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是灰色的_生活之树常青_张五常经济思想研究_易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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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
———张五常经济思想研究
易 宪 容
正如科斯所言,传统的经济理论是“黑板经济”,它对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经济现象不是无法合理的解释,就是置之不理(科斯,1994)。

例如,企业为什么存在?或者更准确地说企业为什么是那种结构形式?企业的规模有多大,它的边界在哪里?为什么有经纪人和金融中间机构的存在?除企业之外,为什么还有许多其他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安排,从最简单的日常用品采购到关于就业、保险、产品定货通知、特许证、企业合约等等?在具体的情况下人们是如何作出自己合约选择,为什么某些合约形式比其他合约形式更为常见?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中,权利规则又如何设定,其设定对经济运行有怎么样的影响?对于这些问题,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创立以前,传统经济理论不能给出合理的答案。

然而新制度经济的理论对上面提出的问题给予自己解释,因他们的研究完全建立在生活中案例的实证分析上。

张五常与科斯一样对案例的实证分析好之成癖。

要了解玉石市场的运作,张五常曾在广东道卖玉;在美国研究原油市场价格时,张五常曾到油田及炼油厂调查了好几个月;在华盛顿州研究蜜蜂采蜜及替果树传授花粉的交易时,果园及养蜂厂也是张五常常去的地方,后来发表了《蜜蜂的寓言》一文,使张五常无意间成了半个蜜蜂及果树专家;为了证实价格分歧理论,张五常也曾在年宵夜香港街头卖桔等等。

张五常的理论基本上都是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引伸出的结论。

正如他自己所言,理论如经不起实践的考验,是很难站得住的。

(张五常,1984)可以说,张五常的文章和著作基本上是一个个的案例实证分析,无论是分成租佃制、公海渔业、香港租务管制、婚姻合约,还是座位定价、商业秘密、发明专利等都是如此(张五常, 2001B)。

因此张五常的经济研究基本上从实证出发而引申出独创性的理论。

以下仅是荦荦大端对张五常的经济理论独创性的方面作一点概括。

一、创立新佃农理论①
张五常《佃农理论》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其重要性越来越大,②它不仅成了现代合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Allen,D.W.and Lueck,D,1995),而且《经济解释》中在期刊上发表的两篇文章也成了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Medema,1995)。

《佃农理论》主要是以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对分成租佃制作出了新解释,推翻了以往的传统理论,建立了“新佃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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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张五常,2001A)。

对于分成租佃问题,古典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及新古典经济学家(如马歇尔)都有所关注,但是以往的佃农理论通常以下述假定为基础:各种生产要素都是均质的,所有相关信息都可无偿获得,因此,佃农在分成租佃制下,劳动者的劳动收益都会小于其边际产出,这种制度安排自然是低效率或无效率了。

但是,我们要问,一种低效率或无效率的制度安排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或久盛不衰?人们为什么不创立新的制度安排来取代之?带着这个疑惑,张五常研究了中国30年代的土地租佃制及台湾50年代的土地改革,并从中引申出一般性的理论。

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不同的合约安排其效率相同。

在张五常看来,以往的理论之所以不能解释活生生的现实的经济现象,问题在于以往理论的前提没有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因此如果我们的分析是建立在自由市场中私人产权约束条件下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前提上的,在资源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条件下,每一个合约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受或拒绝通过协商达成的分成合约条款,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分成租佃制的另外一番景象。

因为,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的观点只是人们的一种错觉。

在私人产权与零交易费用的条件下,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雇佣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土地所有者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

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只要人们在合约选择的过程中不存在交易费用,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

在此假设前提下,张五常对分成租佃作了几何上的解释和数学上的证明,并求得在均衡状态时,每单位耕地面积的地租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而这一结果与定额地租合约下的条件是相一致的。

同时,可以求得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品等于工资率,这一结果与工资合约下的均衡条件是相一致的。

因此,张五常据此推断,在私有产权限制之财富极大的前提下,不论地主自耕、雇人生产、分租或定租的土地耕作情况,其资源配置的效率都是一样的。

这就是新佃农理论的基本实质。

2.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不同合约安排其效率不同。

在上面的讨论中,张五常关注的是以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的情况,从而推衍出的佃农理论表明,在私人产权的约束条件下,各种土地合约安排的经济效率是一样的。

但是,在现实的经济世界中,交易成本无所不在。

在同样的竞争约束条件下,为什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约安排?或为什么在同样的私人产权制度下,人们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由此,张五常在交易成本不为零和风险规避的基础上,提出一种选择理论分析方法,以便解释经济生活中所观察到的合约行为。

