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初始分配及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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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初始分配及经济学分析
田魏玲1,刁志成2
1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2钟山学院经济系,江苏南京(210000)
E-mail:tian0109@
摘 要:水权初始分配的过程也就是水权清晰界定的过程,实现初始分配不仅有利于保障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最重要的是为水权交易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通过分析产权经济学中产权明晰界定及安排的重要性,分析我国“水权模糊”现状所导致的后果,阐明水权清晰界定的必要性,据此探讨水权初始分配的指导理论及解决实践中分配原则、对象、方法等操作性问题。

开展水权的初始分配有利于提高水资源配置利用效率,为水权市场化奠定基础。

关键词:水权,产权,产权界定,初始分配
1.引言
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生命的基本物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

具有“资源的资源”之誉的水资源,对于其他资源而言,是基础性资源,既是“生命之源”,又是“经济之母”。

[1]
目前在我国,学者们对水权的研究大多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水权的概念及性质进行研究,在这一领域水权本身的定义尚无定论,而且在研究中过分注重把玩学术概念,显得空泛。

第二,国内首例跨城市水权交易(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众多的学者纷纷转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市场的研究。

笔者认为,在水权的初始分配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在积极的讨论如何构建二级市场,显得本末倒置。

在水权研究中,的确存在诸多的难点,而难点中的难点则可谓水权产权的不明晰,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水资源逐步市场化的瓶颈。

明晰水权,实现水资源的初始分配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2.我国水资源“公地”特点分析
产权是法学和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由于物的存在及其使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相互的行为关系,是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

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的行为规范。

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交换的实质不是物品、劳务的交换,而是一组权利的交换。

正如德姆塞茨所说:“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

权利常常附着在一种有行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物品的价值。

”[2]既然交易是产权的交易,那么如果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就无法进行交易;一个人不能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进行交易,也不能用自己的东西去换取不知道属于谁,换到手后随时失去的东西。

[3]产权不明确,一方面造成交易对象生产的无效率,如果一个人生产的产品不能归自己所有,或随时可能被他人夺走,那人们也就没有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也会阻碍交易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缩小。

水权,即为水资源产权。

当代西方经济学者一般均是从某一角度根据特定的研究需要和特殊理解来对其定义,更侧重于强调产权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其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是可以进行平等交易的权利。

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

水权,是一种公共产权,其含义指水资源被
某一特定群体共同拥有,但区别于开放利用的公共财产,群体内存在某一种资源利用的规则,并设立公共管理机构对资源实施权属管理,其是一个权利束。

水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水权的一些特性,譬如,水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水权具有非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约束的水权具有无限的排他性,但从实践上来看,国家对水资源拥有的产权流于形式。

水资源的公共性也直接决定了水权具有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性效应,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的活动给另一方带来好处或损失,这种附带形成的后果,另一方作为受益者也得不会支付报酬,作为受害者也得不到补偿。

此类受益或受损,都不由发生作用的双方承担。

水权具有一定的外部性,既有积极的外部经济性,也有消极的损失。

我国目前水权制度的现状是“水权模糊”,实质上是指水权的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水权模糊所导致的后果与水权的特征有着一定的联系。

其一,水权公有以致每个人对水资源都具有相同的使用、开发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如果不存在限制条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进入”而无须付任何成本,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

其二,水权无排他性,对于各级地方来说,用水不仅是免费的,甚至取水越多,收益越多,存在过度引水的激励,这样就导致了相邻用水的矛盾,公有的水资源就成为一个大家不吃白不吃的蛋糕,成了哈丁教授笔下的“公地”[4]了。

其三,水资源不可以进入市场,不存在经济上的激励,导致了地方水资源的极度浪费,水资源的经济效益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水权制度建立的关键是水权产权的清晰,正如科斯所说:“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

”如何使水权这一公共产权向私有产权转变?如何使水权可以具备条件真正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水权的初始分配,通过水权初始分配,使水权得以清晰界定,实现产权的高效率运作。

3.产权界定与水权初始分配理论探讨
从西方国家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来看,大体上经历了公有产权向私有产权转变的过程,我国目前可以说是基于行政手段的公有水权制度,水权的行使效率还很低,使水权由公有产权到私有产权的转变过程也就是产权的初始分配的过程。

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未来水权制度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必须在建立水权制度的初期加以解决。

产权的界定有三种方式:其一,由市场交易来界定产权;其二,由企业来界定产权;其三,通过政府来界定产权。

[5]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且不存在水权市场,产权的初始分配只能由政府来进行配置的。

政府如何对水资源进行初始分配,主要应该从水权分配的原则、对象、分配指标公式等方面来进行。

3.1水权初始分配的原则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水权的初始分配应优先考虑人类生存和基本用水需求;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尊重用水的传统现状; [6]向经济发展重点行业适当倾斜,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留有充分的可调节余地,供必要时进行调节。

