随着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有较大提高,办理案件的准确率和质量都相应的提高不少,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难度加大,不少案子对律师来说都是“没什么辩头”的。

由此而导致了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辩护的原因之四。

五是律师刑事辩护收费低。

随着经济和律师业务的发展,许多律师特别是一些优秀的律师的业务发展方向都趋向于经济法律事务方面,趋向于赚钱多、收费高的律师业务方面,正是基于这一经济利益的驱使,使不少律师不愿意接受收费低,又费力,且效果又不是很理想的刑事辩护。

这是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辩护的原因之五。

第二个方面的因素是基于客观方面的,即被追诉人不愿聘请律师所形成的。

我们知道,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追诉人的委托,如果被追诉人不委托律师,自然辩护率就会下降,而被追诉人不请律师又缘于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特别困难,无钱聘请辩护律师。

不少被追诉的人就是因为经济窘迫等原因而走上了抢、盗、偷等犯罪道路,故无钱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这是被追诉人不愿委托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因之一;
二是被追诉人认为聘请律师辩护的作用不大。

不少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认为委托律师辩不辩也没有多大意义,加之对律师的认识不足,遂而不请律师辩护,这是被追诉人不愿委托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因之二。

第三个方面的因素是基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公、检、法的配合不够所形成的。

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的不少权利,但这些权利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解释。

更没有公、检、法、律四方所订的律师刑事辩护的规则或作用,这样就出现了法律上赋予辩护律师诸多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寸步难行。

比如,律师怎样办理取保候审,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如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等等,都没有详细具体的统一规则,以致于出现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甚至省一级以下的司法部门各自出台律师参与刑辩的规则制度,这也是导致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辩护的重要原因。

二、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提高刑事辩护率的对策
既然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率低的原因由上述因素所导致的,因而,就应该从立法上、制度上去消除上述不利于律师辩护的因素,笔者为此提出如下几点理想对策:
第一,应在立法上完善律师的辩护制度,赋予刑辩律师更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辩护权。

既然我们意识到在《刑事诉讼法》中所赋予律师的辩护权较为原则和笼统,缺乏具体的法律操作,以致于辩护律师在刑辩中难以发挥明显的实际作用,因而,目前迫切需要由公、检、法、律四家联合制定律师辩护操作规则,在律师辩护操作规则中除保留原辩护权利之外,至少还应赋予律师以下的实际辩护权,才能真正地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一是应赋予律师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护。

只要被追诉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被追诉人就可以聘请或委托律师。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委托法医对被追诉人进行身体检查,以确定被追诉人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没有被刑讯逼供或非法人身侵害;有权委托法医在被追诉人提交法庭审判前再次对被追诉人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被追诉人没有遭到刑讯逼供或人身侵害行为,确保被追诉人的供述真实合法。

使辩护律师能在维护被追诉人的人权保护上发挥作用。

二是应赋予律师对被追诉人在侦查审讯阶段在场旁听,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可以在不违反侦查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告诫被追诉人什么可以回答,或什么可以不回答,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使辩护律师在保证被追诉人的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起到作用。

三是应赋予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的具体权利。

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追诉人取保候审这方面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多半都是由被追诉人的亲属或经济作担保,而极少由律师为被追诉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

如赋予这项权利,使律师能在为被追诉人办理取保候审发挥重要作用。

四是应赋予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可以调查取证的权利。

如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受阻或难以完成调查工作时,可以在不同辩护阶段申请公、检、法予以调查,或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调查。

使律师的辩护作用将大大提升。

第二,应在立法上解除辩护律师的后顾之忧,赋予刑辩律师执业的司法豁免权。

一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第306条予以废除或修改。

这一条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风险太大,由于该条规定太泛,界定笼统,追究容易,使得司法部门对律师在辩护中稍有不满,动辄使用该条予以追究,不少律师对这条可谓是深感疑虑。

可以说,该条款已成了制约律师辩护积极性的瓶颈,该条款不废或不改,律师为保护自身权利会作出被迫放弃刑辩的想法。

二是赋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司法豁免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的正常诉讼辩护活动不应受干扰和在司法机关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的追究,律师代当事人所呈交的相关证据和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这样能使律师敢于刑辩,而不象现在这样如此惧怕刑辩。

第三,应在立法上规定被追诉人经济困难或无钱聘请律师辩护的,司法机关应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国家应专设辩护基金支付律师。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只对特定的重刑犯、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如未委托律师辩护的,司法机关应为其指定律师辩护。

而对于大多数普通刑事被追诉人来说,却常常因无经济能力而无法获得律师的辩护支持,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处在一种控辩失衡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被追诉人的基本辩护权仅仅因为经济困难而被剥夺,难以体现司法公正。

鉴此,国家应专设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基金
为经济困难的被追诉人提供辩护律师,这样可以保证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辩护律师也能从法律援助基金拿到适当的辩护费用,从而保证了律师刑事辩护的辩护率能达到较高的水平。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的形势之所以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只要克服这些不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笔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辩护会从低谷中走出来,律师的刑事辩护道路将随着辩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将越走越宽广,越走越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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