张五常认为,如果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使用一个以上的资源所有者的生产资源来提高生产效率的话,那么,就会产生一份把这些资源结合起来使用的合约。

合约的形成包括以某种形式部分转让产权,例如出租、雇佣或抵押。

产权的这种转让,以及在生产中各种投入要素的相互协调,都是要花费成本的,其中包括商定和执行合约条款的成本。

因此,对于为何存在不同类型的合约安排,至少可以举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存在着自然风险,我们在此把自然风险定义为自然或现实世界的状况对产品价值的方差(或标准差)所起的作用。

③给定预期的产出(合约当事人的总收入)为一个非零方差,不同的合约安排便允许在不同的合约当事人之间有不同的收入方差分布。

在规避风险的假定下,如果合约当事人规避风险的成本低于从所规避的风险中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人就会试图规避风险。

他规避风险的方式是多
种多样的:可以是搜寻有关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是不容易获得的,即使付了极高的成本也是如此);可以是进行投资时,选择风险较小的期权交易(其中包括资产组合的多样化),也可以是在各种安排之间进行选择,把他的风险负担分散给其他人,例如保险和各种合约安排。

二是每一种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不同。

交易成本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投入与产出的物理属性不同,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同,是因为不同的合约条款要求在合约的执行与合约的谈判中付出不同的努力。

可见,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从分散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

而对于任何一种资源,都会有许多人展开竞争以获得拥有它的权利。

每一个潜在的买者或使用者不仅在某种程度上了解这种资源的各种用途,而且还了解与这种资源赖以进入生产过程的不同合约安排有关的交易成本。

假设没有市场竞争性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问题,该资源将会落入能使资源的利用产生最高价值的所有者手中。

因此,在市场上的竞争,所有权的竞争与所有权的可转让性,对合约行为起到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一,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且产权的可转让性确保了最有价值的知识得到利用。

第二,潜在的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以及资源的所有者转让使用他的资源权利的能力,降低了执行合约条款的成本。

这是因为相互竞争的当事人将能有效地提出或接受相同的合约条款。

简言之,市场上的竞争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订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

如果人们确定了交易成本,那么合约安排的选择也就确定了。

也就是说,在增加了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有效的资源配置要求每一种资源用在价值最高的选择上。

不过,因为交易成本还取决于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但是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想当然地设定了法律机关的一定的执法水平。

如果人们要问:如果政府改变实施法律的努力程度,合约的选择会出现什么情况?在什么程度上这些努力与帕累托最优条件相一致?一套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市场的运作相一致?③
关于这点,张五常在《佃农理论》后几章讨论很多,但人们对此鲜有关注。

二、对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创新
1967年,张五常到芝加哥大学去做研究。

他去访问科斯时,告诉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主旨是“合约的局限条件”。

科斯站起来说“到底有人明白我了!”可见,张五常对新制度经济学或科斯的《企业的性质》的深入理解。

可以说,张五常的整个理论基点就是对合约的局限条件的研究,就是关于产权界定及交易费用如何对签订合约的影响的研究。

科斯要回答的问题是:在私人产权界定清楚、产权转让自由的制度中,为什么工人会自愿地服从企业代理人的指令,而不到市场上去亲自向顾客出售他们自己的产品或劳务?而科斯的答案是,在市场价格机制运作中是存在成本的,特别是“发现价格”的成本存在。

张五常按照科斯的思路研究了大量的件工合约,指出了科斯原创性的思想本质上是正确的。

即对于某种性质复杂的产品由于度量成本和信息成本的存在,度量代理人投入定价的成本通常要低于度量其产出定价的成本。

但是,对代理人的定价并没有像度量某种产品价格那样具有获得更多信息的通道。

因此,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合约安排之间的选择依赖于在代理人217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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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中节约的交易成本是否能够大于补偿某些信息缺乏的损失。

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是投入要素所有者的全部贡献,还是合作者的全部劳务都能够以价格方式来分离,并通过按度量相应于每一部分的贡献的不同性质出售给消费者。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是相一致的,两者的区分也是没有必要的。

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发现价格成本是昂贵的。

减少发现价格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宁可是用某种活动的方式来代替,而不是对活动直接定价。

企业也就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

如果行为监督与定价是不需要成本的,那么企业将无必要存在,社会产出的价值将会最大化。

但是,张五常认为,科斯主张“企业代替市场”的观点是不完全的。

就像件工合约研究所表明的那样,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通常并不是那样容易分辨出的。

