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 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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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价
一、什么是道德评价
道德评价,是指在道德活动中,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个人或集体的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是非、善恶、荣辱、正当与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判断和评论,通过表明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倾向性态度,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
道德评价,是社会道德活动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评价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为主要手段,以人们的行为和品质为其主要对象,形成道德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通过应用善恶正邪等范畴标准来改善社会的道德风尚,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道德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可以说,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激励、教育作用,主要是依靠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内化、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的外化也是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的。
道德评价既有认识、反省的功能,也有命令和实践的功能,它使准则性的命令同当前的处境和行为动机直接结合起来。
道德评价的正确性和广泛性是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客观标准,它可以向人们传递关于他们行为价值的特殊信息,促使他们感受道德的谴责或道德的赞许。
道德评价的客观性和深刻性是使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一个重要杠杆,是维护社会道德的保障。
二、道德评价的标准
简单来说,道德评价就是一种道德价值评价,是对人的行为及其品质的道德价值的衡量或判定,而道德价值却又常常借助于善恶范畴来体现,所以善恶就成了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
善与恶是人类伦理学思想史上产生最早的一对伦理学范畴。
所谓善,是指符合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或事件;所谓恶,是指违背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
在道德评价中,人们通常把善的行为称为道德的行为,把恶的行为称为不道德的行为。
善与恶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表征着人们的伦理观念,反映着人们道德和不道德的认识。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善”与“恶”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并作为伦理学中最一般的价值概念,将永远存在下去,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善与恶的内容却在不断发生变化,呈现明显的相对性,特别表现为对判定善恶标准,古今中外的伦理学者和伦理流派的不同理解上。
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之前的伦理学派对判定善恶标准的界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种:
1、以某种理性原则为标准。
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等人就是以知识和观念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柏拉图曾说:“善的范型是最多的知识。
”知识愈多就愈善;反之,就是恶。
他还认为,凡人的行为符合“善的理念”则为善,不符合则为恶。
中国古代儒家的“道义论”者以“义”作为行为的价值目标和最高的道德标准之一,认为符合“义”的行为就是善;否则就是恶。
如孔子所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则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最高的善是一种“善良意志”。
凡是遵循“善良意志”的行为就是善,否则就是恶。
这类将善恶标准归于诸如“善的观念”、“义”和“善良意志”等纯理性的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明显忽视了人的自身利益对其道德观念的影响。
2、以上帝或其他超出自然和人类社会之外的意志为标准。
西方基督教伦理学认为对上帝的信仰和颂扬是善中之善;怀疑和反对上帝就是恶中之恶。
在古代,中国的封建礼教则认为,善恶的最高标准是“天意”,凡是符合天意的、“替天行道”的行为便是善行,违背天意的便是恶行。
如汉朝大儒董仲舒称善恶是“天”所赋予人们的道德属性,他说:“善善恶恶这,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者也。
(”《春秋繁露竹林》些将“上帝的意志”和“天意”当成衡量一切行为是非、善恶最后依据的观点,将产生、存在和作用于人类社会的善恶标准的来源归于了人类社会之外的意志,抹煞了善恶标准的社会性和客观性。
3、把快乐和痛苦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这是快乐主义的典型观点,以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休谟、边沁和穆勒为代表的快乐主义者,力图以人的自身感官、理智的快乐或痛苦来判断和估量善与恶。
而我国古代的墨家学也认为凡是能得到“利”的就是善,而“利,所得而喜也”;反之就是恶,即“害,所得而恶也”。
这种观点将人们褒善贬恶、抑恶扬善的道德行为还原为趋利避害的生理反应,违背了道德主观意向的本质特征。
4、以良心为标准。
这种观点认为良心是辨别是非、选择善恶的标准,符合良心的行为就是善,违背良心的行为就是恶。
如康德认为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应依据是否出于“良心”,出于“良心”而非“被迫”地遵守道德规则才是真正的“善行”。
