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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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抵消抗辩诉讼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各得以其对 他方的债权冲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 对等的数额内消灭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提出抵消抗辩后,法院对这部分争议的判决是否
有既判力?
判决效力的范围
二、判决效力的时间范围
•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又称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是指法院确定判决对讼争事项所做
第五章 既判力理论
判决效力的概念

判决效力:确定判决对当事人的权威力。
判决效力内涵 判决效力内涵
要求当事人按 照判决履行义 务、实现权利 排除当事人再 次依法律程序 进行争议 无需对执行依 据做实质审查 即付诸实现
约束 力
判决效力
既判 力
执行 力

执行权: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而生的一种强行权
的观点不仅缺乏理论基础,而且赋予审判权极
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于诉讼实务有害。请求 权本是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的权利,法律不能禁 止当事人提出部分请求。“无诉即无裁判”决 定了既判力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张。至于当事人 可能利用多次诉讼的方式意图折磨当事人,当 属恶意诉讼的范畴,可以通过诉讼上的诚实信 用原则和诉讼费用制度来规制。 [讨论]请用诉权理论对于上述两种看法发表你的评 论。
[思考]部分请求权诉讼的判决效力客观范围
• 观点一:在请求给付种类物的诉讼中,既判力应 • 反对的观点:这种对不同的诉讼采取不同标准
当及于当事人的全部实体权利。其理由是:此类
诉讼中原告、被告间多有先前订立的合同。原告 得请求的金额在合同中已载明,或者可以其它方 式确定。如果允许原告任意而为请求,必将增加 被告的负担,有失公平;而且会导致法院不堪重 负,浪费司法资源。但是,在请求侵权赔偿的诉 讼中,因为当事人的受损害程度可能会因时间而 有变化,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起诉时的损害 情况提出部分请求。判决的既判力也仅及与原告 在该诉讼中主张的债权额。
反射效力
群体诉讼
判决效力范围
• 判决效力扩张情形
承继人、标的物占有人
•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 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作为当 事人或者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 •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确定判决对当事人、言词
判断状态存在的时间点,或者说判决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状态的判断自何时开始 对后诉当事人和法院产生既判力。 • 在一个动态发展的实体法律关系中,一项判决只是对某个特定时间点上的实体法 律关系状态作了权威性的判断,该特定时间点之后出现的新事由无法成为判决的 依据,判决对由其引发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变动也不可能具有既判力。 • 判决效力的时间点,又称既判力的“标准时”、“基准时”,是确定终局判决对
判决效力范围
三、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判决效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原则上只及于当事人 • 判决的对外效力
反射效力:在特定情形下,判决成为第三人确定权利义务的规准。
效力扩张:判决效力在一定情况下得扩张及于第三人。
判决效力范围
• 判决反射效力有两种情形
(一)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对第三人
的权利义务起预决作用,第三人对判决 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必须承认的情形。 (二)因权利义务的从属性,致使判决所 确认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对第三人权利的 确定有利时,第三人得在后诉中援引为 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的情形。 合伙 第三人利益 合同 对保证人的判 决之于主债务 人 连带债务人之 间 承租人对次承 租人
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为当事人或者其承继人之利益而源自文库有
请求标的物者,有其效力。” • 代位诉讼判决对于被代位人扩张
判决效力范围
• 受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的救济 【比较】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撤销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法国《民事诉讼法》:准许提出 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之诉。 •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认 为其权利已经受到某个生效裁判
既判力的本质
• 从实体法角度,判决为当事人实现权利确定规准。是当事人消除
争议,重构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规准。
• 从诉讼法角度,判决的既判力是程序保障的结果。 ——既判力的依据是讼争不应该无止境地拖下去,当事人已经享受 司法组织审理层次的保障,法官的判断会有差错,新的判决同样 会有差错,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如果第一次判决是在所有正规的 保障都已经做到的情况下作出的,就视为讼争已经得到一次性的 解决。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产生既判效果的特定时间点:事实审言词
辩论终结时
• 既判力基准时间
三审 法律审
既判力
已经提出的事项
二审 法律审阶段
•既判力基准时间
二审 事实审阶段
遮断效 应提出但未提出事项
一审 事实与法律审
출처: PwC
后诉
判决效力的范围
• 遮断效的运用
证据规则:为法院生效判决判断过的事实,在后诉中无需当事人证明,法院可以直
判决效力范围
一、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
诉讼标的
裁判标的
判决效力客观范围
• •
[思考]请求权竞合时的既判力范围问题 《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 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权主张权利,当 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就不能援引其他法律规定为理由再次诉 讼。
之诉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07条第1款规定:“有 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
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
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 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对于确 定终局判决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 对其不利部分之判决。但应循其他法 定程序请求救济者,不在此限。”
的威胁,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接认定。 《证据规定》第9条第四项:“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
• 遮断效的例外
(1)因辩论权未受保障而未能主张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 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2)由于在诉讼当时不具有“可预料性”而未能主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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