因此人们在交易中对合约安排的选择只是一种合约安排代替另一种合约安排,而不是一种企业代替一种市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私人产权制度下,一种企业组织制度的安排就是一种合约安排的形式,企业组织的选择本质上就是合约的选择。

因此,一个企业组织的识别既不可以也没有必要。

张五常认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约安排来组织的。

几乎每一个人或一个组织都是一个合约者,一个再合约者,一个再再合约者。

不同的合约安排,无论是文字合约还是口头合约,都表明了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是怎样组织和怎样安排的(Lars Werin,1992)。

合约安排的选择也就决定了交易费用的高低,决定了社会经济发展快慢及资源配置的效率。

这样合约安排的含义已泛化为制度安排的意蕴。

三、对现代产权理论的贡献
在芝加哥大学期间,张五常曾与科斯就《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多次进行富有启发性的讨论。

张五常曾以他那敏锐的眼光和超人的悟性指出了这篇文章前所未有的划时代意义。

这是当时连科斯本人也未曾意识到的。

张五常自60年代以来,在产权的界定、合约的安排、交易费用理论方面所做的工作卓有成效。

按照科斯的理论,企业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即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没有效率,企业可以把外部性内在化。

同理,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可以被替代,政府替代市场也就自然了。

这就是科斯理论的缺陷。

针对科斯的缺陷,以及所谓的“外部性”问题,张五常曾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实证研究。

他曾从公海渔业入手,研究多种外在性的效果;他也曾前往华盛顿州的果园和养蜂场,调查外部性效果存在的真实性;他曾专注地观察过穿稻田而过的火车对稻田收益的影响,提出产权经济学中著名的“火车与飞鸟”的案例,并用各种案例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实证研究,指出了“外部性”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概念,因为人们忽略了合约是结构性的,而所谓“外部性”,只不过是人们没有想到合约的结构性可以包罗万象。

而合约的结构又取决于交易费用。

张五常认为,在所有的商品交易中都存在两种交易费用,一种是事前的,一种是事后的,所谓外部性问题实际是这两种交易费用之间的冲突问题。

前一类交易费用增加,可能会使后一类交易费用减少。

例如,工资合约会产生工人“卸责”造成的事后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类似产品市场上的外部效果。

要减少这类事后的交易费用,必须增加事前的监督费用。

两种交易费用的冲突与在产品市场上的类似冲突大同小异。

要减少事前的交易费用必须明确界定产权。

同时,事前使产权界定清楚,是降低事后交易费
用的前提。

如果因为事前界定产权的费用过高而放弃使其明确的努力,则会带来较高的事后交易费用。

事后过高的交易费用的出现,常常被人们称为或被人们误认为是市场的缺陷或市场失灵,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同时,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是事前产权界定不清的结果,因此外部性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化。

当企业用劳动力市场替代中间产品市场时,劳动力市场上的外部性会代替中间产品市场的外部性。

因此,企业外部性内在化的论点不成立。

张五常对于产权理论的贡献还表现在他对产权结构的分类上。

在张五常看来,在标准的经济分析中,把产权状况视为既定的前提。

但是,由于产权是由选择决定的,就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即与潜在的交易成本约束条件可能不相一致或相冲突。

也就是说,导致特定的产权结构的交易成本,可能与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分析中暗含的交易成本不相一致。

因此,不同的产权结构之所以会以现有的方式存在,这在于它包括的约束条件不同。

例如,“公共”产权节省了类似于私有产权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但是,与公共产权相联系的租值消散又意味着,其他类型的交易成本较高。

私有财产几乎不会出现租值消散,但是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可能是某些社会承受不起的奢侈品。

因此,根据不同的约束条件,张五常认为人类只有三种类型的产权安排(张五常,1985)。

一种是以界定私有财产为约束竞争行为的规则。

它具有专门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把财产转让给所有者认为合适的任何人的排他性的权利。

在这种局限条件下,业主有权决定私产的使用。

有权禁止外人闯入,有权将生产的收入归为自己所有,也有权将产权转让与出售。

以私产约束竞争行为的一个特点,就是权利大小是在资源或物质本身上界定或限制的。

竞争者要获得私产的使用权,就要付使用费,并以付费高低为竞争胜负的准则。

因此,界定私人产权是市场运作的前提。

在产权集合的另一端是公共产权,或看上去的公共产权。

如果一种财产真正是“公共的”,即可以自由地竞争使用,并且对竞争者的人数不加限制,那么,竞争将使这一公共财产的租值降为零。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这种的公共财产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几乎是找不到的。