而对“良心”的界定,在中国儒学观点中,被看作是先天固有的做人的标准;柏拉图则理解为主观存在的“善”的观念在个人身上的显
现;黑格尔描述对精神”在个体意识中的体现。
综上可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前的道德评价中善恶标准的界定均是不科学的,其根本的错误是把人的善恶观念要么看作是与生俱来的、先验属性,要么看作感情需要、生理需求的产物,抛开了客观社会生活和现实,完全从人的精神领域和生物属性中查找判断善恶的标准。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要科学地考查判断善恶的标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全面理解人的本质,理解人及其活动的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和主观性的基础上,从历史的、阶级的视角分析判断善恶的标准,认为道德评价标准是“善”与“恶”标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具有相对性善恶标准的相对性,来源于其历史性、阶级性的特点。
首先,善恶是一对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显示出善恶标准的历史相对性。
恩格斯指出:“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至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
”②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善恶观念包含有不同甚至根本矛盾的内容,比如同是剥削阶级社会,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不相同的;即使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善恶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后对民营和个体经济的理解就存在根本区别。
其次,善恶具有的阶级相对性。
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的善恶标准是截然不同的,因而对同一行为往往有着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
这是因为善恶是利益的表现和反映,每个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本阶级利益的集中反映。
对个人来说,判断行为善恶与否,主要是以其所属的集团或阶级利益为依据的他们把凡是符合本阶级的利益的行为或品质说成是善,把违背本阶级利益的行为或品质说成是恶。
不同阶级的不同利益和利益标准是善恶标准阶级差异的最终根源,使善恶标准表现出相对性和不确定性,造成道德评价问题上种种纷繁复杂的情形。
一个阶级认为是善,在敌对阶级看来则往往是恶。
在历史上,奴隶和奴隶主、农民和地主、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善恶标准,从来就是根本对立的。
因此,在阶级社会的历史发展中,适合一切时代、全部阶级和每个具体个人的永恒不变的善恶评价标准是根本不存在的。
所以,在对一个行为进行道德评价
时,要同当时的历史环境相联系,与社会阶级状况相联系,同具体的行为处境相联系,充分考虑善恶的历史标准和阶级标准,而不能孤立地去考查行为本身。
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具有相对性,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不然就会陷入相对主义的境地,最终否认道德评价的标准的客观存在。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一方面要客观地、历史地、具体地分析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但同时又要承认和把握这种相对性中包含的绝对的因素,揭示道德评价的标准是相对和绝对的辩证统一。
善恶标准作为道德范畴,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因此在最终的意义上,只有符合历史必然性,同社会发展的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才是善的行为,否则就是恶的或伪善的行为。
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就是行为对社会的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
凡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这也体现了判定善恶标准历史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在阶级社会中,当一个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趋势相一致时,其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阶级利益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为恶,这也体现了判定善恶标准阶级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善和恶的判定是确定的、绝对的。
社会主义道德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之所以是正确的,就在于它所表达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是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相一致的,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它达到了阶级利益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根本一致。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绝对性。
只有把两者统一起来时,善恶标准才是完全科学的和公正的。
同时,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人们普遍把那些有利于他人和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与进步的行为或品质看作是善的;把那些有害于他人或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与进步的行为或品质看作是恶。
这既体现着善恶评价的历史标准,又反映着善恶评价的一般标准,实际上也是历史标准与一般标准的统一。
三、道德评价的根据
行为的动机与效果
道德评价旨在判断人及其行为的善恶是非,阐明道德评价的标难,只是为着手进行道德评价提供基本的前提,然而要顺利地进行道德评价,必须研究道德评价的根据。
道德评价的对象是活动着的人和事,人的活动是有目的、有意识并在
一定意志力支配下的活动,它表现为一个从动机出发到获得某种效果的过程。
