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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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0 渔业法规基本知识
2006年12月1日
第一节渔业法规概说
一、渔业法规的概念
渔业的概念:从狭义上讲,渔业仅指捕捞和养殖水生动物、植物的生产事业。从广义上讲,除了水产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外,渔业还包括水产品加工、渔业船舶制造及修理、渔具设备制造、水产品贸易、渔业休闲观光产业等。在此,本人仅采用狭义的渔业概念,介绍与水产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密切相关的法规。
渔业法规,是指调整因捕捞渔业生物资源、从事水产养殖和保护渔业资源以及渔业环境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渔业法规的特点
1 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法律关系主体多样
2 科学技术性强
生物学、工程技术等。渔业法规包括许多技术规范。
3 社会公益性:也涉及人和渔业生物资源和渔业环境之间的关系。
渔业法规,属于环保法规
4 适用的地域范围复杂
我国陆地领土、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里中国国籍船舶;
5 与国际法的发展密切相关
我国批准的国际渔业法和签署中外渔业协定以及国际渔业法规的发展趋势,都会对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
6 执法环境上的复杂性
国际边界,国内行政区划边界,水上,涉外
三、渔业法规的适用范围
1 渔业法规的适地范围
我国陆地领土、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具有中国国籍的渔业船舶)。
地方性渔业法规:国内的行政区划
2渔业法规的适事范围:即渔业法规对什么活动、什么事实有效的问题。
这与“渔业”一词的含义紧密相关。法理:事项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此外,中国批准、参加或签定的国际渔业公约、双边渔业协定优于国内渔业法规,但是声明保留条款的除外。
3 渔业法规的适人范围:即渔业法规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
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外国人、无国籍人。
4 渔业法规的适时范围:即渔业法规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之前的渔业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的问题。
我国的渔业法规何时生效,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渔业法规中有专条明示;二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渔业法规何时失效,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规颁布,旧的法规自行失效,不必明示,新的规定代替旧的规定;二是新法规中规定,以新法规为准,凡是与新法规抵触的法规或者其中的规定失效;三是新法规重新颁布后,明文废止旧法规。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渔业捕捞许可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渔业法规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节中国渔业立法概况
一、中华民国以前
二、中华民国时期制定的渔业法规
1914年4月28日,颁布了〈公海渔业奖励条例〉、〈渔船护洋奖励条例〉
1917年〈渔业技术传习章程〉
1929年,〈渔业法〉,1930年生效;〈渔业法实行规则〉
1932年修订了〈渔业法〉
1930年7月,〈渔业登记规则〉和〈渔业登记规则实行规则〉
1931年6月,〈渔业警察规程〉
1932年2月,〈渔轮长渔捞长登记暂行规则〉
1932年6月,〈海洋渔业管理局组织条例〉
1933年10月,〈实业部渔业建设费征收暂行规程〉
1933年12月,〈实业部护渔办事处暂行规程〉
内战以及日本入侵中国导致了这些渔业法规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三、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渔业法规
新中国废除了中华民国制定的一切法律。之后分为两个阶段:
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共文件;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渔业主管部门的文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讲话;中外渔业协定;人民日报社论、评论等都规范指导中国渔业的有序发展。很难区分评估各自发挥的实际效力。
(1)1949-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1949-1956,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前,多少承袭了民国渔业法规的思想;互助组、土地改革、划分阶级成分、1958年大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