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提高我国公民素质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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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提高我国公民素质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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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接连举办多个大型的国际性活动,形象和素质的话题日渐热议。关于公民素质的提高,这是政府在举办活动时期最迫切的工作目标之一,至少不能在对外展示的舞台上表现出陋习来。为了达到提高整体形象和公民素质的目的,各级政府费尽心思,奖惩并举。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而关于我国公民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我认为,最根本的还是在于法治。一个初到香港大学读研的同学,分享了一件让其心灵震撼的小事。他与同学去电影院购票,表示要买学生票,售票员不需查看他们的学生证明,并且收钱后也不刻意检验钱币的真伪,十分“和谐”地完成了整个服务过程。这位同学深有感触:这是法治社会的优越啊。细想一下,这是在法治社会养成的潜意识畏惧法律的行为习惯,是长年的法治意识所沉淀下来的结晶。售票员为什么信任你,因为她清楚知道,也认为在这个社会生活的你也知道,使用假的身份证明或者货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并且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有一个公正制度来保障得到实现,所以她信任你。至此,也许会有一些“聪明”的人会想,这样的漏洞百出的交易行为必然带来许多的机会,然后就可以造假,首先是身份证明造假、再来就可以钱币造假,这其中是多么庞大的“商机”。这样的一种“聪明”的想法与国内当今被揭露造假成风的状态是契合的,也是我为什么提出以法治提高公民素质的原因。一个侵害权利、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果不被有效制约并能带来利益时,在趋利性的驱使下,这种行为注定是要被实行并且模仿的。正如人们为何热衷于造假,甚至不分身份的肆无忌惮地造假,根本原因在造假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而成本却是畸低的。所以,在很多时候,我们不相信别人,便产生不刻意检验钱币的真伪的行为是“愚蠢”的想法。而在香港,使用假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日前一香港女子借用其妹妹的身份证去监狱探望丈夫,最终被判入狱三个月。这样的违法成本在国内恐怕大大超出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但如果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考虑,使用假冒身份证明的社会危害性与这样的刑罚并不明显失衡,当然,社会危害性是要就当地而论的。这样的违法成本,便使香港人普遍形成谨慎保管和使用身份证明的习惯,进而发展了更符合人的心理需求的隐私保护制度。反观国内的证明使用习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能经常看到,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借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社会活动,比如参加社会保险、住院、上大学、就业甚至结婚等等。在这些“聪明”的伎俩被无情的拆穿后,引起负面的社会影响以及纠偏成本往往也是沉重和巨大的。
一个国家的法制,必然有其复杂的政治和文化背景。在这里我并没有要比较孰优孰劣的意思。借用身份证判徒刑、随地吐痰罚1500,这些在我们看来也许是“不人性化的”。只是我们是否应该借此来思考,法律是否给到我们全部人震慑作用,又能否做到一视同仁。再想想,我们能够引以为豪的,能否包括人的素质和社会的文明程度,而不再只是冰冷的GDP,或者闹闹哄哄的庆典场面,