我们要对人的行为或品质作出评价,总要从其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两方面来进行考查,于是动机与效果就成了道德评价得以进行的根据。
所谓动机,即激励人们行动的主观原因、行为动因。
它是以个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为前提,常以兴趣、欲望、理想和目的等形式表现出来,它属于意识范畴。
由于人的需要复杂多样,因而人们的行为动机也不是单一的。
动机是人的道德行为的重要因素。
所谓效果,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动机去活动,行为实践后对社会和他人所产生的客观结果。
效果是行为的客观记录,在社会生活中会产生一定的作用和影响,是居于社会存在范畴。
效果是客观的,一方面是它能被人感觉到;另一方面,效果的好坏、成败总要受客观条件的制约。
效果具有客观性、外在性、现实性的特点,它是动机的最终实现。
动机论与效果论的对立
动机和效果作为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重要环节和因素,规定着行为的善恶性质和道德价值的大小,因此在道德评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实质上就是对行为动机与效果的道德评价。
当动机与效果一致时,二者均可作为行为善恶判断的依据,但当面对动机与效果的不一致的情况时,就面临一个究竟以行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还是以行为的客观效果为根据来进行评价的问题。
围绕着这个始终困扰伦理学界的问题,伦理学史上划分为动机论和效果论两大对立的学派。
动机论者以动机作为衡量行为道德性质及其价值大小的主要依据,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只存在于行动动机之中,与其效果无关,进而主张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只看动机,不看效果,只要动机是好的,这个行为就是善的,效果好坏无所谓。
德国古典他认为判断行为善恶的哲学家康德是唯动机论的著名代表,他认为判断行为善恶的唯一根据就在于动机是否出于“善良意志”,世界上除了“善良意志”之外,再没有什么东西可称得上是道德的了。
凡符合“善良意志”的一切皆善,至于这个“善良意志”是否带来好的效果,那是无所谓的。
他举例说,一个人看到有人落水,只要他有救人的善良动机并尽力去救,即使没有救出落水者,他的行为仍然具有道德价值;相反,如果救人者是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去救人,那么即使他将人救了上来,也不能认为其行为具有道德价值。
在我们看来,康德的这
个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
其可贵之处在于他看到了道德评价不同于其他评价形式的特殊性,在于他突出和强调了人们的行为动机。
因为动机标志着人对一定的道德理想和道德价值的偏爱和追求,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理想。
从一定意义上讲,动机体现着一个人的精神境界和内在素质,在评价人的行为和品质时,必须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重要的考查方面。
这是康德为后来的道德评价提供的有益见解。
但康德在强调动机对行为道德性质的决定作用时,完全抛开了效果在评价中的作用,割裂了动机和效果的联系。
毕竟动机只是主观的东西,只有将主观的动机转化为客观的行为,才构成了一个行为的全过程。
对效果作用的忽视将必然导致对“好心办坏事”的绝对宽容,其结果是促使人们对其自身行为的道德后果的忽视和不关心,在客观上削弱了人们的道德责任感;而且,完全抛开行为效果的客观性、外在性、现实性,仅通过主观、内在的动机,也无从准确把握和评价人们行为的性质。
“效果论”者则主张行为的实际效果才是道德评价的唯一依据。
评价人的行为善恶就是看行为的效果,而不管动机如何。
只要效果好就是善的行为,效果坏就是恶的行为。
效果论的著名代表是近代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和密尔。
与康德相反,他们以效果评判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
同样以营救落水者为例,他们认为,对于一个极力援救溺水者的人来说,不论他心目中有何等卑鄙的动机和意图,或者只想得到别人的酬劳,但如果他能救人一命,无论如何他的行为也是道德的;相反,如果搭救不成功,无论行为者的动机如何善良,如何竭尽全力营救都毫无道德价值。
至于动机,尽管功利主义者承认其在行为过程中有一定作用,但是在对行为的评价上他们否认动机与行为性质有任何联系,认为决定行为道德性质的只
有效果,只要行为效果好,这个行为即可认为是道德行为,至于动机的优劣好坏是无关紧要的。
密尔曾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主张动机虽与行为者的品格关系很大,但与这个行为者的道德性无关……”这种效果论的观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发现了动机论有对效果的忽视,看到了效果对行为性质及道德价值的重要作用,把道德与行为的实际后果如利益、实惠、好处等直接联系起来了。
但这种理论也同样存在着根本性的错误,即混淆了行为的社会有益性和行为的道德性,并以前者代替了后者,从而导致日常道德生活中对某些复杂的道德现象的评价缺乏公正性,往往把居心不良、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善行,这无疑会损害人们的道德
情感,打击人们的道德积极性。
总之,动机论与效果论观点相反,实际上在认识论上犯着同样的错误,即把复杂的善恶依据简单化,把道德行为过程的某一环节绝对化,割裂了动机和效果的联系,甚至把动机和效果完全对立起来,均未能揭示道德评价的根据实际在于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
3、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观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克服了动机论和效果论的片面性揭示了动机和效果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根据是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
因为道德评价是以道德行为为对象的,道德行为是在一定道德动机支配下实现某种效果的活动过程。
动机是行为的主观起点,效果是行为的客观终点,动机和效果作为道德行为的两个重要环节和因素,体现着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统一于道德行为的过程之中。
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动机和效果相互依存。
没有动机就没有效果,没有效果也就没有动机。
从动机方面来看,任何动机都不是一种纯粹的空洞的意向或愿望,而是为了通过自己的行动去实现自己预定的目的,达到预想的结果。
动机本身就包含对一定效果的追求,并为之推动主体采取行动。
动机的作用只有在产生一定的行为效果时才得以实现和完成。
如果动机不指向一定的目的或未来的效果,那么动机本身也就是毫无意义的。
