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聘任辽宁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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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聘任辽宁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9]17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4.15
【实施日期】2009.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聘任辽宁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176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考区聘任的上一期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任期已满,2009年考区需重新聘任考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个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聘任总考官1名;每站可设若干考组,每个考组聘任1名主考官及至少1名考官。总考官负责所在考试基地的业务工作,指导主考官和考官进行实践技能考试执考;主考官负责所在考组实践技能考试执考工作,协调其他考官按照评分标准对考生应试情况予以评分;考官负责对考生应试情况提出评分建议。
二、各考点严格按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条件(见附件1)遴选本考点考官。遴选
的考官人数应适当多于实际需要的考官人数。
三、对符合考官条件,经过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考官,考区统一颁发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的考官证。考官证有效期2年。
四、考点考官遴选工作结束后,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登记表(见附件2)签章后于2009年5月20日前上报考区,并将登记表电子文本(Excel格式)发送至
txlnsy@信箱。
附件:1、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条件
2、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登记表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条件
临床类别考官条件
一、考官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四)无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
(五)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
的工作经历。
(六)具有医师资格,并任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七)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二、主考官条件
除具备考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取得医师资格并任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具有五年以上临床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二)至少参加过一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三、总考官条件
除具备考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取得医师资格并任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具有五年以上临床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二)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基地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三)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四)至少参加过一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口腔类别考官条件
一、考官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四)无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
(五)具有三年以上培训口腔医师或指导口腔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六)取得口腔主治医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七)参加考区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主考官条件
除具备考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取得口腔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具有五年以上口腔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二)至少参加过一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三、总考官条件
除具备考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取得口腔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具有五年以上口腔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
(二)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考试过程中所负责考试基地发生的疑难问题。
(四)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五)至少参加过一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官执考工作。
公共卫生类别考官条件
一、考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