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欧关系发展中的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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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欧关系发展中的人权问题
[摘要]人权问题一直是制约中欧双边关系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双方在人权标准以及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观念差异,主要表现在人权的基础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人权的内涵、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等方面。
同时这些差异并不是不可弥舍的,如果双方都本着顾全大局、求同存异的精神,相互尊重、平等对话的态度的话,是可以促进中欧关系持久健康地发展的。
[关键词]中欧关系;人权;主权;生存权;发展权
人权问题是制约中欧关系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随着共同利益的增多,双方都主张改变以往的强硬态度,倾向于加强积极的对话与合作。
欧盟力图向中国政府说明“尊重有关人权的国际法规,实行自由化政策使中国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长期稳定的决定性条件”。
1998年,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宣布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将不再向联合国人权组织提出或复议支持任何针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至今中欧就人权问题已进行了十多次对话。
可以说大氛围是好的,但欧洲对华人权的基本立场一直未变,在国际社会中对中国人权状况仍扮演着监督人的角色。
在承认中国的人权状况在经济领域内有所发展和改善的同时,欧盟对中国人权的总体状况是不满的,中欧之间在人权问题上的对话将是一个长期、复杂和充满矛盾的过程。
一、欧洲人权的发展特点
现代的人权观念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根据法国学者卡莱尔·瓦萨克(Karel Vasak)提出的“三代人权”理论,人类自从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经历了三次革命,每次革命都赋予了人权新的含义,促进了人权观念的完善与发展。
第一代人权主要受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的影响,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天赋人权”成为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准则,为欧洲传统人权观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的权利基本属于国家权利法案所规定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的范畴,其目的是维护公民的自由意志免遭国家专横行为的侵犯,从而对整个资产阶级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进行了维护。
因为这些权利大都是要求对国家的行为和权力加以限制,因此又被称为“消极权利”。
第二代人权主要是受20世纪初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促进了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而关注人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社会主义运动又为如何看待人权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这一时期的权利集中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层面,主要包括医疗保障、养老金制度、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等。
由于不再单方面地强调个人对政府的制约,而是要求政府主动做出有利于促进个人权利的措施,第二代人权又被称为“积极权利”。
第三代人权主要是受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影响。
二战给欧
洲人民带来了惨痛的灾难,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成为人们心中共同的呼声,同时战后广大亚非拉地区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南北经济差距的扩大以及随着经济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环境能源危机等现实都促使了传统人权思想的发展。
这一时期的权利十分注重强调世界和平、人类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全球性人类共同问题。
第三代人权的观念正在形成之中,还没有完全确定。
欧洲的人权思想在推翻封建统治和反对法西斯暴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今也仍然存在着许多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西欧文明的扩张性,欧洲主要发达国家将其人权观念视为一种普遍原则,力图发扬光大,推广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与干涉性。
正是这种无视地区和民族差异的普世主义世界观,导致了欧洲与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种种冲突。
二、中欧人权观念中的原则性分歧
中国与欧洲在人权观念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争论
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人权观始终是以个人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的。
个人主义的权利观认为个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强调个人的尊严与发展,主张个人权利的至高无上。
这种人权观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与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紧密相连,它是以表面的平等来掩饰其本质的剥削。
这种人权观表现在对外关系上,则是无视国际公约和准则,高呼民主与和平的口号肆意地干涉、践踏别国主权。
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是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一方面,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是个人享有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先决条件。
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只有集体的事业发展了、国家兴旺发达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才能不断得到满足,个人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个人人权的发展也会促进集体人权的发展,只有个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才能充分调动每个个体的劳动积极性、激发其创造力,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这种以集体人权为主导的人权观,代表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体现。
第二,普遍性和特殊性的争论
欧盟一些主要国家仅仅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否认或很少关注人权的特殊性,他们不承认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西方人权观的历史局限性和文化地域性,否认人权观念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以及民族特性有着密切联系,想当然地认为西方的人权观具有普世性的意义,企图建立“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准则”。
他们还从“欧洲中心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非西方文明都是野蛮的,承认人权的特殊性最终只会导致人权标准的完全崩溃。
中国主张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辅相成,认为人权作为一种民族现象存在于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它的实现要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它的内容和形式深受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性等条件的影响,要求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遵循同一种模式、沿用同样的方法、采用同一的步骤是注定行不通的。
