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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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
响
“亲亲相隐”是儒家“孝”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提倡亲属之间相互容隐是一种人性之本能。这种思想自孔子起提出,不仅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也深刻影响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容隐制度是“人情”和“法理”对峙的产物,引起了学术界的好几次争论热潮,多年来被众多专家和学者或提倡或否定。本文旨在分析容隐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分析其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亲亲相隐”的原则最早来源于《论语?子路》中的一段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尝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尝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叶公说他们那里正直的人是即使发现了父亲偷别人的羊也会揭发出来,叶公认为能状告亲属犯罪的人是正直的人,而孔子却说,我们这里的“直”和你们不同,我们这里的“直”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直”。儒家孝思想一直重视父子亲人之间的血缘之情,就如《孝经?圣治章第九》中提到的:“父子之道,天性也”,将父子之情视为人生来就有的天性。因此,儒家提出这样一个观点:父为子隐,乃是父慈;子为父隐,乃是子孝。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是“仁”和“孝”的体现。朱熹说过:“父子相隐,与天理人情之至也。”朱熹把父子相隐之事看
做为天理人情,由此可见在“孝”字当头的中国古代父子相隐是为天理、人情所承认的行为。儒家孝思想提出“事亲为大”、“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从情感角度上出发,孔子既然提出了“父子之道,天性也”,那么他必然是不愿意见到亲人之间互相告发、对证公堂之上的。所以,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也是成全人情的必要途径。正如《中庸》所云:“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不仅是“孝”,也是一种“仁”,人伦亲情是一个人所以为人不能抛弃的东西。对于提倡血缘亲情之重的儒家思想来说,“亲亲相隐”就是其在家里伦理方面的一个必然原则。
关于容隐,不止存在于我国古代,而同样存在于同时代的西方思想中。在柏拉图的《游叙弗伦》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游叙弗伦的父亲杀了人,游叙弗伦决定控告其父。在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的对话中,可以看出苏格拉底并不同意游叙弗伦讼父杀人的行为。在谈话中,游叙弗伦自诩熟知何为敬神何为慢神,所以他才敢去讼父杀人。但在苏格拉底与他的谈话中,游叙弗伦却始终没有解释清楚何为慢神,何为敬神。本来以为对此类知识了然于胸的游叙弗伦约在苏格拉底的连番追问中含糊其辞,这也就说明了其实游叙弗伦本人对于敬神与慢神这个问题并不清楚。在不清楚这个问题的情况下,他却觉得被父亲杀死的仆人死的冤,自己讼父是没有错的,是敬神的。那么对于讼父杀人这件事,游叙弗伦既不
能给出肯定的答复,又为何敢于去做?对于游叙弗伦告父杀人此事,苏格拉底并没有提出明显的支持或是反对,也未曾讨论过“情”与“法”之间所存在的矛盾。但是苏格拉底所有的提问和论述都在于一点:证明游叙弗伦指控父亲杀人这一行为并不是会满足诸神的愿望,并不是敬神之举。《理想国》中智者色拉叙马霍斯的一句抱怨是这样说的:“不随和亲友行不法之事,还要受亲友的憎恨,至于不公正者,其情形却恰与此相反。”①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亲友犯罪以后不帮他们包庇罪责,检举揭发他们会受到人们的憎恨。如果揭发了亲友犯罪,于情又不和。可以看出,“亲亲相隐”的思想并不只存在于以“孝”为核心思想的中国古代社会,也存在于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西方社会。虽然中西方的出发点有所不同,但毫无疑问,都提倡亲属之间隐罪的观念。
“父子相隐”这个观点应该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在我国古代社会为帝王所接受,并在汉代正式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唐律疏议》不仅继承了这一原则,更是将相隐范围从“三代之亲”扩大到“同居者”,给予其一系列在刑法上的特权:亲属同居者犯罪包庇及协助其隐藏罪
证或逃跑的,无罪或减罪。在《唐律疏议》中不仅对容隐之罪采取减刑或者不刑的原则,更是对状告父母亲属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比如,在《唐律疏议》卷二十四诉讼中规定,“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和论,告之者尤坐。即诬告重者,加所巫罪三等。”关于此类规定还有:“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意思是依名例律亲属应相容隐,告父母子女的,被告者罪责视同于自首,告者判两年监禁。对于亲亲容隐的规定几乎存在于《唐律疏议》的各个篇中,如《名例篇》、《斗讼篇》、《断狱篇》、《捕亡篇》中,都特别规定了对于状告亲属族人的罪行判定。从《唐律疏议》中可以很容易的看出,亲属之间相容隐是受法律保护的,除此之外,状告亲属的还要受到惩罚。《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也有提到关于容隐的内容。桃应问道:舜是天子,如果他的父亲杀了人,舜应该如何让做?是保全父亲还是因公废私呢?孟子曰:“孰知而已矣。”意思是世人只知有法度,却不知天子也有父亲。言下之意我理解为,就算有章礼法度存在,但是就算是天子也有父亲,从这句话就已经可见孟子在对于父子应该相容隐的观点上持肯定的态度。孟子说,舜的父亲杀了人,舜却放弃天子而带着父亲逃走。其言舜之心,知有父而已而不知有天下,为了父亲而放弃天下。朱熹在注释此句时也说道:“为子者,但知有父,而不知天下之为大。”从孟
子的话中可以看出,世人在立章度法律时,只考虑他人犯法的事实却没有考虑到人伦之情是不正确的。做为家人,为自己犯罪的亲人隐瞒罪责是人之常情,不应以包庇而度之。这正是所谓:“不知天子有父矣。”
所谓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等,是中国古代中华法律体系中一项规定,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规定。儒家思想是从人类最原始的情感角度出发,认为容隐是人之常情。他们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以“仁”和“孝”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确实,一个人从来到这个世上的时候开始,最原始也最重要的关系就是亲人间的关系。就算是亲人犯了法,从一个人最深刻最原始的感情出发,包庇亲人也属于是情理之中的。“大义灭亲”固然也是一种气节,但是亲亲相隐何尝不是?就如同孟子所言,为了父亲放弃天下,这也是一种气节,为了父亲放弃天下,也可见之爱天下。如果一个人连亲人都不爱,又如何爱天下?容隐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建立,也是源于这种家族、伦理、情感的考虑。儒家这种以“仁”“孝”为依托的容隐观念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的因素,而在现代却为很多人遗弃。虽然容隐制度也包含着许多封建宗族和等级制度的糟粕,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其消极的方面。容隐制度在当今的社会也还是有着一定的意义和作用的。家庭是一个人存在的寄托,亲情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感情。如果一个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