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劳动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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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监察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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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监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仲裁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
仲裁机构处于中立地位;劳动监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监察机构与被监察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 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 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 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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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条:“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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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不同。劳动仲裁直接以处理劳动争议 为目的;劳动监察直接以查处、纠正被监察主体违反 劳动法的行为,督促被监察主体遵守劳动法为目的。
2、劳动监察与一般劳动监督的区别(P248) 劳动监察与一般劳动监督检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 系,二者在实现监督检查过程中,相互配合,起着互 为补充的作用。劳动监察与一般劳动监督检查主要区 别:
第一节 劳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察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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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劳动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过程中,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现象,要进行处罚,必 须通过劳动监察机构行使处罚权,工会等群众团体只有 监督权,无处罚权。
(3)范围不同。劳动监察是全面的劳动监督,涉 及的范围比较广,主要包括了各项劳动制度和劳动法规。 不论是哪一种劳动关系,也不论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 都可以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而一般劳动监督检查,仅 限于对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监督。
第九章 劳动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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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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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监察制度概述
2 第二节 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劳动监察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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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监察的概念及属性 劳动监察,是指依法享有劳动监察权的专门机
构和人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整个 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 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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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是具有高度权威性 的劳动监督,劳动监察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其行为是代 表国家行使权力,其监察决定具有国家指令性文件的法 律效力。而一般劳动监督检查的权限不是由法律直接规 定的,如劳动行政部门中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限,是分 工形成的,至于工会等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与劳动监 察的监督不是一个层次上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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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 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则可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受理案件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 是60天,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两年。
(9)权限范围不同。劳动监察主体对违反劳动法 的监察相对人则有一定的处罚权,但对被监察事项无 调解权;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有调解权,但无处 罚权。
劳动监察具有以下几点属性(P248) 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 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 监察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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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 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 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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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劳动监察是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 进行劳动监察是它的专门职责,其主体具有专门性; 一般劳动监督并非是专门机构,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职权范围不同。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范围是 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当发现用 人单位有违法现象时,有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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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监察和行政监察的区别 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级行政 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其行政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的监 督,与劳动监察相比,都具有法定性、行政性、专门 性。二者不同点为: (1)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行政监察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行 政监察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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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 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 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6)证据收集方式不同。劳动仲裁采取“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 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 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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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 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 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集 中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利的 自愿等;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 违法,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 益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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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 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 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 律的约束力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 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 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 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 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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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性:即监察的行业广泛,范围广,内容 多。
5、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 察主体不能拒绝。《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 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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