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者社会支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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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者社会支持研究

摘要:家庭照护对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具有基础性作用。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失能老人的家庭照护资源正面临危机,失能老人的养老问题令人担忧。但现有的社会支持系统无法起到激励与扶持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者的作用。政府和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构建完备的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者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失能老人家庭成员构建一个照护平台。

关键词:失能老人;家庭照护;社会支持

据民政部统计,全国“失能老人”已达940万人,其中城市194万人,农村746万人。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到“十二五”期末,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5%,失能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达1240万人左右,占总体老年人口的6.05%。完全失能老年人规模不断增加,农村高于城市。城市完全失能老年人中,有照料需求的占77.1%;农村完全失能老人中,有照料需求的占61.8%。失能老年群体数量庞大,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大量的照料资源。然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劳动力逐渐迁移,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贯彻,使得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与核心化,家庭的照护功能逐步得到弱化。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够的前提下,绝大多数失能老人还很难在养老机构安度余生,家庭长期内都将充当着失能老人长期照护的主要角色。如何通过强化家庭成员照护老人能力,使老人体面、有尊严地走完人生中的最后一段时光,已经

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失能老人家庭照护面临的困境

1.经济与精神双重压力:家庭照护者不堪承受

长期家庭照料的提供者们面临着三方面的压力:一是沉重的经济负担。经济负担包括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如照料者的基本生活及医疗费用等是直接费用。有些照护者因为承担失能老人的照料工作,而无法从事有酬劳动,有些照护者因为承担照料的责任而不得不经常请假、旷工等,从而造成收入损失或失去晋升机会,这些费用是间接费用。对于一些上有老、下有小的青壮年家属而言,间接费用对照护者影响更大。二是照护者身体方面的影响。长期的、高强度的照料会直接影响到照料者的健康,从事照护工作的家庭成员大多不同程度患有筋疲力尽、身体不适等疾病,从而,影响了照料提供者的生活质量。三是精神方面的影响。长期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紧密接触,会给照护者心理上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受老人影响,照护者也会产生孤独、失落、无望、沮丧等不良情绪,同时,在照料的过程中,双方也常常会发生一些冲突和矛盾,这些都会给照料提供者带来情感上的压力。

2.传统孝道式微:一些家庭成员刻意回避照护责任

支撑子女照护老人的伦理道德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子女对亲代的孝;二是宗法制度和公众舆论约束。前者使得子女对亲代具有发自内心的、宁愿付出任何代价也要照护好老人的意愿;而后者使得子代如果不履行对亲代的精心照护,将受到宗族与社区舆论的处罚

与制裁。因此,一些子女即使不想或没有能力尽赡养义务,但迫于严格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强大的公众舆论也会尽力赡养老人。但随着城市化与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孝道文化逐步被个人主义、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文化所侵蚀。传统的“尽其所能赡养老人、直至终老”的孝道标准逐步演变成为“给老人吃饱”的最低标准。更有甚者,即使这种较低层次的赡养标准在一些家庭也无法达到。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打骂老人是常事。这就更别说照护失能老人。另一方面,宗法制度和公众舆论约束减弱。随着人口的快速与频繁流动,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传统的“熟人社会”正逐步瓦解,更具现代性的“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心理使得家庭内部矛盾已不再是外人的关注焦点,传统的舆论压力对子代的赡养行为漠不关心,宗族的约束力也逐渐减弱。因此,子代对失能老人的照护责任也就缺少了必要的监护,代际关系疏远现象必然也会越来越普遍。

3.照护技能缺乏:家庭照护者照护效率事倍功半

失能老人(尤其是完全失能老人)对长期照料护理有着较高的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这对于大多数毫无准备的家庭,是一个挑战。同时,家庭也不具备长期照护失能老人的专业设施,对于相当多的失能老人家庭而言,失能老人的照护超过了一般家庭的能力,即便一些家属愿意照护老人,也是高成本、低效果。技术上的难题使得子女对于承担家庭长期照料护理力不从心,难以为继。

4.家庭结构空间分离:家庭照护者鞭长莫及

近几年来,打工经济对农村与城市家庭结构以及老年人赡养带来

巨大的负面影响,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的最大后果是空巢家庭和老人家庭不断涌现。迫于生活上的压力,在家中照护老人与外出谋生之间,绝大多数子代不得不选择后者。空间上的分隔,使得一些子代即使有心照护,但也只能是鞭长莫及。

二、失能老人家庭照护的社会扶持

当前,在发挥社会化服务对失能老人的照护之外,更应当注重家庭照护的基础性作用。简言之,社会服务应当建立在充分发挥家庭照护的作用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庭照护者实行扶持。

1.从经济上对家庭照护者进行补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照料提供者的家庭照料责任给予充分的承认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借鉴德国、英国、日本等早已实行的“家庭照料补贴”政策,对家庭成员因家庭照料责任而导致的养老金损失进行补贴。北京、上海等地虽然试行了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但这一制度没有针对失能老人。以后,这一政策还应面向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者,为长期从事家庭照料者按月提供照料津贴,缓解其因承担家庭照料责任而不得不放弃工作或收入减少或陷入贫困而产

生的压力。

2.从舆论上弘扬孝道文化,从法律上明确子代对亲代的照护责任与义务

孝文化的核心就是善待父母,要求子女不仅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支持,还要给他们生活上的照料,甚至当父母完全失能之后,这种责任与义务也不能有丝毫减弱。但如果不在舆论上大力弘扬这种养老

文化,在法律上明确子代的养老职责,这种文化也可能逐渐消散。尤其是在西方伦理文化冲击下,作为中华民族的一种流传数千年的生活与养老模式,就可能失传。从而,使得家庭养老的伦理基础得以消退。

3.从制度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失能老年人经济支付能力的支撑,因此它强烈呼吁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我国应从现在开始加紧研究和探索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在沿海发达地区或一线城市先行做一些试点,摸索经验。当然也可以先从商业保险起步,待成熟后再逐步向社会保险转型,成为社会保险涵盖的一个重要险种。

4.鼓励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为失能老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

济组织,面向失能老人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相关部门要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在政策扶持方面,除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方面实行适当减免。

5.加强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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