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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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浅谈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肖学贵
依法治校是每位基础教育工作者在从事中小学教育或教育管理中必须恪守的一项重要准则。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是依据合法标准治理学校或依据合法标准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作为中小学办学的底线是不容突破的。鉴于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的核心,是依据合法标准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因之,有必要将所谓的合法标准予以准确地界定。
一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标准以其制定的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分为合法标准和非法标准两类。合法标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合法标准的要件有两项,其一,制定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即,标准的制定必须有法源;其二,制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即,标准的制定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和依据法定的形式。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技术经济规范都是合法标准。
合法标准作为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刚性的必须执行的。合法标准中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在下文中论述,现以合法制度为例说明合法标准的执行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在具有合法制度的组织中,该组织或组织中的任何成员执行制度不仅是无条件的而且必须坚决、准确、无误的。在法律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只有保证完全做到上述要求,该组织才有可能健康地生存、有序地活动,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然而,如此简单、浅显的道理在许多知识分子聚集的中小学中,竟然有人不理解或不理会。在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的过程中,执行合法制度不坚决几乎成了国内一些中小学的通病。一些校长及教职工认为学校制度是有弹性的,学校制度的执行也是有条件的,其可以被执行也可行不被执行;有些同志主要是一些学校中的负责同志居然认为,学校中的各项管理制度都是给别人制定的,即,都是给教职工定的,而绝对不是给领导定的,自己作为“法外之人”的领导根本无须执行学校的这些制度,于是乎这些同志就以身作则地带头破坏学校的各项制度。此外,“仅此一次,下不为例”亦是学校中的许多同志以各种理由不执行制度的一大法宝。正是因为执行合法的制度不坚决,“符合制度规定的事不办,不符合制度的事乱办”这种与依法治校的理念背道而驰的情况才可能在中小学中经常发生。
缺少合法标准的要件之一的标准是非法标准。非法标准因为其制定没有法源,或其制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标准的制定超越了授权的范围或未依据法定的形式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小学在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的过程中,若发现其所执
行的标准里有非法标准时,应该确保该非法标准不予执行。如果已经按该非法标准治理或处理了学校事务,则应该按合法标准予以纠正。如果被发现的非法标准中有学校自行制定的标准——自定标准的,学校则应该及时地将该自定标准废止。中小学在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的过程中,保证执行合法标准、坚持摈弃非法标准,该学校就符合了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二
标准以其实施人生为主体可分为外来标准和自定标准两类。外来标准系由标准实施人外部的标准制定人依法制定的衡量事物的准则。对于中小学来说其在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的过程中必须执行的一切由国家立法部门、地方执法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办法、决定、命令等都是外来标准。中小学依法治校的这些外来标准由教育法和与教育相关的其它法律组成。其中,教育法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与教育相关的其它法律则主要是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法规。中小学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执行外来标准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因为外来标准也有合法的外来标准和非法的外来标准之分。在实践中,合法的外来标准一般是由国家立法部门、国家执未能部门或地方立法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等。由于这些标准的制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制定的
程序没有瑕疵,所以这些标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合法的外来标准中小学应当执行。调查表明,在一些中小学执行法的外来标准不坚决不是个别现象。中小学在能够执行合法的外来标准的前提下,人为地不执行这些标准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知道应当按这些标准的相应规定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而故意不予执行。如,一些学校暨同志错误地认为,在办学过程中谁都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即合法的外来标准的规定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只要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为了学校的利益钻钻法律的空子(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钻法律空子的范围)、打打擦边球也无所谓。所以,这些学校暨同志虽然明明知道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但是在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的过程中就是不按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第二种是不知道这些标准的存在或不知道这些标准的相应规定而不按标准的相应规定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如,一些学校未能将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收集完整,或虽然收集到了这些法律法规却对其中的规定不了解或进行了错误的理解。在这一态势下,学校自然不会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了。中小学在能够执行合法的外来标准的前提下,人为地不执行这些标准的情况无论属于以上哪种,均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中:因第一种情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文不做分析论述;因第二种情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说明如下。教育
法和与教育相关的其它法律等法律法规一旦公布,执法人就依法视中小学为已知。无论中小学是否能够做到完整无缺的收集,或是否能够对已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做到充分了解或正确理解,均不影响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中小学因为不知道应当按照某些法律的规定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而未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的,属于中小学自己有过错;中小学因为对某些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进行了错误的理解而错误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的,也是属于中小学自己有过错。中小学因自己的过错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依法由过错人全部承担。
非法的外来标准一般是由地方执法部门制定的地方性规章。非法的外来标准之所以被认定为非法,是因为这些标准的制定,要么与其应当遵循的上位法相悖,要么超越了制定人的权限或不符合相应的程序。非法的外来标准没有法律效力,中小学应当抵制。在教育管理的实践中,历经过多年普法教育管理的中小学,有时还是能够对一些外来标准是否合法予以正确识别的。在有条件的地方,中小学可以通过向法律专家咨询来了解地方执法部门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的合法性。如果中小学未能正确地识别外来标准的合法性,而按照非法的外来标准错误治理或处理学校事务的,学校应当予以纠正。
自定标准系由标准实施人,即,学校依据外来标准结合本校的校情制定的衡量事物的准则。自定标准与外来标准一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