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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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分析
1.估值风险
⑴专利的价值评估本身存在风险:专利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专利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因为专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专利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导致很多商业银行无法放心的推出专利贷款产品。
⑵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物。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还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把握和进行实质性控制的。
⑶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即第二还款能力较差: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交易仍然较少;其次,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因素相配合,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那样具有普遍应用性。因此,一旦知识产权处于拍卖中,很难达成交易。而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
2.法律风险
目前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比较困难。我国金融诉讼实践长期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更何况“看不到摸不着”的知识产权。另外,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抵押品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更难确定。加之市场狭小,由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价值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也在情理之中。
3.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在市场价值与清算价值之间存在分歧
国外理论界一般认为,估价是对资产市场价值的评估,并且,国际评估准则也将市场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评估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
导原则(试行)》也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这也是借款人希望的。
但是,从银行的角度,银行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察借款人的还款信用和还款能力,而质押物的目的是对借款人信用增级。为做好充分的风险控制工作,需要考虑,假定借款人违约后,处置质押物的收益能否覆盖贷款,从而确定违约损失。在这种要求下,评估质押资产的清算价值或转让价值更为恰当。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说明评估目的和期望用途,确定抵押资产价值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抵押人来说,正确的抵押资产价值评估能够公正合理地确定其能够获得的贷款的额度,保护其应有的权利,更好地从抵押贷款中获得帮助。而对抵押权人而言,正确的抵押资产价值评估能够为金融机构正确地确定抵押物担保债权的范围,降低抵押物处置风险,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贷款的安全。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途径和方向
1.从政府角度
⑴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的必要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上,政府部门应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意义重大,政府参与并出台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可以起到一种无形的政策导向作用;其次,政府出台的贴息政策可以实实在在的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并能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之中。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接近于民间融资成本。高风险、高成本构成银行、企业双方参与融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形成了政府热情高涨而质押融资当事人积极性不高的反差现象。为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分散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融资风险为目标,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贴息政策、专项资金政策和金融风险分散补偿政策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国内的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政策:另一类是对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贷款风险分摊政策和促进融资积极性的奖励政策。适用政策的主体主要是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参与融资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再担保公司以及
律师事务所等。
⑵目前国内已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政府贴息”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这几种模式主要涉及到银行、企业、政府、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
2.从银行的角度
⑴银行应当重新审视传统的贷款理念,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变革,改变传统的放贷模式。一直以来,银行用传统的还款标准考察知识产权项目,使得很少有项目能够达到此标准,从而失去了一大批具有还贷能力甚至是未来具备高增长率的潜在优质客户。因此,银行应当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对知识产权贷款项目不再硬性要求第二还贷能力,建立新的审核标准。
⑵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银行应当选择负责任、经验丰富和专业能力强的社会中介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专业判断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特点,解决知识产权放贷中的专业问题。利用中介机构不仅解决了银行在知识产权贷款中的难题,而且可以提高银行的业务效率,减少成本支出,筛选优质的产权客户。
⑶知识产权型企业已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名牌企业、软件业的发展,一大批高收益、低风险、稳定发展的知识产权型企业正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可以预计,银行寻找优秀的知识产权项目,即具有良好第一还款能力的企业,创立一套新型的知识产权贷款模式,将会得到一大批知识产权型的优质客户,赢得竞争优势。
⑷从银行内部环境来讲,需要加强该项业务的培训,包括产品的基本知识、操作流程、管理办法与相关的政策文件,切实让客户经理了解产品,知道如何操作。
3.从评估机构的角度
有实力的评估机构要努力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项目,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化解风险。由于银行在贷款中格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