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投资财务决策的税务筹划分析(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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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财务决策的税务筹划分析(doc 9页)

跨国投资财务决策的税务筹划

在集团公司跨国投资以及跨地区组建和运行的过程中,相关的税负及其筹划往往是公司财务决策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于税负通常因投资地点和投资者的身份不同而异,当投资地点可以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进行选择并且投资对象的组织形式不是唯一限定时,对经营地点、经营形式以及筹资渠道的选择就成为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

一、经营地点的选择

从税负最小化出发,考虑经营地点的选择,通常要关注以下几方面情况:

(一)税负总水平。虽然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制度建设上的差距导致投资企业的总体成本水平在不同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地区之间不可比,使得税负总水平与吸引外资未必相关,但是税负总水平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还是一个相对重要的考虑因素。一般说来,资源导向或出口导向型投资对东道国的税负总水平更为敏感。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资本会流向税负总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

(二)主要税种。直接税是由支付者负担的,而间接税虽然由企业支付并影响产品定价及收入总额,但最终却可以转嫁给消费者。因此,税

要避税港设置旨在转投资的子公司,以降低从其他国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的税负以及其他收入的税负,并减少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在税负水平低、资金调拨限制少,实行属地原则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我国的香港等地,这类公司相当多。

二、经营形式的选择

从税负最小化出发,考虑经营形式的选择,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投资所在地建立相对独立经营的子公司还是设立属于母公司业务延伸性质的分部或办事处。通常,建立子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建立分部或销售点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当然,经营形式的选择还应当是从海外业务发展总体战略筹划出发来考虑,不能单纯从纳税的角度出发来决策。

(一)拟设立子公司

在考虑设立相对独立经营的子公司的情况下,基于税负最小化的考虑,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扣缴税率以及扣缴税的实施范围。

扣缴税(withholding tax)是投资所在国对非居民收入课征的税种,主要课征对象是汇往国外的派得股利、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协助费、技术诀窍使用费、母公司管理费等。由于它不能转嫁,因

此是一个较容易发生相应避税行为的税种。一项关于跨国公司在欧洲经营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回应者认为扣缴税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大障碍。因此,一些国家在税收优惠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中对扣缴税制定了相应的条款。

2、税收优惠的种类和力度。

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降低失业率、促进技术进步、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工具,也是转型经济和发展中国家广为实施的政策。亚历克斯.伊森(Alex Easson)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的主要形式如下:①所得税免税或降低税率;②减免税期;③投资贷项、投资补贴和加速折旧;④特别扣减,指对促进出口或对外国客户服务业的一些费用在所得税计税环节的特别扣减或双重扣减,例如马来西亚对旅游业和员工培训费用的双重扣减,某些国家允许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额外的扣减;⑤再投资补贴,指按再投资额免税或按再投资额的比例扣减应税利润,或按比例或全额退税;⑥只用于技术转移目的的贷款利息、技术使用费或技术协助费以及免税利润上的股利支付额的扣缴税减免;

⑦个人所得税、工薪税和社会保险统筹减免;⑧财产税减免;⑨主要针对资本商品的进口税和关税减免。

税收优惠的实施,往往附以特定的前提条件,诸如投入外资的规模、外资参与的程度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就减免税期来说,主要是对所得税而言的,各国的规定长短不一,长的可达20年,短的仅仅一年而已。减免的程度也往往有很大差

别,有的是所得税全免,有的只免除一定的比例,有的可能还减免相关的税种(如扣缴税)。同时,减免税期开始的时间规定也很重要,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这一点,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实际的投资效益与预期大相径庭。减免税期一般有以下几种:政府批准企业设立日;企业注册或公司成立日;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始日;企业首次获取收入日;企业首次获取利润日。其中,具体日期的界定在实务中往往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诸如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始日究竟是公司批准成立日或是开业致庆日还是破土动工日迄今尚有争议。此外,对于企业首次获得利润日往往还会因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生产经营利润抑或利润总额而产生分歧。有时,企业在试运行产生的利润也可能引发减免税期是否开始的问题。

3、母国的立法是否有对海外控股公司管制和外国收入的税收优惠条款。

通过对外投资在东道国设立企业,从而在税收方面获得的优惠,可能因为母公司所在国的海外控股公司管制法规的存在而被抵消。由于跨国公司的总体目标在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全球税负最小化对于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跨国公司在实施其全球战略的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居住国有关法规的不利限制,并将其纳入对外投资财务决策的考虑之中。同时,居住国法规对来自海外的收入的优惠条款往往对母公司调回资金以及扩大对外投资具有促进作用,诸如本国所得税的外国税贷项,来自外国收入的税负的递延,外国分支机构亏损

抵减母公司盈余,甚至免征外国收入所得税等。这些都是对外投资财务决策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4、转移定价及外汇的管制法规。

跨国公司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总体目标可能采取多种策略,其中包括运用转移定价策略。转移定价扭曲了税制的设立原则,导致税收资源在国与国之间的不当分配甚至大量流失,从而有悖公平与效率原则,也有损于特定税制的激励原则。实际上,如果不是各国在市场诸方面设有管制法规,跨国公司完全可能做到不在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实现利润和随心所欲地在全球范围内调拨资金。这主要靠转移定价手法来实现。亚历克斯.伊森的研究表明,全世界跨国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中三分之一以上是在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转移定价的操纵范围可以很广,但主要涉及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资产的转移以及产权交易。跨国公司往往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法,把利润和资金甚至资本转移到税率低、外汇管制不严或没有管制、通货膨胀风险小、政治风险小的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降低相应的风险。此外,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海外子公司用可以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的对母公司的支付来转移利润和调拨资金,例如与母公司提供资金和劳务有关的贷款利息费用、设备租赁费、母公司管理费、技术协作费、专利权使用费、技术诀窍使用费、设计咨询费、员工技术培训费等。这些手法的运用,可能会受到税收及外汇管制的制约及相应的处罚。对转移定价的审查与调整是涉及跨国公司业务的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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