世界上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应当在尊重与维护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人权共同标准的前提下,在尊重与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民族差异的基础上,采取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立场和做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完善和发展。
第三,人权和主权关系的争论
欧洲一些国家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主权过时论”等主张,极力夸大人权的普遍性,认为人权是超阶级、超国家的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目标,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已经过时,并成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人权的一个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发展,必须对主权进行限制甚至取消。
在这种理论的怂恿下,西方部分国家打着人权的幌子,无视别国的主权独立,对他们认为侵犯人权的国家肆意进行干涉。
昔日主权沦丧造成的百年屈辱是每个中国人心中难以愈合的伤痛,对于中国人民而言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国政府和学者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人民最大的集体人权,掌握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主权如果受到侵犯,国内人民的人权必然也得不到维护;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属于国内管辖的事务,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各国的人权问题要靠各国政府和人民自己来解决。
在国际社会的交往中,中国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决维护自身的主权尊严,同时尊重别国的主权。
第四,关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争论
欧洲国家否认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维护其经济地位和财产权,反对封建势力的残酷统治和压迫,生存权和发展权曾被作为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提了出来。
然而在彻底战胜封建势力、政治经济地位得到完全巩固之后,资产阶级却有意淡化或遗忘这方面的人权,大力宣扬政治自由权和政治民主权,公开鼓吹“应该享有人权和民主,经济和社会才能得以发展”、“尊重公民权和政治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贬低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我们认为人权是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政治权、社会文化权等在内的有机体统一体,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大的人权。
中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另外,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一直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因此,中国政府一直把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促进人权的轻重缓急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同时兼顾公民的政治、社会等其他权利的发展。
在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方法上,强调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关键,改革是动力,法制是保障。
三、求同存异,促进中欧人权事业的共同发展
1.中欧人权观中的共性分析
中欧在人权观上的差异是双方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不同的一种体现,但传统的差异、文明的冲突并不是不可逾越的,基于对人权观念中一些基本要素的认同,双方存在着对话的基础。
首先,崇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是人权观念的基本价值所在,这一点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欧洲都是毋庸置疑的,任何人权理论都不能脱离这一基本价值。
尽管在欧洲,人权习惯上被看作为防止任何侵害国内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国家被看作是人权的消极对立物;而在中国,国家则是维护和发展人权的积极力量,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保证,但无论把国家看成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都是人权的基本价值所在。
其次,人权的共同标准体现在以《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为核心的整个国际人权条约体系之中,这一标准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并体现着全人类的共同意志,是处理国际人权问题的法律依据,任何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都必须遵守。
中欧双方尽管由于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不同而对人权标准的具体模式有所分歧,具体解释有所差异,但这些都是基于共同标准之上的,彼此应当予以理解与尊重。
2.增强国际合作,扩大对话与交流
人权是世界人民的共同事业,它不仅需要各国努力采取各种举措保障和促进本国人民基本人权的实现,还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推动全人类人权事业的发展。
中国一贯重视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主张平等的对话与协商。
1997年江泽民主席在会见法国国防部长时说:“中国历来主张,对待人权问题,只能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与交流来处理。
”欧盟也逐渐意识到对话的重要意义。
把鼓励中国改革开放,促进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作为改善人权状况的基础,在与中国加强双边对话的同时努力把中国纳入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国际多边对话的框架之中,双方在开展和改善人权关系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3.加强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
国际人权问题说到底还是国内人权问题,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改善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国内力量的协调和各种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来实现。
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加强法制建设是中国发展和完善人权的必由之路,我们一方面要依靠中国人民的智慧与力量,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同时也要注重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加强与联合国人权组织以及欧洲发达国家的对话与合作。
我国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除了一般法律保护外,对特殊情况如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等还必须给予特别法律保护,几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制订了400多个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以宪法为纲、部门法为目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取得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巨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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