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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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与方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1.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引发国际贸易争端;

4.影响政府公信力;

5.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及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导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原因

1.产地环境污染;

2.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

3.生产经营管理粗放;

4.违规使用添加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1.范围: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概念: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产品标准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禁用或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及其它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物质,并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

有机食品:有机食品是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

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行为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

4.管理环节:包括:

①产地环境;②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③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④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一个管理体制和八项监管制度

一个管理体制就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其他关部门职责:

质检: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发布,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

食药(卫生):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向食药局报告;

工商: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查处;另外,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批发市场由农业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处理。

环保:产地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商务(畜牧):生猪屠宰

八项监管制度是:

第一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

五种禁止销售的农产品: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⑤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项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①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③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项制度,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①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③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④包装或标识应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四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抽查和信息发布主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为监督抽查主体;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主体。

2.检测机构与收费。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不收费,应付样品费。委托检测可适当收费。

第四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

3.检查方式和权限。采取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方式检测,同级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权检测。

4.不合格产品处理。及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销毁。

5.监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否则作为不合格农产品对待。

第五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制度。

第六项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项制度,市场准入和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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