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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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来源:孟文文的日志

1、《威尼斯宪章》《华盛顿宪章》核心内容、基本要求

《威尼斯宪章》(P3 )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

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包括伟大的

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关于保护的宗旨,文件说:“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他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华盛顿宪章》(P5) 关于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文件指出以下五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

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

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

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

5)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

2.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P9)

(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3))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3.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代表城市?(P20)

(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或风景名胜为特点的城市,如北京、西安、洛

阳、开封、安阳等。

(2)传统城市风貌型——具有完整的保留了某时期或几个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的建筑群体的城市,

如平遥、韩城、镇远、榆林等。

(3))风景名胜型——自然环境对城市的特色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

显示出其鲜明的个性城市,如桂林、漓江、承德、镇江、苏州、绍兴等城市。

(4))地方特色及民族文化型——同一民族由于地域差异、历史变迁而显示出的地方特色或不同民

族的独特个性,而成为城市风貌的主体的城市,如绍兴、泉州、拉萨、喀什等城市。

(5))近现代史记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为其显著特色

的城市,如遵义、延安、上海、重庆、天津等城市。

(6))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智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

位,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城市的特征,如自贡以盐城而著称,景德镇有“瓷都”之称,毫

州则是“药都”。

(7)一般史记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的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正定、吉林、襄樊等城市。

4、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P30 )

(1))文物古迹的特色。它主要表现在所代表的历史文化内容和形式上。

(2))自然环境的特色。它主要表现在名城的山、水、风景的特色风貌上。

(3))城市的各具特色。它反映了一个城市的规划思想,如我国大部分城市大都构图方正,轴线

分明。

(4))城市轮廓景观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它包括名城的主要入城方向,城市制高点的

景观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建筑群体等。

(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由于地区、气候、地方材料及民族等情况的不同,各地方建

筑风格是大不相同的,人们一般地说,北方厚重,南方明快,高原粗犷,水乡秀丽。

(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

5、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分类(P39 )

文物古迹点大体上可分为古建筑物、遗址及非建筑物三类。

第一类:历史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各种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上具有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类:古文化遗址、遗迹(包括比较集中的文物古迹地段)以及尚未完全探明的地下历史遗存。

第三类: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特色植物的保护,是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保护这些古

迹点周围的环境不受破坏,也就根本上保护了这一古迹的历史氛围和文化气息。

两种保护方法:

1)冻结保存

2)重建

6、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保护(P46 )

(1))城市布局调整

(2))古城格局的保护

(3))城市环境的保护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总体规划的关系?(P58 )

(1))名城总体规划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宏观层次上为名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宏观决策

问题往往是名城保护规划所无法涵盖的内容。

(2))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质。

(3))单独或作为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保护规划具有与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调整

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当相应调整或继续肯定保护规划的内容。

8、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机构(P68 )

我国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城市总体的一部分或单独按审批程序审批。根据1993 年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召开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名城审批机构为:

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其余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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