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标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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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标及实施

刑罚的目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目的相联系,同时,刑罚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的问题略抒浅见。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辨析

刑罚目的的界定

如何界定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⑴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还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罚活动过程中,亦即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对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⑶上述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定义存在的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二是刑罚的目的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指刑罚预期的效果。笔者赞同上述不能将

刑罚的目的界定为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观点,其理由是:虽然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本身都有威慑作用,从而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执行刑罚的机关对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的执行,既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所以,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分别进行的制刑活动、定罪量刑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都是具有目的的。理论上那种认为“将刑罚的目的延伸到刑事立法阶段不尽合适”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并不妥当⑷。

关于刑罚的目的究竟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对刑罚预期效果的期望,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说法都不尽妥当。首先,将“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作为刑罚的目的,违背了关于直接目的与长远目的关系的基本原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应该是先有直接目的而后有长远目的,在没有论及直接目的的情况下就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并不妥当。其次,虽然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存在的,但是鉴于刑罚直接目的的实现与刑罚最终目的实现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原理,刑法理论上也没有必要去研究刑罚的最终目的,因为刑罚直接目的的实现也意味

着刑罚最终目的的实现。

刑罚的目的与相关概念辨析

1.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属性,其语词含义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⑸根据“属性”的这一语词含义,刑罚的属性应是指刑罚的性质。那么,刑罚究竟具有何种性质呢?应该说,刑罚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惩罚的性质。刑罚的惩罚性是与生俱来的,是客观的。由于作为刑罚属性的惩罚性是客观的,因此,与作为主观范畴的刑罚目的有着根本的不同。虽然作为客观范畴的刑罚属性与作为主观范畴的刑罚目的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毫无关系,相反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刑罚的属性决定刑罚的目的。因为刑罚具有惩罚性,才使得刑罚的制定、适用及执行能够达到一定的目的,否则,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无从谈起。反过来,刑罚目的的实现则是对刑罚属性的一种检验。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消极地受刑罚属性的左右,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罚的属性。如基于刑罚目的的考虑而增设的新刑种可能使刑罚的属性发生一定的变化。如增设侧重于教育的刑种就会使刑罚不仅具有惩罚性,而且具有教育性。

2.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功能。功能,从语义上讲,是指事物或者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⑹据此,刑罚的功能,则是指刑罚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关于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

功能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刑罚的积极效果得以实现。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罚的目的虽然与刑罚的功能有一定关系,但刑罚的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功能的发挥。⑻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是大有疑问的。所谓刑罚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罚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刑罚积极效果得以实现的说法,是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正确的表述是,刑罚的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刑罚积极效果实现的前提,因为刑罚的功能本身是指刑罚的积极作用,刑罚自身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只能是为实现刑罚的目的服务的,而不能反过来说刑罚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罚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根据刑罚对社会上不同的人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同,可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对犯罪人的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以及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其中,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则包括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又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⑼上述刑罚功能的实现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前提,而不是刑罚目的的内容。

3.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本质。本质,是指事物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⑽据此,刑罚的本质,是指刑罚固有的,决定其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由此可见,刑罚的本质具有客观性、根本性,它决定着刑罚的性质、面貌。而刑罚的目的具有主观性,是一定的主体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那么,什么是刑罚的本质呢?刑罚的本质应是报应。所谓报应,是指种恶因得恶果⑾,换句话说,就是恶有恶报。犯罪是一种恶,刑罚也是一种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以恶报恶,以恶报恶是刑罚固有的属性。刑罚的本质与刑罚的目的也是相互区别同时又相互联系的两个范畴。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刑罚的本质表明的是刑罚自身的内在的根本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目的则是一定主体主观上所追求的结果。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报应这一刑罚的本质衍生出刑罚的目的,报应可以衍生出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也能够派生出特殊预防的目的。

二、刑罚的目的的内容

刑罚目的的内容的学说之争

关于刑罚的目的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我国刑法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双面预防说。此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内容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儆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⑿

2.报应与一般预防说。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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