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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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
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1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统一组织对部分基层保
险机构的中介业务进行了深入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公司在中介业务中违法违规的问题比
较突出。保监会对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主席办公会,听取情况汇报,研究
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的政策措施。主席办
公会要求,要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
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
突出治本,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
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为此,保监会
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公
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
彻落实《保险法》和《办法》,严厉查处保险公
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行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保险公
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
乱的源头,不仅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
要原因之一,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违
法行为性质严重,如不加以整治,将严重影响保
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
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
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
处。《办法》的出台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
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
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
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做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准备,把全行业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保监会的部署和
要求上来。要结合《保险法》的贯彻执行,把《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营造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
和舆论氛围。
二、各保险公司要强化管控,堵塞漏洞。从
现在起到年底,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
部署,主动查找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认
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
处理,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
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
工作,落实整改成果,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
营风险;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工作,使
包括基层员工在内的全行业都充分认识违法行为
的危害性,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要不断完善
管理制度,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
据真实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保险中介业务经
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重拳出击。要按
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将
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纳入保险中介监
管的常规工作,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
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
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有效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切实纠正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要
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保
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保
险中介市场秩序。
四、各单位应在2009年12月15日前将学习贯彻情况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4号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
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
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
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