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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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作者:王敏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0年第04期

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个人所得税制度首次由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另外,新个税法在之前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旨在使个税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纳税的公平。文章分析了此次个人所得税带来的新变化,得出改革后个税仍存在税率结构不够完善,课税模式处于过渡阶段,征管体系滞后等弊端。并提出如下建议:向综合课税模式靠拢,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完善税率结构;逐步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完善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和未来向综合税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税率结构;综合所得税制

一、个税改革的背景

尽管目前我国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人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但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居民的收入仍存在较大差距,中产阶层的比例有待提高。而所得税与人民直接相关,备受广大群体关注。随着近年来个税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位提高,加快推进个税改革,能够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能更好地发挥个税功效,实现纳税公平。

二、新个税的变化

(一)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根据我国人民当前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增长等方面实际情况,此次个税改革,将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上升到5000元。在新规定下,扣除社保公积金等收入在3500~5000元部分纳税人免于交纳个税,而超过起征点部分的纳税人也能减税,仅就超过的部分进行纳税。这一改革,既考虑了个税的财政资金筹集功能,同时也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但起征点的确定也不是越高越好,因为个税能起到一定调节收入的效果,起征点越高,中高收入者减税越多,而低收入者也没得到更多税收优惠,同时也导致国库收入大范围削减,从而影响经济建设。

(二)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使得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在月应纳税所得额里,变动前0~1500元部分税率是3%,1500~4500元部分税率是10%,4500~9000元部分税率是20%。这次改革后,第一档3%税率部分扩大到0~3000元,第二档10%的税率部分扩大到3000~12000元,第三档20%税率部分则变为12000~25000元。后面的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的部分仍与之前保持一致。这意味此次个税改革,中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最大,高收入者的减税绝对额相对较多,但减税比例不及中低收入者。这说明此次税改也是为了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让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税负使更公平。另外保持最高45%的税率不变,可见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三)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

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四项劳动性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另外,简并应税所得项目的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修改为“经营所得”,不再对“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进行保留。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分类所得包括如下五项:股息,红利,利息,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其中综合所得要求按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计算个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五项分类所得则按20%比例税率缴纳。

(四)扩大了抵扣范围,增加了专项扣除

新个税改革扩大了抵税范围,除扣除基本费用标准5000元/月(6万元/年),“三险一金”外,个税改革还增加了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以前专项扣除仅包括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并没有包括其他生活成本支出。这个调整考虑到了目前人民生活成本和家庭负担的上升,比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更具体和有针对性。同时专项附加扣除也考虑到个人收入支出和负担的不同,更利于实现纳税公平。

(五)需要多部门配合加强税收征管

增加專项扣除后,需要多部门之间的合作才能完成税收征管,并且税务机关要清楚掌握纳税人的个人与家庭信息。在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可取得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等;大病医疗、继续教育、子女教育、房贷利息和房租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则可以通过医疗卫生、社保、教育、银行、房管等部门获得。税收的征管工作离不开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此次个税改革,变分类征收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是具有跨越性的,此项改革有重大意义。从纳税公平的角度,能保证不同收入来源但收入水平相同的纳税人的税负相差不大,也就是能保证横向公平,起到平衡收入水平相同者税收负担的作用。另外首次增加了专项扣除项目可谓意义更加重大,标志着我国的个税正从个人缴向家庭征收制过渡。另外提升起征点和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总体来说,与前六次改革相比有很大进步。

三、新个税的弊端

(一)税率有待完善,让税收能真正实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职能

从我国的目前情况来看,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资本所得,但资本所得只有单一的比例税率20%。而工资薪金采用7级累进税率,所得最高税率达到45%,全年工资超过36万以上,超过部分适用税率就达到25%。按照目前的税率结构,一个年薪百万的工薪阶层成员,其自身所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超过45万元,几乎占据工资薪金的一半。而通过股息、红利、财产转让、股票转让等方式获得的利润,其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中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工资薪金45%的最高边际税率而言,纳税公平性原则面临挑战。这会导致部分高收入者会想办法降低税负,比如高收入群体容易出现一元年薪制,通过少拿工资多分股利来降低税率。这样使得个税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实际作用并不是很大。

(二)课税模式处于过渡阶段

目前由分类转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处于课税模式的中级阶段。这适合我国目前社会实际情况和税收征管机制。综合所得税制要求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征税的手续繁杂,税收征管成本也较高。但目前我国税务信息系统还不健全,没有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做不到对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进行监控,所以目前还只能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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