以上这些原则,水资源配置中要优先考虑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维系生态系统、保障社会稳定等公益性领域的基本用水需求;可持续开发利用;留有余量原则是为大家所公认的。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水权的初始分配应兼顾公平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

首先应为公平原则。

从科斯第二定理我们知道,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资源不同的
初始配置会产生不同的效率。

产权的初始配置之所以对效率产生影响,主要在于它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水资源的初始分配中,笔者认为应以公平优先。

水权的初始分配从本质上是一个公平问题。

这是由水资源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因为水资源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而且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条件以及维持正常的生态环境的必要的物质基础,因此,水资源的配置首先要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必须考虑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以及原使用者的权利,必须建立在社会基本需要、特别是贫困家庭需求以及过去用水和将来发展的综合考虑的基础上。

水资源综合规划中的水资源分配,首先是省际间、地区间的水资源分配,是建立初始水权的基础性配置,因此要坚持公平合理。

要转变以往采用的需求预测加供给能力的水量分配模式,坚持在区域间公平配置水资源。

笔者认为在省际间水资源分配不能简单的以需求预测为依据,而应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区的人口、土地、经济结构、产水条件、用水现状、生态以及水文化等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分配水资源。

作为水资源的初始分配,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性的原则,这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才能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的地区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水权以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

如果水权的初始分配不公平,必将引发相关利益群体之间旷日持久的纠纷与摩擦,加大水权交易的交易成本,严重时可能导致水权的界定无效或者不能达成水权交易。

水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直接影响着水权制度的效率。

其次是重视效率原则。

水资源在现实社会中已经成为“稀缺”的经济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的分配,必须追求效率。

在满足公平性的前提下,把水资源优先配置到经济效益好的地区。

但是重视效率原则一般不应适用于省际间、地区间的水资源初始分配,而是适用于地方在获得国家分配的水资源使用权后对用水行业的二次分配。

在省际间、地区间进行水资源分配过程中,是不是把效率原则放在首位?笔者认为效率不仅包括了经济、社会、生态等各种效率,其在省际间、地区间很难进行统一的度量;而且我们知道各个地方的经济结构是一个历史形成的过程,很难讲以工业为主的省的用水效率高(如果仅仅以单方水产出的GDP计算),而以农业为主的省用水效率就低,以工业为主的省就可以获得比农业为主的省在水资源分配上的优先权。

用水行业之间的二次分配则不同,在用水行业之间要鼓励通过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创造更多的价值。

因此必须建立各行业合乎现代发展水平的用水定额,作为行业间水资源分配的基础。

对于节水水平高的行业,应该优先获得用水权;对于通过节水获得富余水权的,鼓励通过水权交易市场进行水权转让,获得合法收益。

3.2 水权初始分配的对象
水权初始配置之前,应该先分析水资源的需求结构,进而确定那些水资源需要进行配置。

水资源需求可以分为基本需求、生态系统需求和经济需求三种。

[7]基本需求是指公民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必须的水量,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用水需求也作为人权的范畴由政府保障,这部分需求必须无条件满足,不能通过市场解决,每个地区按人口计算的水资源基本需求在水资源配置中必须优先满足,这是公民生存权的满足,也正是公平性的体现;生态系统需求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而必须的水资源量,是一种非排它性的公共物品,应由政府负责提供;经济需求是指工业需水、农业需水等多样化用水。

对于取自大自然的,仍然可以作为“免费品”的,包括作为家庭生活、畜禽用水和其他少量用水的,无需配给水权,也无经济问题;对于既满足非排他性又满足非竞争性这两个属性的所谓“纯公共品”,如空中水等,更无需配给水权。

以前那种把水作为“纯公共品”的地位现在也发生了动摇,在实际生活中,非竞争性的程度会发生变化,水不是纯粹的公共品了。

根据水的公共品的属性的具体情况配置水权,可排他但非竞争性的公共品如自来水,用水要收取水费,非排他但具竞争性的如临时性抽水灌溉或修复环境,是难以设置足够的机构来监控的,因这样做社会成本太高,不利于抗旱或保护环境;但在干旱季节当然会影响第三人用水,于是会出现过载,可考虑采用允许临时性取水的一种权利。

