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初始分配及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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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初始分配及经济学分析

田魏玲1,刁志成2

1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2钟山学院经济系,江苏南京(210000)

E-mail:tian0109@

摘 要:水权初始分配的过程也就是水权清晰界定的过程,实现初始分配不仅有利于保障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最重要的是为水权交易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前提。通过分析产权经济学中产权明晰界定及安排的重要性,分析我国“水权模糊”现状所导致的后果,阐明水权清晰界定的必要性,据此探讨水权初始分配的指导理论及解决实践中分配原则、对象、方法等操作性问题。开展水权的初始分配有利于提高水资源配置利用效率,为水权市场化奠定基础。

关键词:水权,产权,产权界定,初始分配

1.引言

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生命的基本物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具有“资源的资源”之誉的水资源,对于其他资源而言,是基础性资源,既是“生命之源”,又是“经济之母”。[1]

目前在我国,学者们对水权的研究大多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水权的概念及性质进行研究,在这一领域水权本身的定义尚无定论,而且在研究中过分注重把玩学术概念,显得空泛。第二,国内首例跨城市水权交易(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众多的学者纷纷转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市场的研究。笔者认为,在水权的初始分配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在积极的讨论如何构建二级市场,显得本末倒置。在水权研究中,的确存在诸多的难点,而难点中的难点则可谓水权产权的不明晰,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水资源逐步市场化的瓶颈。明晰水权,实现水资源的初始分配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2.我国水资源“公地”特点分析

产权是法学和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由于物的存在及其使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相互的行为关系,是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的行为规范。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交换的实质不是物品、劳务的交换,而是一组权利的交换。正如德姆塞茨所说:“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常常附着在一种有行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物品的价值。”[2]既然交易是产权的交易,那么如果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就无法进行交易;一个人不能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进行交易,也不能用自己的东西去换取不知道属于谁,换到手后随时失去的东西。 [3]产权不明确,一方面造成交易对象生产的无效率,如果一个人生产的产品不能归自己所有,或随时可能被他人夺走,那人们也就没有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也会阻碍交易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缩小。

水权,即为水资源产权。当代西方经济学者一般均是从某一角度根据特定的研究需要和特殊理解来对其定义,更侧重于强调产权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其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是可以进行平等交易的权利。

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水权,是一种公共产权,其含义指水资源被

某一特定群体共同拥有,但区别于开放利用的公共财产,群体内存在某一种资源利用的规则,并设立公共管理机构对资源实施权属管理,其是一个权利束。水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水权的一些特性,譬如,水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水权具有非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约束的水权具有无限的排他性,但从实践上来看,国家对水资源拥有的产权流于形式。水资源的公共性也直接决定了水权具有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性效应,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的活动给另一方带来好处或损失,这种附带形成的后果,另一方作为受益者也得不会支付报酬,作为受害者也得不到补偿。此类受益或受损,都不由发生作用的双方承担。水权具有一定的外部性,既有积极的外部经济性,也有消极的损失。

我国目前水权制度的现状是“水权模糊”,实质上是指水权的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水权模糊所导致的后果与水权的特征有着一定的联系。其一,水权公有以致每个人对水资源都具有相同的使用、开发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如果不存在限制条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进入”而无须付任何成本,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其二,水权无排他性,对于各级地方来说,用水不仅是免费的,甚至取水越多,收益越多,存在过度引水的激励,这样就导致了相邻用水的矛盾,公有的水资源就成为一个大家不吃白不吃的蛋糕,成了哈丁教授笔下的“公地”[4]了。其三,水资源不可以进入市场,不存在经济上的激励,导致了地方水资源的极度浪费,水资源的经济效益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水权制度建立的关键是水权产权的清晰,正如科斯所说:“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如何使水权这一公共产权向私有产权转变?如何使水权可以具备条件真正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水权的初始分配,通过水权初始分配,使水权得以清晰界定,实现产权的高效率运作。

3.产权界定与水权初始分配理论探讨

从西方国家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来看,大体上经历了公有产权向私有产权转变的过程,我国目前可以说是基于行政手段的公有水权制度,水权的行使效率还很低,使水权由公有产权到私有产权的转变过程也就是产权的初始分配的过程。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未来水权制度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必须在建立水权制度的初期加以解决。

产权的界定有三种方式:其一,由市场交易来界定产权;其二,由企业来界定产权;其三,通过政府来界定产权。 [5]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且不存在水权市场,产权的初始分配只能由政府来进行配置的。

政府如何对水资源进行初始分配,主要应该从水权分配的原则、对象、分配指标公式等方面来进行。

3.1水权初始分配的原则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水权的初始分配应优先考虑人类生存和基本用水需求;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尊重用水的传统现状; [6]向经济发展重点行业适当倾斜,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留有充分的可调节余地,供必要时进行调节。以上这些原则,水资源配置中要优先考虑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维系生态系统、保障社会稳定等公益性领域的基本用水需求;可持续开发利用;留有余量原则是为大家所公认的。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水权的初始分配应兼顾公平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

首先应为公平原则。从科斯第二定理我们知道,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资源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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