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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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税收民主的经济学原理。

经济学有关国家课税依据的主要理论有四个:公共需求理论;社会义务理论;掠夺理论;价值交换理论;经济调节理论。24也有学者提出,税的三种逻辑,即“强盗逻辑”、“狐狸逻辑”、“契约逻辑”.25其中,“强盗逻辑”、“契约逻辑”符合当代税法强制性的特征。

一、税收的“强盗逻辑”.

关于税收的“强盗逻辑”,曼瑟·奥尔森提出了一种关于国家政府形成的一种假设,可称之为“强盗占山为王”理论。基于该理论,可以建立相关分析。首先对“强盗逻辑”、“强盗”做出界定。

首先对“强盗”的概念做出界定。在这个概念的界定中,存在一个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强盗”打算放弃流窜作案,而决定安顿下来的时间。可以将这个时间点命名为“转折点”.接下来要对“转折点”之前和之后的“强盗”的行为,分别做出界定,于是,就产生了同一事

物发展的两个方向。在“转折点”之前“强盗”的行为设定为“强盗1”;在“转折点”之后“强盗”的行为设定为“强盗2”.那么就可以对同一“强盗”的两条路径逐一分析、界定。

“强盗1”游击作案,对于受害地居民属于不可预期的存在,而对于作案收益由此也变为不确定的可变的构成。可能产生诸多外部成本,如受害地人民贫穷,导致一次抢劫的净收益为负或者遭遇顽强抵抗出现死伤,也有可能导致收益为负,也包含其他因素如天气、环境、自然灾害、情报错误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收益为负。

如果“强盗1”的活跃范围有限,那么活跃区的居民将面临两种抉择,其一为,努力积累财富建立强大的安保;其二为,无力建立安保环境,在强盗的一次次抢劫中,社会资源越来越少直至枯竭。最终都将导致,“强盗1”的迁徙或者覆灭。

那么,“强盗逻辑”在当前语境下,可以认定为拥有权力的人,对社会金钱的最大化的侵吞。

“强盗2”充分总结了了游击作案的“射幸性”,决定选择一处富庶之地安营扎寨,与当地人民建立共生关系。其表现形式为当地居民对其支付一定的对价,使其能维持在当地的生

活发展。由此,便产生了两个问题,其一,如何让居民愿意支付对价?其二,如何让居民支付更多对价?

所谓共生关系,强盗按兵不动、坐收渔利是不现实的,“强盗”需要做出改变,已达到源源不断收取金钱的目的,即要贯彻一种可持续的发展理念,那么就此推知,理想的做法是使该地的生产力和生产效率提高,无论哪一种的实现都有利于“强盗”获取更多的金钱和效益。而“强盗”稳定的收益,无疑使这一地区的人口容量增大,也就是说经济总量增加了,使这个地区获得了发展。那么,“强盗2”的行为便显而易见,即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所提供的社会促进服务以及避免其他外来“竞争者”所提供的社会治安服务,产生的外部效应为居民对安全稳定的生存环境乐意支付对价,并且为了更好的生存环境支付更多的对价。那么在不考虑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该地区的社会财富将得到积累,“强盗2”所能够收取的金钱就越来越多。用极限的思维推算,“强盗2”将最终建立城邦,甚至国家。

此时“强盗2”不仅避免了迁徙覆灭的命运,反而获得了更加强大的实力。而对于居民而言,在一个动荡的年代,积累财富并不一定能带来良好的预期,所以民生凋敝;而在一个稳定的年代,居民愿意积累财富,也推动了社会的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其中,“强盗2”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代价收取对价的行为,就构

成了一定意义上的税收。此时对于“强盗2”的界定将发生转化,“强盗2”的行为已经不属于“强盗逻辑”的范畴,因此应当从“强盗逻辑”中剔除。而“强盗1”则还秉持“强盗逻辑”.从数学的角度分析,社会居民所支付的对价存在一个合理的闽值,这个值之内,社会无法发挥最大生产力,税收收益无法达到最大化;刚好达到这个闽值,社会生产力得到充分发挥,税收收益最大;而超过这个闽值,社会负担过重,引起新一轮的动荡。因此,理想的“占地为王”的做法是使税收保持在闽值以内,此时“强盗2”已经不可以称之为“强盗”,而可以称之为“政府”.然而按照“强盗1”无尽掠夺的“强盗逻辑”,便可能导致超出闽值。那么,社会将会面临新一轮的崩溃。所以得出“强盗逻辑”将危害社会安定的结论。

二、税收的“契约逻辑”.

“契约逻辑”源自卢梭“社会契约论”.当前语境下指社会公共意志组建的政府从民众中获得权力、与民众达成收取社会财产并进行再分配,同时实现社会繁荣发展稳定和谐的愿望的契约。与此观点相类似的英国学者洛克认为,社会税收的必要性在于社会契约所约定的代议制机关行使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所需要得花费,即取决于“公共福利的公共需要36 ;,除此之外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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