对这些非纯公共品,当排他不可能或不经济时无需设置水权。

对既满足“排他性”与“竞争性”这两个属性的所谓私人品,如工农业等多样化生产用水,则完全需要配置水权。

(见表1)
表1 水的公共属性分析
水的公共品属性分类
非竞争性竞争性
非排他
性纯公共品,如空中水,湿润地区地表水,浅层
地下水(非高峰期或非干旱季节用水,相邻流
域无调水要求时)
湿润地区高峰期或干旱季节用水,暂时性恢复
环境及生态用水等
排他性自来水,经大型可调续工程措施提供的城乡居
民生活用水等(未过载时)私人品,如工农业生产用水及其他多样化用水,湿润地区深层地下水,干旱地区或干旱季节可
供水资源
3.3 水权初始分配指标确定
主要包括:ⅰ现状用水量。

现状用水量基于目前的用水户和实际的用水量。

其可以使用多年平均取水量指标表示。

ⅱ理论用水量。

理论用水量基于目前的用水户和理论的用水量。

理论用水量主要是从用水定额的角度来反映水权,理论用水量可以采用多年平均理论用水量指标,多年平均理论用水量可通过修正多年平均取水量指标获得,即将用水户的实际取水量代之以用水定额。

ⅲ水源依赖程度。

水源依赖程度主要包括地区流域内地下水丰富程度、降水丰富程度、地区内其他流域水资源、地区内现有主水资源的开发程度、其他水源的开发利用难度等因素。

水源依赖程度可以采用其他水源稀缺指数指标来表示。

ⅳ水量贡献。

水量贡献主要是考虑水源地优先原则。

水量的计算,按照水文统计确定,主要是该区域的多年平均径流水资源量。

ⅴ投资贡献。

可以采用历史累计投资额指标表示。

ⅵ上游优先。

主要是考虑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上游地区自然拥有较强的对水源的控制能力。

针对上游优先因素可以建立上游优先指数指标,指数可以以河流最下游的区域为基础,对上游区域进行赋值,赋值大小主要参照上游区域对水资源的控制能力。

ⅶ政策倾斜。

政策倾斜主要是考虑国家对地区开发的大政方针,包括地区开发水资源政策倾斜、建立水土保持基金的需要、重要灌区的保护和发展、贫困地区的投资承受和公众支付能力等因素。

针对上述因素可以建立相应指标:地区开发倾斜指数、水土保持倾斜指数、灌区发展指数、贫困地区倾斜指数。

ⅷ其他修正因素。

包括现状用水公平修正因子(用水定额因素以外的对用水不公平进行修正,主要是灌区发展面积)地区重要性修正因子(政治经济在国家中的地位)等。

某地区取水权比例是关于各因素的函数,即某地区用水比例=f(现状用水量比例,理论用水量比例,水源依赖权重,投资贡献比例,水量贡献比例,政策倾斜权重,上游优先权重,其他修正权重)
水权分配公式:
某地区水资源分配比例=∑[第k因素的权重×第k因素条件下某地区在全河流所占比
重(将指标值归一化)]
4.结语
水权初始分配是现代水权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水权,即为水资源产权,从经济学意义来讲,明晰产权是使产权高效率运作的前提。

因此,清晰的界定产权至关重要。

水权初始分配初步界定了产权。

现代水权制度是建立在现代经济管理体制上的一种水资源调配机制,是以满足社会、经济和环境需要为目的的。

水权要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效率的配置,有待于立法的确立和保障;有待于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完善;有待于水权市场的构建。

只有使水资源经过市场的再分配,进入交易市场,才能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余跃军,高立红.《〈水法〉中的水资源保护制度研究》[G]//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P30。

[2][美]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D]//《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P96。

[3]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D],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P29。

[4]蔡继明.《微观经济学》[M],人民出版社.2002:P433。

[5]张维,胡继连.《水权市场构建与运作体系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P60-64。

[6]刘斌.《浅议初始水权的界定》[J],《水利发展研究》2003(2):P17-19。

[7]石玉波.《关于水权与水市场的几点认识》[J],《中国水利》2001(2),P31-33。

Study on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On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
Tian Weiling1, Diao Zhicheng2
1 School of Business,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8)
2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Zhongshan College, Nanjing, Jiangsu (210000)
Abstract
Allocating the Initial Water Rights is to define the water rights clearly. The original distribution of water rights is not only benefit to the stable, sustained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environments and economic, but also benefit to promot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distribution. What more important is that it can serve as the premise for the trade on water rights, Through analy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clear definition and arrang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The paper tries to explore the consequence of the obscure definition of water rights and the necessity to define the water rights, on the base of which, to find out the guidelines to the Initial Water Rights Allocation and solve the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bjects, procedures and so on in practice. Carrying out the allocation of initial water rights is benefit to promote the efficiency of water resources distribution and establish the water rights market.
Keywords: Water rights, property rights, the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riginal distribution.
作者简介:
田魏玲(1984-),女,河海大学商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水利经济;
刁志成(1983-),钟山学院经济系教师,研究方向:应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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