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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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宪法、法律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是衡量地方法制建设民主化、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地方立法起步不久,在程序建设方面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目前又尚未制定统一的地方立法程序法,许多制度仍处于探索和逐步确立过程中。多年的立法实践表明,地方立法程序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将其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一、地方立法程序的内涵与我国现行立法
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地方国家机关在制度、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本地方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的总称。它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立法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8条第一款之规定,地方性法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有关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及《立法法》中的“其他规定”,由本级人大规定。根据宪法、法律的精神和立法法的这一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制度应当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制度基本一致。在地方立法程序方面,立法法的规定比较简单,仅仅确定
了统一审议和公告制度,对其他问题则要求参照法律的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由地方人大制定。虽然这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但是不能很好地规范和制约地方立法的基本运作程序,各地立法机关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任意性较大,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利于地方立法程序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地方立法程序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从制度层面和现实效果来看,《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立法活动规制不足,约束力不够,主要体现在程序制度中未能较好贯彻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确定了立法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这些原则是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