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新闻自由与媒介的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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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新闻自由与媒介的新闻自由
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等。

近年来一些官方文件也适用了这些术语,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把这些权利定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通常在理论上认为,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等活动的自由让新闻自由与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平衡在天平两端新闻自由属于民主和人权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

新闻自由权肩负着社会责任的重担,更富有工具性价值意义,因而已逐渐从一种原始的、天赋的权利转化为一种社会权利。

新闻自由权一般涵盖了以下内容:采访权,传播自由权,对政府的监督批评权,知情权。

新闻自由除了采访自由一般不由普通公众享有之外,其他权利皆可由普通公民行使,尤其是知情权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任何时候不应加以限制。

与新闻自由相对应,从法理意义上讲,还涉及对新闻自由权的规制。

新闻媒体在实现新闻自由、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遵循所有权利行使的法定界限,即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要顾及他人的利益,防止特权思想的产生。

从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与公民权利的保护角度来看。

近年来,有两种社会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凸显,一是舆论监督价值的推崇和被广泛认可,另一个是公民权利价值的张扬和重视。

随着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关注程度越来越深,舆论监督在鞭挞社会丑恶、揭露社会腐败方面所起的作用不断扩大,被监督者的私权利与新闻界的公权利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

如何进行价值平衡,尤其当新闻自由权的行使危及到私权利时,是加大对新闻媒体的制约,维护“私权利至上”的理念,还是允许新闻监督践踏着私权利走向其维护公权利的终极目标?这些都是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十分敏感而且复杂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舆论监督与公民隐私权利保护不能悖行,应在坚持确保新闻自由和对公众利益的言论加以特殊保护的基础上,把握好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即“公共”二字。

对于采访对象是普通个人的情况,应强调其个人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高于新闻自由权;但如果其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那么他的活动便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隐私,就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以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

如果他们拒绝采访或者弄虚作假应付采访,新闻媒体完全可以采取各种隐蔽的采访手段加以曝光,否则像“黑心棉”、“瘦肉精”这类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丑恶现象就难以披露,将严重危及国家公民的身体健康。

而对于公共人物(如政府官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由于其言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必然要放弃个人的一部分隐私权,承担接受媒体监督的义务,公众亦有权通过媒体了解、监督其言行举止。

新闻媒体决不能以侵犯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来获取信息。

要正确处理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确保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这两者间的关系。

新闻工作者享有采访、报道和评论各种社会现象和政府行为的权利,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及尽到舆论监督的责任。

如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和评论权利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监督功能就会被削弱。

然而,新闻从业人员又必须懂得善用自身的权利,不能让公众的隐私权成为牺牲品:个人生活、感情、经济等隐私毫不留情地被剥夺并曝光于人前,更不能对非公众人物的普通民众,在遭逢不幸时,其悲惨、痛苦、尴尬之情也成了公众的展览品,令当事人痛上加痛。

新闻媒介与公民自由权有什么样的关系?一言以蔽之,新闻媒介是公民行使自由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公民自由权又反过来无形中赋予了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权。

两者之间,唇齿相依。

一.新闻媒介为公民行使自由权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

1.新闻事业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范畴,它是一种非常锐利的思想武器。

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思想,法律思想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它制约着其他社会意识形式。

各种社会都不能不关心政治,因此,各种社会意识它们的观点异同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治动向,左右着一些重大政治决策的决定与实行。

舆论又正是这些意识的最终体现方式,故而,新闻事业作为舆论的载体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一种非常锐利有效的而思想武器!2.新闻媒介是公民一种重要的舆论工具,使公民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

新闻媒介作为一种舆论工具,在形成舆论和引导舆论方面具有其他渠道不可替代的,最直接,最有效,最突出的作用。

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由于经济利益,政治立场,价值观念,文化教养,道德意识,思想情趣等的不同,对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和有争论的问题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和态度。

此时,便需要一个能抒发自己观念的平台,新闻媒介也就应运而生。

有时,它还可以使公民对政府机关行使监督的自由权利,发挥政治,法律等所不能发挥的作用,具有精神力量和道义力量。

二.公民自由权无形中赋予新闻媒介新闻自由权。

1.公民的自由言论和出版权使新闻媒介拥有了新闻自由权。

新闻自由权体现在其不受批准,自由出版报刊,不受政府限制,自由接近新闻源,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前检查且对政府部门有监督权等方面。

新闻自由中的采访自由,传递与报道自由,出版发行自由,批评自由更得益于公民的自由权。

它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能很好地体现出公民自由权。

2.公民作为受众和传播者,他们的自由权也在新闻媒介自由上得到体现。

新闻自由还应包括传播者和接受者所享有的"不传播权“和”不接受权”。

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强迫他人参与传播过程和接收某一被传播的信息,这也就促成了新闻自由的形成。

还有,公民有知的权利,这也就使新闻媒介在为很好地满足公民这一权利时使用了新闻自由权,使得政府和垄断资本集团不敢对新闻媒介加以控制和干预,使得新闻工作者有接近新闻源的自由,有及时赶赴新闻现场采访和传递消息的自由,而这些也都是新闻媒介自由权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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