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管理方案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管理办法

(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的管理,规范制氢用氢

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空气象观测站水电解制氢、氢气储存、

氢气瓶充装、氢气瓶运输、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用氢等。

二、

高空气象观测制氢用氢人员

第三条

从事水电解制氢操作人员,须进行水电解制氢相关知识

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了解水电解制氢设备的基本原理、结构和性能,掌握制氢用氢安全操作技术。上岗前须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要求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

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用氢人员应当按照《常规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规范》的要求,持有高空气象观测岗位证书上岗。

第六条制氢用氢人员、设备保障维修人员上岗时必须配备防静电服装、防静电鞋、防碱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条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气象业务氢气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操作规程要求操作、运行和维护制氢设备。

三、制氢设施和场地安全

第八条水电解制氢室的设计必须符合《高空气象台站水电解制氢建设要求》和《气象业务氢气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所有设计和建设文件、图纸、设备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台站档案保存。

第九条新建制氢室、储氢室、充球室,应当符合《常规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规范》对高空气象观测站制(储、用)氢的要求。第十条探空平衡器、工作台面、储氢设施、汇流排等应具备良好的接地和防静电设施,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每年定期检查一次防静电接地的有效性,确保接地牢固可靠。

第十一条储氢罐安全阀排气管、充球排气管等氢气出口处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第十二条制氢室、储氢室、储存氢气瓶的房间必须安装氢气泄漏监测系统,监测设备在氢气泄漏时能够以声、光、手机短信等方式报警。

第十三条制氢用氢场地内,严禁烟火。

四、水电解制氢设备安装

第十四条制氢设备在安装前,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向高空气象观测站移交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储氢罐等压力容器生产厂家应当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之5.1条(4)款规定,向高空气象观测站提供安装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所有仪表、安全阀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水电解制氢设备的储氢罐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在施工前须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等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六条水电解制氢设备(包括储氢罐等压力容器)的安装,按照《气象业务氢气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水电解制氢设备的储氢罐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高空气象观测站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

第十八条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水电解制氢设备在正式投入使用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组织对制氢设施、场地、人员资质、防雷和防静电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制氢生产过程安全控制

第十九条高空气象观测站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制氢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突发事件处理措施或预案,落实相关责任人,并张贴上墙。

第二十条高空气象观测站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制氢用氢设备自查,将日常使用、定期检验、维修和定期自查情况填写到相应的记录表中(见附件二)。自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对易损、易老化部件要定期更换。自查要由两个以上制氢员或至少一个以上用氢人员一起进行。

第二十一条压力容器(储氢罐、充装气瓶、化学制氢缸)应当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第7条的要求定期检验,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氢气纯度分析仪器、报警仪表、安全阀等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第二十三条制氢用氢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按制氢用氢突发事件处理措施或预案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制氢用氢业务自查、互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按照要求组织所辖高空气象观测站制氢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六、氢气储存及运输

第二十五条使用气瓶充装氢气须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方可从事氢气充装活动。

第二十六条气瓶的储存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象业务氢气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储存氢气的房间(场所)要满足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气瓶的运输要由具备道路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并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

第二十八条搬运储氢瓶时应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避免暴晒,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运输或存放。充满氢气的气瓶不得在城市的繁华市区白天运输或在人员密集地方停靠。

七、高空气象观测站用氢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高空气象观测站的用氢场所应划定安全区域,制作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安全区域。

第三十条高空气象观测人员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无线通讯设备,禁止穿化纤工作服、绝缘鞋、有铁钉或铁掌的鞋进入涉氢场所。制氢用氢人员在工作前应通过触摸接地体等方式释放人体和衣服上的静电。

第三十一条使用储氢瓶的台站要有消除气瓶静电的措施,气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