近日媒体曝光了金浩公司故意隐瞒起生产的茶油含有超标致癌物质达半年之久后,引起社会巨大反响。其实在国内,食品安全新闻已经不是什么新闻,随便一数:猪肉、奶粉、大米、食盐、牛肉、食用油甚至鱼翅,数不胜数,倒是要举例什么食品是绝对安全的困难得多。我们深恶痛绝,因为这样的食品安全情况让国人再说“民以食为天”的时候感到了不安。然而,我们却没能看到不法的生产者为此付出太多的代价,或者说受到让其无法死灰复燃的惩罚。我们再看一个小插曲,南都记者要就金浩事件采访湖南省质监局时,被要求填写采访申请,等候层层审批,并被以领导到外地开会的理由推搪。在此,我们就不作过多的遐想。就想有关部门在这样的公众安全事件上是站在哪一个位置上。我没有说它跟金浩是站在一起的,或者有站在一起的嫌疑。再有大朗一洗浴中心要求女工脱裤验例假,有人评论说这一脱脱掉了
人类社会的文明。目前还没有看到说要谁为此负责,或者如何的负责。反正状况就是,你的权利是被我侵犯了,但我还不至于对此负责。
这让我觉得陷入了一个困境。这种困境就像你在一个学校读书,学校里有一帮学生经常打架作威且不受到遏制,被打的原因并非是犯了错,而是可能因为说话声音太大,或者成绩突出,甚至长得好看被看不惯。这样的环境绝对不是一个人积累知识、培养素质的好条件。那么试想一下,在一个允许相当部分人以非正当的理由不遵守共同规则的社会,能够有很好的培养和提高公民素质的土壤么?我想能培养起的最大感受是恐慌。
这种恐慌来源于不安感。最典型的例子是治安队员或者保安打人。身为社会或者区域安全的保卫者却对无辜的市民施以暴力或者对违法嫌疑人滥用私刑,打人者所在单位在事发后果断地开除了打人者,正气凛然的划清界限。然而我却在困惑,为什么单位不采取其对待弱者最擅长的手段将其“控制”,并报警扭送公安机关,而是让其逃之夭夭。其实,最让人畏惧的不是暴力,而是对暴力的视若无睹。必须谴责暴力,无论这种暴力来自哪里,指向何方,这是现代公民一个基本的立场。不能因为暴力一时迎合了个人的情绪,就为其叫好,否则暴力随时可能掉转方向迎面而来。暴力事件首先冲击的是人们对公共安全的信心,当被打者不安全的时候,任何一个人都难言安全。这种不安感引发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猜疑,并在一定的环境中通过“习得”的方式扩散开去。
现行刑法中有一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现实中这条罪的适用却成了点缀,往往是扮演墙倒众人推“众人”中的一个角色。一个有身份的人犯了错,被摆到桌上,那么便要千方百计追查错处,最后对搞不清的灰色收入盖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我们不难发现,极少发现有人仅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定罪判刑的。在汶川地震后冒起的“首善”陈光标,号称其财产有五十亿人民币。有人就调查了一下,发现这个陈光标是资源回收和拆迁的,说白了就是收破烂的,也顺便研究了一下这个行业的经营模式和发展轨迹,得出怎么也不能接受其能有五十亿资产的说法。我想,这些无可考证的财产也许真如猜测是一位美国的老太太赠与的。当然,猜测的人只是对陈光标可以公开的资料进行推断的。陈光标最近高调表示,希望成为“首善”兼“首富”,联想起他到灾区撒钱,捐钱给政府的“慈善行为”,也不难接受了。有人说,合法致富是对社会的首要贡献,比事后慈善来得更重要。我想,如果真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较真到这个份上,不少富人的恐怕要有所收敛,自然素质也会好起来。
违法成本低廉而导致社会局部畸形的例子不胜枚举。知名房企保利地产今年初在未取得规划许可下,擅自在广州白云区兴建85栋别墅,在缴纳每栋2万的罚款后变为“合法”建筑,违法成本仅54元/平方米。这更生动展示了为什么有的人宁愿顶着违法违规以及不仁义的帽子铤而走险。有人提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当依据该法给这些违法者以惩罚性赔偿。这其中表达了社会对于违法行为的的厌恶,也寄希望于法律能对此做出应有的遏止。提出给予惩罚性赔偿做法,是合法合理的,但为何一直不被实行,恐怕是其不符合一些利益体所认为的“情”。
公民素质的内涵应该是全面的,而非仅是政府所宣传的遵守社会规则、文明礼貌、讲道德等等,而是要具备公民意识,在面对纠纷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以社会约定的救济途径,比如法律,来妥善解决纠纷,维护权利的完整性和可实现性,哪怕施害的一方是公权力。一个文明的社会,也应当是允许这样的公民行为的。
我们知道,一个事物要前进,过程往往是曲折和困难的,但倘若要堕落或者泛滥,却是十分容易。当殷勤的送走服务对象,报以真诚的微笑并嘱咐慢走时,却迎来办事者愕然和同事窃笑的窘境,或者面对其他人送礼而自己为了能得到相对公平的对待时而不得同样“表示心意”的困境时,我们尝试进步,试图营造更舒适的生存氛围时但最终收获惶恐与无助,而选择随波逐流,然后继续维持甚至制造更多的窘境。当公民的权利尚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素质和生存舒适感便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