从效果方面来看,它是在一定动机的指导下来实现的,效果中体现着动机,是动机的外化、现实化,一旦离开了动机这个主观动力,就不会有行为的发生,更不会造成行为的效果。
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从来不存在无动机的单纯行为,否则,只能称之为无意义的本能动作;同时也不存在无效果的纯粹动机,否则只能称之为个人潜在的心理意识活动。
其次,动机和效果互相转化。
动机是主观的东西,只有转化为客观的效果,才算完成了它的作用,否则它就成为一种毫无意义的无效的空想,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去改造客观世界的,即动机总是要求转化为客观效果,即使很困难,也要求实现这种转化。
同样,效果也可以转化为动机。
行动获得了效果,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在此基础上又会产生新的动机。
动机转化为效果,而效果又是产生新的动
机的基础。
某种动机引出某种效果以后,这种后果又会强化原来的动机或激发新的动机,从而又通过新的行动过程产生新的效果。
因此,动机和效果总是相互转化的。
人的行为是有连续性的,是不断提高、不断前进的过程。
因而动机与效果相互转化关系,总是沿着动机——效果——动机——效果的路线不断发展、不断前进。
人类社会的动机发展过程,就是人们的动机和效果相互转化的过程,是认识不断深化、行为不断提高、实践不断继续的过程。
动机与效果二者统一才组成完整的行为过程。
所以,在判断某一行为善恶时,既不能以动机取代效果,也不能以效果取代动机,而必须坚持二者的辩证统一。
既看动机,又看效果;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看动机,既重视动机,又重视效果,把二者统一起来看。
这样才能作出全面正确科学的评价。
一般情况下动机和效果的道德性质总是一致的,即好的动机能够得到好的效果,不好的动机得到坏的效果。
在动机和效果相一致情况下,进行道德评价无论是根据动机还是根据效果,结论是一样的。
但是,由于行为过程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包括主体的知识、才能、经验、意志力、应变力、判断力、反应力等主观条件,社会环境、物质环境、各种偶然机遇等客观条件。
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或不充分具备,那么动机和效果就会出现背离现象,表现为好动机引出不好的效果“好心办坏事”和坏动机反而引出好的效果——“歪打正着效”。
这些情况突出表现在动机与效果的联系上存在着质上不一致、量上不相称、范围上不对应的情形。
当动机和效果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来进行道德评价,对这一问题必须具体分析。
首先,动机在道德评价中应占首要依据的地位。
从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出发,在道德评价中不能偏废任何一方,但在强调两者不可缺一的前提下,我们也不能否认两者在道德评价中有主次轻重之分。
由于动机反映着人的行为整个意志趋向和原初意图,最能体现行为者的品质境界和行为本质,在道德评价中应占首要地位,这体现了道德评价有别于其他评价如效益评价的特殊性。
动机包含了通过行动实现某种效果的愿望,自行动的起点和主观愿望就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出于恶的动机出发的一切行为,都不能被评价为道德行为,无论其效果是否“歪打正着”;而出于完全善的动机,即使由于条件限制造成了结果事与愿违,并不能改变动机为行为事先设置的“希望”实现的效果的
善恶。
但是,动机是一个主观观念形态的东西,本身并不是现实可见的,道德动机好坏优劣是通过行为效果来展现的。
出于弄清行为动机的目的,就必须借助于行为效果。
其次,重视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
对行为者的动机具有检查和验证的作用的效果不是指仅仅一件事、一个行为的效果,而是行为者一系列行为的集合体、行为的全过程即行为整体的效果。
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突出表现在:当行为者发现行为的后果不正常或将不正常时,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尽快重新审核行为方案,寻找出现差错的地方,调整行为方案,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还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当行为的后果明显错误时,行为者是从内心深处感到痛心、愧疚、自责、并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还是对出现的错误满不在乎、毫不介意、抑或一味地替自己辩护、为自己开脱;在今后的实践中,行为者是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力争继续努力,达到预期的好效果,还是好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一如既往,甚至暴露出幸灾乐祸,前一种人一看便知在行为过程中怀有纯正的目的或动机,后一种人无论如何宣称自己行为高尚、动机纯正也不足为据。
同样,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做了一两件好事,并把自己的真实动机深藏起来,但即使如此,他的动机终究会在今后的行为中暴露出来。
效果的检验作用,实际上来源于实践活动,重视效果,实际上就是坚持以社会实践及其效果作为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以保证在道德评价中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总而言之,道德评价的依据是: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在此前提下,视行为的动机为首要依据,但在把握动机时应重视行为效果的检验,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看动机,这样才能对道德行为作出真正公正的评价。
四、道德评价的形式
道德评价一般分为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两种形式,其中社会评论来自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自我评价来自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
这两种评价形式共同作用、互相补充、彼此协调,以达到对人的行为、品质的公正、合理的评价。
,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的密切配合,对于提高个体道德水平,改善社会道德风气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道德的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是道德主体依据自身的道德信念对自己的道德品质、已完成或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