适者生存意味着必须采用某些安排来减少租值消散。

如果把私有产权排除在外,那么,一般只有两种的产权安排来减少租值消散。

这些安排中的第一种是,不按财产来界定权利,而是按等级地位来界定个人的权利。

其一种情况是,在一个由私有者持有的资源构成的组织中建立起等级制,私有者有权退出组织,也有权不参加组织;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废除了私有产权而出现等级制。

在计划体制下,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都不是通过自由竞争使用公共产权来决定的。

那将意味着大规模的租值消散和所有的人都挨饿。

确切地说,经济活动是受各级同志或官员的等级制决定的。

这种安排是一种“超级企业”,超级得人们没有选择是否参加的自由。

此种安排虽然似乎是无效率的,但此安排是在没有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共同努力减少租值消散的结果。

在没有健全的私有产权情况下,还有另一种减少租值消散的一般方式。

争夺资源使用权的竞争可以不用等级制来控制,而是由大规模的管制和颁发许可证来控制。

这里也有许多有趣的含义。

但与制度形成相关的一个含义是,管制和许可证制度与日常的腐败形影相随。

腐败的权力甚至可以清楚地界定和排他性地限定。

一个政府官员可能负责管制妇女手提包的进口,另一个管制酒类的进口,再有一个管制外汇。

如果腐败的权力被界定,腐败就会成为一种制度,使得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遥遥无期,如印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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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正式制度规则的研究
谈到非正式制度规则的影响与作用,人们一般会想到诺斯,因为诺斯就这方面的系统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其实,早在诺斯注意这个问题之前,张五常就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1972年英国《皇家经济学季刊》刊出了张五常的《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一文(张五常,2001B)。

该文认为,婚姻作为丈夫和妻子之间权利执行和转移的一种合约形式,是文明史上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它在历史上不仅是由市场自由地决定的,而且还牵涉到多个方面的决定和纷繁的价值观念。

迄今为止一向被视为纯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现象,应该给予经济学的合理解释。

张五常认为,婚姻合约作为财富极大化的结果,在追求财富极大化的过程中,当事人进行决策时处于四组可识别的约束条件下:(1)现有的家庭财产权利,包括禀赋、市场和生产机会;(2)假设的抚养孩子中的非奴隶条件;(3)执行和转移子女权利的成本。

(4)习惯的作用与影响。

而这些约束条件完全可以根据传统中国经验的事实背景来检验。

这里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张五常如何理解第四个约束条件下的财富极大化的。

张五常认为,在经济生活中,习惯的约束条件通常容易被人们忽视,因而也就不能解开许多经济学之谜。

而所谓“习惯”可定义为一组一般并不用协商的规范来约束某类个人行为的隐性的社会规则。

在中国的传统中,如果人们违反那些习惯规则,就要受到某种方式惩罚。

张五常研究表明,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惩罚可以由法庭来实施、由掌权的家长来实施,或者由社会通过降低违反者其他收益来实施。

而社会习惯之形成是由于它们有助于降低界定和转移产权的成本。

这一点完全可以在表明习惯在界定和执行中国传统家庭产权中的相关性中得到证明。

而习惯在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它又是与中国特定的家庭结构相关的。

在中国,除了曾经是“奴隶”的家长以外,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具有不同自由程度的奴隶。

他们具有不同的决策和取得收入的权利。

这种复杂性部分地源自逐渐形成的继承制度和有关的年长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每一个人都逐步地但以不同速度地获得自由,每一个人都允许享有不同方面的权利。

现在一个家庭的总实际收入要根据每个人拥有的行为权利而在所有成员之间分享。

这样,在所有家庭成员中间界定和执行权利就变得成本很大。

这时,作为习惯的年长原则和血亲原则就决定了个人的权利界定,从而减少了对权利争夺的冲突与讨价还价的成本。

道德准则和习惯的应用并不必然是执行个人的产权的最便宜的方式。

中国的这种做法在奴隶经济中是看不到的。

但是,只要在一个家庭中存在非货币和非奴隶因素,在中国看到的做法可能是很有效率的。

可以说,张五常30年之前的这些创见尽管现在早已一般化和广为人知,但是如果我们整理一下这些思想演进轨迹,张五常的影响与贡献自然呈现之,而这点目前人们很少注意到。

五、中国经济制度分析的第一人
制度经济学虽然可以上溯到美国的凡勃伦、康芒斯,但是在科斯看来,美国的制度经济学“除了一堆需要理论来整理不然就只能一把火烧掉的描述性材料外,没有任何东西留传下来。

”(科斯,1994)因此,一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或现代新制度经济学应该以科斯的《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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