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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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以下简称*******)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贷管理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数据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辖内*******(以下简称各社部)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采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登录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界面。

第五条企业征信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有专人保管,并且定期更换口令,并配有专人负责对系统计算机的定期杀
毒、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操作员在登录企业征信系统界面后,确定需要长时间离开时,必须退出系统界面,方可离去,如需要调离岗位的,必须在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尽快协助新上岗人员熟悉相关业务,保证可以熟练操作的情况下方可离岗。

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的所有操作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信用报告的查询
第八条各社部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到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各社部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除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允许查询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者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信息情况。

各社部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各社部将不享有对客户信息情况的查询权。

第十一条各社部通过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只用于本社部办理信贷业务之用,不得向第
三方提供。

第十二条客户在查询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
(一)企业在人民银行办理的贷款卡;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延续)许可决定书;
(三)企业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四)被查询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对被查询企业经办人无法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提供齐全的,*******不予查询。

第十四条*******信贷管理部要建立《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簿》,对信用报告的查询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信息数据的报送
第十五条各社部报送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征信系统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信贷管理部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各社部应将当天发生的信贷业务信息于次日上午报送到*******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录入员要在当天工作日结束前将新的业务信息数据录入到企业征信系统中。

第十七条各社部报送的信息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避免误报、漏报、迟报等现象,信息数据报送要按照人行下发的《*******信贷台帐》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充分
重视企业征信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内容:*****文件中填报的《*******信贷台帐》和郊区*******下发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台帐(日报)》、《银行承兑汇票解付台帐》。

(二)报送时间:在报送时间上要求各社、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当天发生的所有信贷业务,在次日下班前通过传真、信贷管理系统内网、人工上报等途径上报到信贷管理部。

(三)社团贷款业务由牵头社按照《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台帐(日报)》统一报送。

第十九条上报的企业信息数据内容要齐全,字迹要清晰,重要数据信息要和实际相符(如: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期、抵押担保信息等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对信息数据报送有误,导致无法正确录入到人行企业征信数据库的数据,造成后果,由各网点数据报送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对于新增的企业所发生的贷款,填报的台帐要以*******下发的包郊信联(2006)第(86)号文件后附的《*******台帐》为准,台帐中所有带有“*”号的为必填项目,其他项目尽可能的采集上报;
第二十二条信息数据报送过程中,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报送人员100—500元的经济处罚:(一)对报送的企业信息台帐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晰,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录入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或发现故意漏报、瞒报的。

(三)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信贷经办人员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没有办理贷款卡或持有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没有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
(三)在企业查询信用报告时,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证明资料而给予查询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要追究相关的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进行相应的行政及法律制裁:(一)将查询结果向第三方提供的;
(二)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2016年下发的《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及2017年下发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数据报送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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