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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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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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早在1919年就颁布了城市规划法,然后又制定了各种专项法和相关法,日本现代城市城市规划体制的基础则是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
在60年代,日本经历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潮时期,面临一系列城市问题,如许多城市化地区缺乏最低水准的基础设施、工业和居住用地混杂导致了城市环境恶化、交通拥挤影响到城市的运作效能。为此,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为新的规划体制提供了法律基础。(1)明确划分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并实行开发许可制度,以阻止城市无序蔓延;(2)土地使用分区从4类增加到8类,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3)土地使用区划的审批权限从中央政府下放到都道府县政府,公众参与成为城市规划过程中的法定环节,使城市规划程序更为地方化和民主化。
东京周边地区京都三年坂历史地段
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城市改善、发展和保护的政策;(2)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的划分;(3)土地使用分区;(4)地区规划;(5)城市开发计划(包括土地调整、城市重建和新居住区发展);(6)土地开发许可制度;
(7)发展项目审批;(8)城市规划程序。
进入80年代以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人高速时期转为稳定时期,大都市地区的人口膨胀问题得到了缓解。经济繁荣促使人们追求城市生活的品质,城市地区的再开发、环境治理和城市中心的复兴等成为城市政策的新议题。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又经历了一系列重要修改,特别是引入了各种类型的街区规划,作为土地使用区划的细化和补充,以增强地区发展的整体性和独特性。
除了城市规划法作为主干法,日本的规划法规体系还包括其他三类有关法律。
(1)更高层的法律包括国土发展综合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和国家主干高速公路建设法等;
(2)相关法包括促进农业地区发展法、森林法和土地征用法等;
(3)专项法又可以分为与土地使用区划有关的(如建筑标准法、港口法、城市化促进地域内的保留农田法),与城市开发计划有关的(如土地调整法、新居住区发展法、城市更新法、大都会地区住宅用地供给的特别措施法)和与城市设施有关的(如道路法、有轨电车法、河道法、城市公园法、污水设施法、停车泊位法)。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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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政府行政体系包括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区市町村三级政府。中央政
府的行政职能不仅得到各项法律的支持,而且可以运用财政手段,因为地方政府的许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在相当程度上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资助。至1995年,共有47个都道府县政府和3234个区市町村政府。12个人口规模超过50万的城市享有直辖市的地位,具有都道府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中央政府的规划职能
根据日本的政府行政体制,从国土规划到城市规划是一个至上而下的过程。国家土地署负责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并与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建设省、运输省、农渔业省和内务省)和地方政府进行磋商和协调。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将日本国土划分为五种区域类型,分别是城市区域、农业区域、森林区域、自然公园和保护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与国土利用规划的城市区域大体相同,城市规划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日本的1274个城市规划区涉及到1967个市镇(约占市镇总数的61%)和1.13亿人口(约占总人口数的91%)。城市规划区与行政辖区并不一致,有时会涉及到多个行政辖区。
在中央政府中,建设省的都市局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国层面和区域层面的土地资源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下列规划事务需要建设大臣的审批。
(1)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的划分;
(2)指定地区(大部分25万或2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的土地使用区划;
(3)大型公共设施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
除了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和审批城市规划,中央政府还通过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促进各个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同时,中央政府还设置了各种公共开发公司(如大都会地区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城市住房开发公司和区域开发公司等),直接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
二、地方政府的规划职能
根据城市规划法(1968年)的规划权限下放原则,地方政府的规划职能得到加强。都道府县政府负责具有区域影响的规划事务,包括城市规划区中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的划分、25万或25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土地使用区划等;区市町村政府负责与市利益直接相关的规划事务,包括25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土地使用区划和各个城市的地区规划,跨越行政范围的规划事务则由上级政府进行协调。
三、城市规划的行政程序
中央和地方议会是通过立法和财政来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审议则由规划委
员会主持,议会并不直接参与,尽管有些议员可能会成为规划委员会的成员。中央和地方都设有城市规划委员会,由议会成员、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士组成。
城市规划是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在地方政府批准一项规划之前,要公开告示并使公众有机会参与评议,公众意见以书面形式呈交给地方政府。根据日本的行政听证程序,公众意见由上一级政府的仲裁机构来审理。
城市规划又是一个多方协调的过程。在进行各种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中,要与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磋商和协调。如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的界线发生变化时,需要与农业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和协调。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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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计划。
一、城市土地使用规划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
1、地域划分
城市规划区的发展政策制定未来10~20年的发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包括人口和产业的分布、土地使用配置、城市开发、交通体系、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方面。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的农业和森林区域。因此,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往往是城市建成区的4 ~5倍。根据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地域划分的依据是未来10年的城市化趋势和人口分布预测。都道府县政府每隔5年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基本状况调查,涉及到人口、产业、土地和交通等方面。
地域划分与城市规划区的交通网络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土地调整计划相结合,目的是防止城市无序蔓延、控制城市形态和土地配置、提高公共设施的投资效益、确保城市的协调发展。
城市化促进地域包括现状的建成区未来10年内将要优先发展的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将会集中在这类地区,区内农田可以转变为城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