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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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内容提要)

破产法是我国1986年颁布,1988年生效的法律,破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整个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破产制度对于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传统观念、文化、心理等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其局限性和缺陷已显现出来,为贯彻江总书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现行破产法必须完善。本人拟从四个方面阐述对“企业破产法”的肤浅认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第二部分分析企业破产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一是银行损失过大的问题;二是破产对企业职工安置的

问题;三是破产财产变现难的问题。

第三部分说明建立和完善以破产法为主体的企业破产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必然。

第四部分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对现行破产法的修订趋势问题的思考与认识。修订的重点应在八个方面。总之,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阐述,充分说明了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资产实施重组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前提,是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所谓破产,从法律意义上看,就是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抵偿其所欠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的事件。由于我国破产法以商人主义原则为基础,使得破产与企业重组关系更加密切。当社会主义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之后,作为市场经济的“宠儿”——破产法几经风雨几经拷打,终于被世人所承认。根据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破产工作运作还需完善。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现行《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它的颁布对于冲破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不能破产的旧观念,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时,我国还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原理的认识过于直观化,再加上破产法又是当时中国经济改革抓紧挺进,未能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特别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以后,这部《破产法》的局限性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现行破产法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过窄。现行《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这样就将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

2、破产条文过于简单。目前《破产法》只有43条,同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上千条乃至数千条相比,其容量过于单薄,术语使用上也不规范,结构也不尽合理科学,在破产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3、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重视不够。现行破产法,只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但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具体事务实施监督。现行破产法缺乏监督人制度的规定,另外如各国破产法

都有破产犯罪与破产人负责和复权制度的内容,以保障债务人利益,我国现行《破产法》都没有。

4、政府行政参与破产程序的色彩过浓。现行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其后和整顿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这就把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引入了破产程序。

5、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由于破产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案件中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因此现行破产法与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不相一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破产案件中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丰富,使更多的人越来越了解破产法,同时也揭示了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

决的问题,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提出:“规范破产”,也反映出现行破产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不完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改革不相适应。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破产法必须和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二、企业破产的制约因素:

企业破产是关系到结构调整、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劳动就业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实施破产,建立破产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然而,从目前企业破产的现状看,实施破产并建立破产机制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企业破产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使企业难以顺利实施破产,其制约因素主要以下几方面:

1、企业破产使银行损失过大的问题。我国国有企

业最大债权人是国有银行,企业资产的80%以上是银行贷款。企业一旦破产,银行的贷款将遭受重大损失,大量债务难以收回,银行的经营也难以进行,据统计,企业破产时银行贷款的清偿比率一般在10%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为零,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一般也不愿主动申请破产,对破产实行消极对策。银行信贷资金的60—70%来自居民储蓄,银行损失过大将影响银行信誉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2、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破产机制的形成,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与之配套。否则,众多破产企业的职工因失业会大量涌入社会,必然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健全,因此,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问题成了一个重大难题,这是当前制约着我国破产制度普遍实施最大的障碍因素。

3、破产财产变现难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不够健全,资产评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资产拍卖行业刚刚起步,使得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十分困难。从需要变现的资产来看,往往不适应市场需要而难以成交,难以实现预想价值,破产资产不能变现带来的突出的问题是使破产案件中处理时间拖长,这一问题是企业破产的又一障碍。

除以上这些因素外,企业产权不清,担保关系混乱,破产财务难以界定,破产欺诈等问题,也是制约企业实施破产法的障碍因素。

三、完善现行破产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企业破产,在改革大潮的冲击下终于以法律的形式闯入我们的经济生产且已有十四年头,尽管今日人们仍对破产还抱有种种疑虑,但它已在建立企业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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