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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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

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宁波市发布了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甬政办发〔2014〕22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

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各区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于申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二、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微企业在2015年1月6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其中超过100人企业达到5%以上),且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10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3)(其中科技型企业需所在园区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季末次月5个工作日之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并在贴息经费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认定条件

1.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2.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所需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2.职工花名册(需注明新增人员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

(四)认定要求

人员认定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主要核实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2015年1月6日以后到工商注册在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在同一家企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6000元。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企业申报表》(见附件5);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个人申报表》(见附件6);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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