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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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市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险公司保费银行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业务范围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不含加保批改)。
保险机构开办的社会补充保险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
第二章保单管理
第五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
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单证。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第七条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使用代理销售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完整记录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
第三章保费缴付
第八条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付保费:
(一)投保人使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配备的银行PS机收费系统,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二)投保人在配备银行PS机收费系统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支付全额现金保费后,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代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业务员、未配备银行PS机收费系统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现金保费。
(三)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后,可通过支票、授权保险公司代划账,或自行通过银行转账和银行柜台缴存现金方式直接、全额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第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置保单出单系统的,应当同时配备银行PS机收费系统,并妥善保管银行(刷卡)划款凭证。
投保人选择缴付现金保费,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代刷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反洗钱法》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代刷卡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直接准确完整记录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保单出具
第十一条保费资金到账当日,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系统应当自动核对到账金额是否与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对应业务保费金额一致,到账日期是否在对应业务保险起保日前。
核对无误后,财务管理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二条核心业务系统从财务管理系统获取生成保单指令后,将有关投保信息发送到保单出单系统,出具保单。
第十三条投保人通过银行PS机刷卡缴付保费的,财务管理系统应当在银行PS机收费系统确认保费资金到账并发出指令后,才能向核心业务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四条通过银行刷卡方式缴付保费的,保费到账信息及生成保单指令由系统自动生成。
通过其他方式缴付保费的,保费资金到账后由人工在财务管理系统确认保费收入后,财务管理系统向核心业务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